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国土资源督查部门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 中文名:
  • 外文名:
  • 办公地址:
  • 性质:
  • 行政级别:
  • 中文名称: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 总部所在地:西安
  • 组织性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 主要高管:黄树贤

督察职责

(一)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五)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

(七)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内部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电处理、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调研处

组织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制度建设和有关综合性材料的研究起草工作;负责土地督察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综合统计和汇总;负责土地督察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工作;负责编辑相关土地督察工作简报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审核处

负责对督察范围内有关土地审批事项审查意见报局长签批前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对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和结束整改建议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所有以局名义向外或向上发出的有关文书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承担局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督察一室

负责对陕西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陕西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陕西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陕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陕西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督察二室

负责对甘肃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甘肃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甘肃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甘肃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甘肃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督察三室

负责对青海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青海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青海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青海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青海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督察四室

负责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督察五室

负责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督察六室

负责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领导团体

局长、党组书记杨璐

副局长吴昌洋、沈廷霞

专员段怡春

副专员、姚青林、唐正国、刘志宏、孙弘

副巡视员王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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