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

法律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中文名:国有资产管理法 外文名:state owned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law 发布单位: 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等 含义:国有资产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总称

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主体。从这个角度讲国有资产法是财产法,属财政法的范畴;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国有资产的控制、监督与管理,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展开的。从这个角度讲,它又是管理法。

2、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主体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出现时,则是被管理主体,而其内容则以国家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

3、国有资产管理法由众多单行法律规范组成。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还有财政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一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原则。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者,其他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政府分级监管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或依照国务院的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权的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作为公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真正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才能体现其全民的性质,才能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但是,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资源众多、分布极广的国家,国务院不可能对国有资产都进行直接管理,它除了对二部分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外,还可授权地方政府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以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集中表现在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权利不同。国务院享有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权、资产划拨权、财产处置的决定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有限制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行使的职能与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行使的职能相分离。国家的这两种职能分开,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职能产生的依据及性质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依据的则是财产权利。坚持这两种职能分开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政企不分造成的各种弊端,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指在保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国有资产占有者、使用者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产生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并在改革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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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物权法确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这就是物权法第45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个别人提出,既然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就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全民来行使所有权。认为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这是由中国现有的体制决定的。中们现行的有关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有不少学者提出,国家所有权不宜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既然是全民财产,就应该由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但后来《物权法》还是维持了现行的立法规定,也维持了现行的体制,所以在45条规定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除了保留现行的立法规定和体制外,也确实考虑到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本身不能从事一些财产的管理行为,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来行使管理职能,同时国务院的有关机构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机构,若由全国人大来管理,则必须在其内部再建立一套管理机构和体制,这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维持现在的情况是必要的。

因为《物权法》45条规定了由国务院行使管理权,所以后面有关的规定,比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国有单位支配国有资产的权限都是由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就是与45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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