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刑

刖刑

中國古代刑法之一
刖[yuè]刑,中國古代刑法之一,又稱剕刑,中國古代一種酷刑,指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刖刑在夏朝稱膑,周朝稱刖,秦朝稱斬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蓋骨(膑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說法。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屬肉刑;亦有指它是滿清十大酷刑之一。刖刑不同于膑刑。膑刑,指挖去膝蓋骨。戰國時期著名軍事家孫膑正是受此刑而将名字“孫賓”改為“孫膑”。而刖刑指砍去雙腳,春秋時和氏璧的發現者卞和即被施以刖刑。
    中文名:刖刑 外文名: 定義: 其他外文名:Yuexing 漢語拼音:[yuè][xíng]

基本概念

古代酷刑中的刖[yuè]刑,中國古代刑法之一,又稱剕刑,中國古代一種酷刑,指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刖刑在夏朝稱膑,周朝稱刖,秦朝稱斬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蓋骨(膑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說法。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屬肉刑;亦有指它是滿清十大酷刑之一。

刖字辨析

“刖”,古時與“剕”的意相同,就是斷足。早在殷商時代即有此刑。《尚書·呂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後傳雲“刖足曰剕刑。”後又疏雲:“剕,刖也。”許慎《說文解字》也說:“刖者斷絕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官·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舜典》說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實是一個意思,都是指斷足。

刖刑曆史

在中國曆史上,夏朝開始有肉刑,當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獻中有很多記載。春秋時諸侯各自為政,各國國君對臣下或百姓動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規定的應受刖刑的條款也相當繁多,如“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左傳》記載,公元前六七八年鄭國刖強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衛侯刖針莊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齊國刖鮑牽之足,等等。楚國還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齊國在景公時,刑罰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秦有刖刑,稱斷足或稱斬趾。《秦簡·法律答問》載:“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

從西周開始,中國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文書。“刖”,斷足,刖刑是古代社會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刑罰,刖刑作為懲罰犯人的一種肉刑,被西周奴隸制社會所繼承并沿用到春秋戰國以後,直到漢文帝時,把應斷右腳的改為死刑,應斷左腳的改為笞五百。刖刑在夏朝稱膑,周朝稱刖,秦朝稱斬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蓋骨(膑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說法。

春秋時将人判處刖刑時,視所犯罪行的輕重,有的刖去一隻腳,有的要刖去雙腳。戰國時,刖足也是常見的刑罰。如戰國時著名軍事家孫膑的故事更是一樁典型的事例,孫膑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膑。據《史記》記載,魏惠王時,龐涓仕魏為将軍,他忌妒同學孫膑的才能,把他召來,設計“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所謂“刑斷其兩足”,顯然是刖足的意思。《潛夫倫》記此事雲:“孫膑修能于楚,龐涓自魏誘以刖之。”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說孫膑受的刑罰是被剔去雙膝蓋骨。曆史上關于孫膑所受刑罰的兩種說法,具體地證明了前面所談到的關于刖、剕、膑的含義彼此混淆的情形。

鬥争産物

被刑者多有死亡,充分暴露了奴隸主的極端兇殘。不過,這許多奴隸被鋸掉下腿,必定是怕他們逃跑。因此,商代刖刑如此頻繁,正說明當時的奴隸們用逃亡來反抗奴隸主的鬥争是經常大批進行的,而奴隸主對他們施以刖刑反而暴露了統治者的虛弱。由此可見,殘酷的刖刑正是你死我活的階級鬥争的産物。

曆史物證

1976年陝西扶風窖藏出土的這件刖刑人守門鼎,終于為中國刑史找到了一件重要的物證。在奴隸社會,青銅鼎不僅僅是體現禮儀的饪食器,它除了被當作“明尊卑,别上下”,即體現統治階級等級制度的權力标志之外,還作為西周統治者維護其統治、昭明其刑法的工具。

這些以刖刑作題材的青銅器的出土,是對中國古代奴隸悲慘生活的真實寫照,它告訴我們當時的刑法确有刖刑,因而是研究西周奴隸制度的實物資料,寶雞地區出土的青銅器群中,有兩件刖刑奴隸守門方鬲格外引人注目。這不僅是因為它是西周時刖刑制度的物證,而且這種器物的造型也很特殊。看去,它應當是屬于方鼎的一種,之所以稱作鬲,被哈佛大學福格博物館收藏。它不但與莊白出土的造型酷似,時代相同,更為重要的是這件器上自銘“季貞作尊鬲金”,所以人們就把這種鼎劃為鬲類。

實際上,這應當是一種異形鼎,這種鼎與一般鼎的最大區别在于,它是上下兩層,上層是器身,下部為鬲爐。這種鼎的下部改形是因設置炭火盆引起的,它與圓鼎加設托盤引起足部變化是同一道理。鬲也是古代的炊具,《漢書·郊祀志上》曰:“鼎,空足曰鬲”,這就是說,鬲和鼎同屬一類。這種鬲當是鼎的一種,古代鑄銘鼎鬲形似,往往混用,所以稱其為鬲或是鼎都不為錯。如寶雞茹家莊西周墓出土的一件鬲上,銘文卻是“魚伯作鼎”。

1976年在陝西扶風縣莊白1号西周青銅器窖藏中出土的一件刖人守門方鼎頗具特點。這件方鼎通高17.7厘米,口橫11.9厘米,口縱9.2厘米,腹深6.3厘米,重1.6公斤。雙附耳,器口為鈍角長方形。四角各有一個立體卷尾龍。全器由上下兩部分組成,口沿下裝飾雲雷紋襯底的竊曲紋。下層是一爐體,左右兩側開小方窗。正面為可以開合的兩扇小門,一門上飾一獸鈕,另一門側鍵部是一刖刑奴隸作守門狀。爐底镂有5個小方孔,可以從左、右、背後、下4個方向出煙。背面是镂空竊曲紋,可以通風助燃。爐内可燒木炭,使鼎内的食物保持溫度。四個鼎足為四獸足,下部四角飾立體隼鳥。此鼎造型奇妙,裝飾和實用相結合,頗具匠心,既是一件實用器,也是一件藝術品。

相關故事

孫膑的“膑”字,就是古代的“膑”刑之字,《史記正義》上解釋說:“膑,胫骨也。”上古時代有五刑,“膑、宮、劓、墨、死”,膑刑就是這五刑之一。但到了周代,挖膝蓋骨的膑刑就改為砍雙腳的刖刑了。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說:“唐、虞、夏刑用膑,去其膝頭骨也。周用刖,斷足也。”孫膑生活在東周戰國時代,這個時候的膑刑早改成了“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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