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
現行規定
為加強對外彙存款準備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外彙存款準備金的作用,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金融機構外彙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适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吸收外彙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财務公司、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财務公司、中外合資财務公司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其他吸收外彙存款的金融機構。
名詞解釋
外彙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将其吸收外彙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
外彙存款準備金率:是指金融機構交存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彙存款準備金與其吸收外彙存款的比率。
計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交存的外彙存款準備金不計付利息。
交存範圍
1、金融機構吸收的個人外彙儲蓄存款、單位外彙存款、發行外币信用卡的備用金存款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外彙存款或負債。
2、金融機構的委托、代理外彙業務負債項目與資産項目軋減後的貸方餘額。凡軋減後為借方餘額的,視同該應交存的負債項目餘額為零,不得以某項借方餘額抵減其他應交存的外彙負債項目餘額。
3、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币政策調控需要,規定、調整金融機構應交存外彙存款準備金的外彙存款範圍。
政策效應
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世界上美國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後才逐漸演變成為貨币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币供應量。
調整決定
•t2021年5月31日
上調2個百分點:為加強金融機構外彙流動性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21年6月15日起,上調金融機構外彙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即外彙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7%。
•t2021年12月9日
上調2個百分點:為加強金融機構外彙流動性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上調金融機構外彙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外彙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7%提高到9%。
•t2022年4月25日
下調1個百分點:為提升金融機構外彙資金運用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下調金融機構外彙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外彙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9%下調至8%。
市場解讀:自2022年5月15日起,央行下調金融機構外彙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此舉釋放出三個信号:一是增加外彙流動性,以調節外彙市場的供求關系,有助于穩定人民币彙率;二是此舉助于降低人民币彙率的貶值預期,政策信号釋放意義更加重要;三是此次下調幅度相對謹慎,不排除後續采用其他調節工具。外彙存款準備金率仍有進一步下調空間。(植信投資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常冉)
•t2022年9月5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22年9月15日起,下調金融機構外彙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即外彙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8%下調至6%。
曆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