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險

房屋保險

屬家庭财産保險範疇
房屋保險該保險屬家庭财産保險範疇,主要保障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損失。[1]房屋保險一般由屋主或住戶投保,保險費率為0.1-0.2%,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個人在貸款購房時,銀行一般均要求貸款人為房屋購買房屋保險。
    中文名:房屋保險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Home insurance 作用:保障火災、爆炸等房屋損失

分類

1、定值保險。房屋的保險金額是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保險估價來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場價值的漲跌而增減。若房屋遭受意外損壞,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的全額賠償;若隻有部分損失,則按保險金額乘以損失成數賠償。例如:某房屋投保時雙方約定的保險估價為100萬元,遭受意外損壞時,房屋市價漲至120萬元(或跌為80萬元)。

A、若房屋全損--按保險額100萬元賠償;

B、若部分損失,損失量為七成--按70萬元(100萬元×70%)賠償。

2、不定值保險。在這種保險中,保險合同上不約定保險标的實際價格,隻列明合同上的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金額,被保險的房屋發生意外損壞時按照市價來計算賠償。同上例A、若房屋全損:房屋市價漲為120萬元,賠償100萬元;房屋市價跌至80萬元,賠償80萬元。

B、若房屋部分損失為七成:房屋市價漲為120萬元,實際損失為84萬元(120×70%),賠償70萬元(84×100/120);市價跌為80萬元,實際損失為56萬元(80×70%),賠償56萬元。

3、重置價格保險。房屋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約定按房屋重置價值确定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申請将一幢舊房屋按相當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價值來保險,一旦房屋發生事故即可按重置價格獲得賠償。

4、第一危險責任保險。這種保險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金額來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論保險金額與全部财産價值比例如何,隻要在保險金額範圍内,保險人均按實際損失賠付。如房屋估價為100萬元,約定保額為5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為20萬元,則保險人應按20萬元賠償。由于這種保險方式中在超過保險金額的第二部分房屋價值--第二保險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稱這種方式為"第一危險責任保險"。

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标的

本保險标的是指一次性付款或抵押貸購買的産權房屋和購房合同中載明的配置設備。

第二條不保财産

購房後裝、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财産和室内财産。

第三條保險責任

一、保險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保險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2.暴風、暴雨、雷擊、冰雹、洪水、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體突然滑坡。3.空中運行物體附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二、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時,為防止事故蔓延或減少損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保險房屋的損失以及為此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責任免除

保險标的由于下列原因及第二條未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争、軍事行動或暴亂。

二、核子輻射或污染。

三、被保險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租人、代看管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保險标的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磨損造成的損失和産生的費用。

五、保險标的在正常保養、維修項目下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六、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由于政府行為所緻的損失。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保險期限

一、一次性付款購買的産權房屋,其保險期限自保險合同約定之日零時起至保險期滿二十四時止,最長以5年為限。

二、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産權房屋,其保險期限與貸款合同期限相同,最長以20年為限。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費

一、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房屋每平方米售價乘以購房總面積或按合理的評估價格或雙方約定價格确定。

二、保險費

投保人在辦理投保手續進,應一次繳付保險費。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繳費系數(Fn)

繳費系數(Fn)詳查繳費系數表,n=保險年限。

第七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保險标的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災安全工作。

二、在保險期限内,保險标的被轉賣、轉讓或贈與他人,或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

三、保險标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盡為搶救,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門報案,并在24小時内通知保險公司。

第八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出險通知書、損失清單以及必要的單證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接到上述申請後,根據保險責任範圍,核定損失金額并按本保險公司合同的規定在扣除免賠額後賠付。

二、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時,保險标的如有抵押,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險标的無抵押,保險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

三、保險标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時,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實際損失相當于或超過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付。

2.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本公司隻負責修複費用,以受損保險标的基本恢複到受損前的修複費為限,且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低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的比例乘以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3.對于合理的施救費用或按照被保險人家庭财産與保險标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進行的施救費用的分攤,按實際費用金額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四、在每一保險年度内,保險标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内損失經賠償後,由本公司出具批準扣減有效保險金額;如果一次或累計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年度内保險責任即行終止。經投保人申請,并按本規定補交保險費後,恢複保險責任及原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恢複為原保險金額,今後年度保險責任自然恢複,保險金額恢複為原保險金額。

五、保險标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根據被保險人申請,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将賠償權益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六、自保險标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當日起,被保險人兩年内不向本公司申請賠償即作為自願放棄索賠權益。

第九條、保險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在保險期限内,若被保險人提出解除保險合同,需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保險合同方可解除,并按未到期保險費的75%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義務或在索賠時隐瞞重大事實或有欺詐行為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從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後終止保險責任。

第十條争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争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意義

房屋保險通過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實行經濟補償,起着促進生産發展安定群衆生活的作用。房屋保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一、有利于安定群衆生活

房屋是人們最基本的消費資料,其使用時間長、價值大,當被保險人的房屋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及時提供賠償,就可幫助被保險人重建家園,安定被保險人的生活,從而為其日常生産、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有利于推動住房制度改革

房屋保險給購房者帶來了安全感,從而推動了個人購房比例的提高。過去由于住房公有,房屋保險幾乎是個空白。近年來,保險公司适應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向社會推出了自購公有住房保險、商品住宅綜合保險、房屋責任保險等新險種,解除了廣大購房者的後顧之憂,也極大地推動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三、有利于維護房地産經營者的利益

房地産經營者通過支出少量的、一定的保險費将其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特定的危險而導緻的房屋損失及由此帶來的責任和利益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以維持其既定的利潤。

四、有利于增強被保險人的信用程度

房屋保險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返還,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房屋為抵押物申請銀行貸款時,銀行往往要求申請者将其房屋進行保險,以增加擔保價值,故房屋保險有助于房屋所有權人信用的提高。

五、防災防損,減少災害損失

保險公司從企業經營管理和自身經濟利益出發,必然要關心保險标的的安全,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以降低賠付率。保險公司還運用自己處理危險的經驗和專門知識,指導房地産經營者的風險管理,向被保險人提供防災咨詢,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建議,督促被保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同時,保險公司還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災基金,資助有關部門增添防災設施、開展災害研究。如人保上海分公司在1988年4月給市公安消防部門贈送了從德國進口的高層雲梯、用于高層建築滅火。

實踐

2014年12月29日,為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密雲政府“埋單”為農民房屋入保險。根據規定,投保的農宅為能夠正常居住的、屬于基本生活用房的正房。僅限于磚木結構、磚混結構和鋼混結構的正房,不包括室内财産。危房不在本次農房統一保險範圍内。

據了解,密雲轄區内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戶,且具有獨立的房産和院落,沒有違建,經村委會和派出所共同确認其資格後即可參保。縣政府為每戶補貼保險費50元,農民不需花一分錢。在保險期間,由于火災、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崩塌、突發性滑坡等造成的房屋損失,每戶累計最高可獲得3萬元理賠金額。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