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型保險

分紅型保險

保險種類
分紅型保險,保單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保險種類,保單持有人每年都有權獲得建立在保險公司經營成果基礎上的紅利分配。簡單的說就是分享紅利,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定義:指保險公司将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産品。
    中文名:分紅型保險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Dividend insurance 概述: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保險種類 簡介:分紅型保險的起源 舉例:現行預定利率一般在2.5% 主要特征:保單持有人享受經營成果 收益算法:分配方式、美式分紅、英式分紅

簡介

簡單的說就是分享紅利,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起源:分紅險起源于保單固定利率在未來很長時間内和市場收益率變動風險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共同承擔.

算法

分紅險每份/每月100起,強制儲蓄,十年期一般要6/7年才能支取。分紅保險,指在獲得人壽保險的同時,保險限公司将實際經營生産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險單持有人進行紅利分配的人壽保險品種。

探讨

分紅保險是世界各國壽險公司規避利率風險,保證自身穩健經營的有效手段。相對于傳統保障型的壽險保單,分紅保單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險利益,紅利的分配還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負債水平、投資策略以及償付能力。

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各國保險監管機構都非常重視對分紅保險的監管,除了将保險監管的重點集中在分紅産品的紅利演示、分紅基金的紅利分配、分紅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和分紅基金的負債确認等方面外,對不同的紅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監管模式。

一、分紅保險的紅利分配方法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于壽險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異、利差異和費差異。紅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兩種盈餘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紅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對保單資産份額、責任準備金以及壽險公司現金流量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從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出發,壽險公司内部應當對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變持十分審慎的态度,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貫徹誠信經營和紅利分配的公平原則,又要充分考慮紅利分配對公司未來紅利水平、投資策略以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1.現金紅利法

采用現金紅利法,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壽險公司首先根據當年度的業務盈餘,由公司董事會考慮指定精算師的意見後決定當年度的可分配盈餘,各保單之間按它們對總盈餘的貢獻大小決定保單紅利。保單之間的紅利分配随産品、投保年齡、性别和保單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比率。一般情況下,壽險公司不會把分紅賬戶每年産生的盈餘全部作為可分配盈餘,而是會根據經營狀況,在保證未來紅利基本平穩的條件下進行分配。

未被分配的盈餘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來紅利、支付末期紅利或作為股東的權益。現金紅利法下盈餘分配的貢獻原則體現了紅利分配在不同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公平性原則。在現金紅利法下,保單持有人一般可以選擇将紅利留存公司累計生息、以現金支取紅利、抵扣下一期保費等方法支配現金紅利,對保單持有人來說,現金紅利的選擇比較靈活,滿足了客戶對紅利的多種需求。對保險公司來說,現金紅利在增加公司的現金流支出的同時減少了負債,減輕了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壓力。

但是,現金紅利法這種分配政策較為透明,公司在市場壓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餘分配出去以保持較高的紅利率來吸引保單持有人,這部分資産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壽險公司可投資資産減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紅利會對壽險公司的現金流量産生較大壓力,為保證資産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會相應降低投資于長期資産的比例,這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總投資收益,保單持有人最終獲得的紅利也較低。現金紅利法是北美地區壽險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種紅利分配方法。

2.增額紅利法

增額紅利法以增加保單現有保額的形式分配紅利,保單持有人隻有在發生保險事故、期滿或退保時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紅利。增額紅利由定期增額紅利、特殊增額紅利和末期紅利三部分組成。

定期增額紅利每年采用單利法、複利法或雙利率法将紅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特殊增額紅利隻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政府稅收政策的變動時将紅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險金額;末期紅利一般為已分配紅利或總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單期間内産生的盈餘遞延至保單期末進行分配,減少了保單期間内紅利來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紅利水平趨于平穩。增額紅利法賦予壽險公司足夠的靈活性對紅利分配進行平滑,保持每年紅利水平的平穩,并以末期紅利進行最終調節。

由于沒有現金紅利流出以及對紅利分配的遞延增加了壽險公司的可投資資産,同時不存在紅利現金流出壓力,壽險公司可以增加長期資産的投資比例,這從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紅基金的投資收益,提升了保單持有人的紅利收入。但是在增額紅利法下,保單持有人處理紅利的唯一選擇就是增加保單的保險餘額,并且隻有在保單期滿或終止時才能獲得紅利收入,保單持有人選擇紅利的靈活性較低,喪失了對紅利的支配權。

此外在增額紅利分配政策下,紅利分配基本上由壽險公司決定,很難向投保人解釋現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産生的影響,尤其在壽險公司利用末期紅利對紅利進行平滑後,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額紅利法是英國壽險公司采用的一種紅利分配方法,這種分配方法必須在保險市場比較成熟的環境下運行。

二、不同紅利分配方法下的監管模式

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和保證壽險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是保險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業務監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紅利分配方法下保險監管的理念和模式是不同的。美國壽險公司提供的分紅保單大都以現金紅利法進行盈餘分配,分紅保險的監管模式屬于“市場導向”型的。

因為在現金紅利法下,雖然壽險公司有權決定當期的可分配盈餘,也可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動來調整紅利,并将部分盈餘留存至期末發放末期紅利,但是鑒于高度市場競争以及客戶投資理财的日趨專業化,壽險公司一般不會留存過多的盈餘在分紅基金内。再加上按照貢獻法計算每張保單的紅利,透明度較高,壽險公司可操控的餘地較小。因此對現金紅利法分配的分紅保險的監管理念是:在市場比較透明和有效的前提下,保單紅利水平是潛在客戶選擇壽險公司的重要依據。

除了産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外,保持具有競争力的保單紅利支付是壽險公司争取更多市場份額的關鍵因素。因此不論是相互型壽險公司還是股份制壽險公司經營的分紅保險,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将分紅基金的盈餘分配看成是一種市場行為,對盈餘分配過程中的相關決策完全由公司董事會在考慮了指定精算師的意見後,通過分析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和比較市場其他競争主體的分紅水平後做出的判斷,監管機構并不過多地幹預壽險公司的紅利政策,隻是提出了一些精算指導原則供壽險公司的精算師在職業準則範圍内參考。

英國壽險市場的分紅保單全部采用增額紅利分配方法,在這種分配方式下,不論是其每期增額紅利的決定還是末期紅利的決定都賦予了壽險公司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分紅保單盈餘分配的透明度以及對保單持有人合理預期的考慮長期以來一直是保險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自由與公開化”成為英國分紅保險監管的主導思想。

為了提高分紅保單盈餘分配的透明度、改進盈餘分配管理措施,從2001年2月開始,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開始對分紅保單的經營管理以及分紅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障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整理和回顧,發布了167号咨詢公告,要求壽險公司采用财務管理操作慣例與原則(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PPFM)管理分紅業務。

P甲M針對分紅基金的紅利支付方式、投資策略、業務風險、分紅基金的費用收取和分攤、可繼承資産、新業務、以及股東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規定和要求。PPFM監管的重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着重強調了分紅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開與披露制度。雖然FSA沒有直接規定與限制壽險公司的具體盈餘分配行為,但是壽險公司必須向FSA、保單持有人提供充分、完備的信息。

二是PPFM沒有直接提出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但要求壽險公司在一個較為透明的環境中運作分紅基金,尤其是要求壽險公司的指定精算師對紅利平滑、費用的收取與分攤、投資資産的分配與收益的分攤等方面的操作方式與相關信息做出解釋和說明,指定精算師必須把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因此财務管理操作慣例與原則的實施,使英國分紅保險的經營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開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我國分紅保險監管模式的探讨

美國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采用現金紅利法,倡導“市場主導型”的監管模式,英國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采用增額紅利法,倡導的是“自由和公開化”的監管模式。我國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同時采用了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兩種紅利分配方法貫穿于同一張分紅保單中,雖然對保單持有人來說紅利的選擇權增加了,但是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更加複雜,對分紅保險的監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我國的分紅保險市場剛剛形成,無論是壽險公司對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還是保險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的監管規定都不很成熟,從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規範我國分紅保險市場出發,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國分紅保險發展的監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開、透明基礎上的市場導向型的監管模式,并把以下幾個方面作為未來分紅保險監管政策和措施改進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1.明确分紅基金的盈餘來源

确認和分配分紅保險産生的盈餘是分紅保險經營管理和監管的核心。目前壽險市場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沒有一個統一的标準,有“三差收益”分紅,也有“二差收益”分紅和“一差收益”分紅。有些壽險公司隻将産生利源的部分拿來分配,而隐藏可能發生損失的部分,這種紅利分配的做法将誤導投保人對紅利的合理預期,忽視分紅保單中蘊含的風險。

因此監管機構必須明确分紅保險的盈餘來源與确定方法,無論是死差異、利差異、費差異還是退保益、投資資産增值等都應當列入分紅保單持有人能夠獲得的保單盈餘部分,然後按相應的紅利分配法進行分紅。隻有這樣才能讓投保人選擇那些業務經營穩健、紅利水平穩定的壽險公司,才有利于保險市場的公平競争。

2.監管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

我國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中允許選擇兩種紅利分配方式,即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對保單資産份額、責任準備金、資産負債狀況以及公司現金流量的影響不同,所體現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體操作和會計處理上也存在較大的差别。但是目前各家壽險公司對兩種紅利分配方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統一的标準,很難讓保單持有人産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說形成對未來紅利水平的合理預期。

因此為了保證壽險公司所采取的盈餘分配方法和紅利政策的長期性和持續性,同時切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對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務報告中的處理原則和方法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尤其對那些多年沒有産生盈餘的分紅基金,要求公司的精算師依據未來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利率的波動、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投資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謹慎的判斷,并出具精算聲明書。

3.強調分紅保險的透明和信息披露

不論是采用現金紅利法還是增額紅利法,分紅保險的紅利計算和分配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保單持有人很難清晰地理解,也無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響時做出正确的判斷和采取保護的措施。因此強調分紅保險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是我國保險監管的一項重要内容,保險監管機構除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分紅何險的投資收益情況、費用支出和費用分攤方法、本年度的盈餘和可分配盈餘、保單持有人應獲得紅利金額、增額後的保險金額、紅利計算的基礎和計算方法等外。

為了提高紅利分配的透明度,監管機構可以借鑒英國的“财務管理操作慣例和原則”,要求各家壽險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備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釋和說明年度紅利和末期紅利的決定方法、增額的紅利利率、分紅基金資産和分紅業務負債之間的匹配程度、分紅基金可能面臨的業務風險、壽險公司決定分紅基金能夠承保的新業務量的方法和相關的操作以及紅利在不同年代、不同類型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分配情況等,以便保險監管機構、保單持有人對壽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做出适當的判斷。

4.加快我國指定精算師制度建設

在英國、美國以及其他許多國家,保證紅利分配的公平、客觀是指定精算師的重要職責之一。指定精算師需要在考慮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後對分紅基金盈餘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關建議,公司董事會考慮指定精算師提供的意見後作出盈餘分配決策。指定精算師負責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做出解釋,代表監管機構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險公司内部扮演監督人和咨詢人的角色。

我國保險監管機構雖然要求各家壽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必須在公司提供的分紅保險專題财務報告和分紅業務年度報告上簽字,但是我國的精算責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種财務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監管人的角色。因此為了更加公正地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保險監管機構應該與精算協會通力合作,加快我國指定精算師制度建設,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師報告體系,利用指定精算師的法律職能對分紅基金進行正規、有效的監管。

5.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

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代表了保單持有人對未來紅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預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産品說明以及保單紅利演示基礎上的。壽險公司在進行分紅業務管理和盈餘分配時必須考慮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它是衡量分紅保單經營管理,尤其是盈餘分配中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準,也是解決保單持有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利益沖突的有效途徑。

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已成為監管機構和精算界日益關注的焦點,我國由于分紅保險開辦的時間很短,無論是壽險公司還是保險監管機構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并沒有引起真正的重視,不合實情的紅利演示、銷售過程中承諾高回報、隐瞞紅利的不确定性等誤導客戶産生合理預期的行為時有發生,對分紅保險市場的發展極為不利。

因此就這個問題,保險監管機構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委托精算協會在借鑒保險業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精算實務準則,提出與分紅保險有關的精算指導原則作為分紅基金管理和盈餘分配的具體标準和依據。利用指定精算師的職責,在信息公開化的基礎上,逐漸培養保單持有人形成正确、合理的保單預期,為分紅市場的成熟創造條件。

投保誤區

    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不分分紅險的收益主要來自兩部分:

一是保底收益。按照分紅險合同的規定,保險公司須每隔若幹年返還投保人部分現金,隻要投保人一直存活,且未觸發相關的人壽保障條款,那麼這部分的回報是固定的,相關的現金流是可預期的。

二是分紅回報。分紅險之所以被稱之為分紅險,就在于其除了保底收益之外,還會将保險公司運營中的利差益、死差益、費差益之和的至少70%派發給投保人。根據中國保監會2009年年初發布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衆披露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這就意味着在投保之前,投保人根本無從得知保險公司分紅險的經營狀況如何。

2.分紅險能代替儲蓄在進入降息周期之際,很多老百姓都想把活期存款轉成定期,或者購買國債等其它替代品。甚至有人稱,分紅險可作為國債、定期存款的替代品。但事實上,分紅險與定期存款、國債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它們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分紅險有着生存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險種的保障功能。與定期存款以及國債相比,分紅險最大的不同是投資收益的不确定,如果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投資收益率可能會低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

3.單利複利不分在表述收益率時,有單利和複利兩種方式,複利存在利滾利的特性,所以在數字相同的前提下,複利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反過來說,在區間收益相同的情況下,年化的單利數字要高于複利數字。為了使分紅險的收益率看起來更高些,保險公司往往會使用單利來描述收益率。

目前,分紅險在市場上賣得異常紅火。據最新數字統計,分紅險市場份額已達到1000多億元。在1000多億的龐大市場份額中,人們大多是沖着分紅的“錢”景而去的。購買分紅險有八大誤區,你知道多少?

一:分紅險有高回報,能賺錢

其實分紅險首先是保險,其次才考慮投資功能。其保障的本質與傳統的險種并沒有差異,而紅利的分配視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而定,具有不确定性。一些保險公司宣傳承諾保底分紅,且分紅利率高于銀行存款利率,把保本保息外加分紅作為賣點,這是違背有關監管部門不允許保險公司承諾保底分紅率的規定的。

二:拿分紅利率和儲蓄利率比較

有的保險公司在推銷分紅險的時候,拿保單分紅的回報率和銀行儲蓄利率相提并論。但專家指出,保險和銀行儲蓄根本是兩碼事,保險公司的分紅标準并不是像銀行利率那樣計算出來的。銀行存款利息的計算是以本金為基礎,乘以利率。而保險公司計算分紅金額不是以投保人的消費為基礎來計算的,如1萬元的分紅險保費,要扣掉保險公司的開支、保險代理人的傭金等各項費用後,才用來計算分紅收益。事實上,大多數分紅險種真正的紅利分配是根據每一保單的年度末現金價值進行計算再分配給投保人紅利的,而現金價值則根據險種的不同都在保費的基礎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故意混淆概念,讓一般的投保人誤以為分紅險就好像錢存銀行而回報率又比銀行高。

三:分紅險一定有分紅

分紅險除一般的保障功能(生存領取、死亡和重疾給付等)外,還有分紅收益,主要來源于該險種投資賬戶的可分配盈餘,但紅利作為附加的投資功能,既可能有投資回報,也可能存在投資風險。有的保險公司會在保單上寫上分紅率的大緻範圍,比如高分紅是6%,中分紅是5%,低分紅是4%,這其實是一個容易讓普通投保人産生錯覺的宣傳方法,誤以為最低分紅率就是4%。實際上,分紅本身存在諸多不确定因素,分紅率有可能低于4%,甚至紅利為零的可能性也一樣存在。

四:将不同險種做片面對比

對于分紅保險産品,購買者應了解該産品的保險責任、特征、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等事項。由于各種分紅險的設計有一定差異,分紅險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費者應全面把握分紅産品的保障和投資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紅險的紅利多少做簡單、片面的比較。

五:利用銀行信譽,将保險當成儲蓄賣

當前,保險公司紛紛和銀行聯手,通過代銷的方式将保險産品通過銀行賣出去,保險代理人在賣出這些分紅産品時也動起了腦筋,他們借助銀行的信譽,把分紅保險打扮成儲蓄品種來賣,這樣很容易使那些認為銀行是值得信賴的普通消費者上當。分紅險和儲蓄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使用這兩種工具的人群,其投資需求、風險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如果普通客戶在不了解分紅險的情況下,貿然買進此類産品,極易産生糾紛。

六:以曆史業績暗示分紅保障

在保險公司的誤導宣傳中,還有一種就是某些公司過度暗示其曆史業績,來顯示高分紅率,誤導投保人。其實,一般分紅險的紅利大部分來源于投資收益,投資收益的高低與市場大環境的好壞有很大關系,而和曆史業績并沒有直接的關系。

七:購買分紅險能“雙重免稅”

一些保險代理人在推銷分紅險時,用“雙重免稅”的說法來吸引客戶投保。其實,分紅險中根本沒有所謂的“雙重免稅”。老百姓拿自己的錢去買保險,這些錢本身就是稅後收入,不存在再次免稅的問題。而且,分紅險的紅利所得不征稅,和銀行存款的利息稅也不具可比性。

八:保險公司最保險

不少顧客購買分紅險時,對資金的安全性顯得顧慮重重,擔心保險公司可能不保險。對此,一些保險代理人為了打消投保人的這種顧慮,在向客戶推銷分紅險時,不僅宣傳自己公司的經營投資狀況如何良好,還聲稱《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破産,保險公司是國家信譽,将錢交給保險公司客戶完全可以放心。但實際情況是,假若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投資失敗也一樣有風險。《保險法》隻是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自行解散而已。保險專家提醒市民,分紅險是市民投資的一個較好的渠道,但購買時同樣不能忘了風險。

舉例

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間保單預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為那個時候的銀行存款也是這個利率.保單的這個預定利率是什麼含義呢?意味着保險公司要按照這個利率給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高于這個。

但事實上,後來銀行連續7次下調利率,導緻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達不到當初預定的8-10%,假定投資收益率是3.5%,那麼保險公司自己要貼補這個差額,對保險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後來的投資收益率是15%呢,對客戶又是很不利的,所以為了應付這個問題,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動帶來的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這就産生了分紅險這個概念。意味着投資收益不好時沒有分紅,好的時候有分紅。為了避免分紅在不同年度間的波動,保險公司一般會把紅利在不同年份之間平滑。

主要特征

1保單持有人享受經營成果。

2客戶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

3定價的精算假設比較保守。

投保方法

分紅型保險,屬于理财類保險産品。購買分紅險的人在獲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還的同時,還可以以紅利的方式分享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

分紅險可分配盈餘來源于保險公司假設的死亡率、投資收益率和費用率與實際的差異。比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實際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設的低,或者實際投資收益高于假設的收益。這些差異使得保險公司産生了一定的盈餘,這就是分紅險可分配盈餘的來源。

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至少應将分紅保險可分配盈餘的70%分配給客戶。紅利分配有兩種方式: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是直接以現金的形式将盈餘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增額紅利是指整個保險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目前國内大多保險公司采取現金紅利方式。

在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下,紅利可以采取多種領取方式:現金、累積生息、抵交保費和購買交清增額保險。

保險特點

保險費用比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證和獲取紅利的機會。分紅是不固定的,分紅水平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着直接關系,保險公司與客戶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分享經營成果。有分紅為零的理論可能。分紅保險的紅利是保單所有人從保險公司可分配盈餘中分享到的金額。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于保險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産生的可分配盈餘。

由于保險公司在厘定費率時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回報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厘定,不能随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内,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同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别。一旦實際情況好于預期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差益,保險公司将這部分差益産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選購方法

選擇公司

與傳統壽險的定值給付不同,分紅保險的利益是變動的。公司每年向客戶派發紅利不是定值,而是随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績效而波動。客戶未來獲得紅利[2]的多少,取決于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能力的強弱。因此,客戶在選擇購買時,應該在認真了解産品本身的保險責任、費用水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一要看保險公司的實力。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在資源上往往具有一定的優勢,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二要看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包括保險公司投資業績、品牌形象等。

切忌跟風

很多消費者在投保時一聽說有很高的回報,就匆匆投保分紅險,這是不理性的投保行為。現今,我國大多數居民還處于缺少保障類保險産品的現狀。在選擇保險産品時,首先應該以保障為先,在健康和醫療保障充足的情況下才去考慮分紅型的産品,否則客戶一旦因為健康原因或發生意外風險,導緻收入下降,繳納分紅險産品續期保費能力出現困難,則得不償失。因此,投保人應該是在獲得充分保障的基礎上選擇購買分紅險,切不可為追求紅利而購買保險。

自身需求

市民在購買分紅型保險的時候,要正确分析個人保險需求,并充分考慮個人風險承受能力。購買分紅型保險比較适合收入穩定的人士,對于有穩定收入來源、短期内又沒有一大筆開銷計劃的家庭,買分紅保險是一種較為合理的理财方式。收入不穩定,或者短期内預計有大筆開支的家庭要慎重選擇分紅型産品,分紅保險的變現能力相對較差,若中途想要退保提現來應付不時之需,可能會連本金都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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