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

醫務人員違法犯罪行為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1]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中文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外文名:medical accident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名稱:醫療事故罪 機構組織:醫院 醫學:疾病、藥品 發文字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1号 通過會議: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緻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裡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緻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緻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标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後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緻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緻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隻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裡,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緻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确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形成機制分為四種

(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緻使病人死亡;

(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

(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

(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叠加共同導緻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這四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均與病人傷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社會一般觀念觀察,上述後兩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聯系容易為人們注意,而在上述前兩種情形中,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治療作用或者至少沒有起反作用,因而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關系易被忽視。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醫療傷亡結果之出現大多數同違章醫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那麼,應如何認定違章醫療行為對傷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這應看醫療行為之違章程度即違法性程度如何。隻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才能由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基于對醫務工作特殊性及危險性的照顧而得出的結論。

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緻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産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别在于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緻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别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别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相似之處

(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

不同之處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産單位直接從事生産或指揮生産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

(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産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産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于生産作業中,而本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二罪的區别在于: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後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後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财産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與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别在于: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于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别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緻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分級标準和技術鑒定标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

一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态;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複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複,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複。

二級醫療事故

二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緻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髒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複;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颌骨或雙側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颌骨及對側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顔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瘘;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緻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3、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4、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15、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6、雙側卵巢缺失;

17、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8、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複;

19、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0、肩、肘、髋、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1、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隻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醫療事故現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進行調整。為懲處嚴重不負責任的醫護人員,故确立本罪。在具體執法中,要分析醫護人員的主觀惡性程度和損害結果,同時要注意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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