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计和最高审判机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计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终身任职。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裁定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现任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 Jr.)。[1]
  • 中文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 外文名: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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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华盛顿
  • 成立时间:1789年
  • 首任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
  • 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

产生背景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一个开始不受人重视的小角色跃升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说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1、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力图通过三权之间的相互牵制使得各个部门安守本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种特殊的分权体制内逐渐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

2、判例传统

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美国宪法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

3、富有开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在废除种族隔离和保护人权上,以沃伦为首的大法官们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他们总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审时度势,用手中的法之金剑,指引美国宪法的行进方向,美国宪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进步与变革都深深地渗透着大法官们的缜密智慧与穿透现实、洞察未来的力量。

4、妥协的精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为各个时期社会重大问题的交锋提供了公开的场合,以公开的方式将社会问题肢解、剖析;以判决的形式对各种利益做出价值判断,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做出权衡,弱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

发展历程

1789年-1865年:围绕联邦同州的关系和奴隶制斗争时期。

1789年9月24日,美国总统华盛顿签署了国会两院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建立起美国最早的联邦司法体系,即由6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方法院。次年2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成立。

从联邦政府成立到内战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致力于确立法院在三权中的地位和维护联邦高于州的地位。这一时期,最引人瞩目的是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争取到了司法审查权这一尚方宝剑,并通过一系列影响巨大的判决,赢得了民众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它一定的尊重和服从,最终确立并巩固了司法部门在美国政治中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的地位。唐尼法院时期,州权派控制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废除和维持奴隶制的激烈斗争中,唐尼法院维护了奴隶制。联邦最高法院企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空前的宪政危机,但其带有严重偏见的判决不但没有缓解南北对立,反而加剧了南北的对抗,并损害了联邦宪法的权威。美国内战后,联邦体制得以重建,奴隶制被废除,美国宪政发展也发生了重要的转折。

1865年-1937年: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期

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管理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政府的目的和功能的争论,这是美国宪政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题目。从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这个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需要对围绕政府(包括州与联邦政府)的性质和功能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结论。这些问题包括:联邦政府是否可以干预经济,干预的底线和范围在哪里,工业化时期处理自由竞争和公共福利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等。此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为保守派控制,利用司法审查权,在维护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名义下,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自由竞争原则,制止和削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1899-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184件案子中裁决州法违宪,其中多数州法是管制经济的。罗斯福“新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反对政府管制经济达到顶峰。1935年1月起的16个月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10个同新政立法有关的案子,宣布8个新政立法违宪。

除了在经济上开始实行有限的干预和管理外,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后期还开始介入对宗教教育、移民管理、印第安人以及美国殖民地居民的权利等方面的管理。与联邦最高法院保守政策同步发展的是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政策。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南部种族隔离政策的合宪性,建立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关系法律范式。随后在卡明斯诉里士满学区委员会案的判决中,拒绝干涉公开歧视黑人的公共教育政策,还容许许多州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妇女选举权问题在19世纪后半叶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到1920年8月,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得到多数州的批准而生效,妇女的政治权利终于得到联邦宪法的承认。1924年,联邦政府将公民资格授予美国境内的所有印第安人。众多宪政问题都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阐发和妥协,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的争锋之地。

1938年至今:追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时期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沃沦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消灭种族歧视、改善种族关系方面,迈出了勇敢的步子。沃沦与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共同铸造了宪法上的革命:把人权法案应用于各州;对为个人提供保障的特殊条款作出广义的解释;对内战修正案的应用与解释;放弃以种族和性别上的“怀疑”为由作出任何行政上或立法上的区分;扩大选举权、竞选公职权和公平代表权的范围,以及有关个人自由的其他内容。

70年代初期,伯格法院仍是沃沦法院自由派宪政主义的延伸,但到了70年代后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始趋于保守。肯定了少数民族就业、升学等享有优先权的政策,对于妇女的平等权利及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也有一定建树。

1986年以后的伦奎斯特法院,内部保守派与自由派之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糊,远不像进步时期、“新政”时期和民权运动时期那样鲜明。这种现象也反映了80年代以来美国宪政发展的特点。由于利益的组合总是针对具体和现实的目标,利益结合的基础不坚固,加上利益间的频繁交错,过于激进和过于保守的力量都不能得到广泛和持久的支持。

约翰·罗伯茨出任美国第十七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由于首席大法官是终身制,因此他有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施加相当的影响。美国舆论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对于美国今后很长时间内的司法走向有决定性意义。由于美国实行的是英式判例法体系,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关键案件的判决等于新的法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已经占多数,如今又由一名保守派法官出任首席大法官,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可能受到保守派理念的主导。

机构责权

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种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法来决定。1882年开始发行的官方汇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美国宪法没有直接提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通过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某个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

司法大案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确立司法审查制度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3.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4.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5.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6.从梅里曼案到米利根案

6.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7.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8.有关劳工权益的数个案例

9.有关向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数个案例

10.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1.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12.恩格尔诉瓦伊踏案(1962)

13.贝克诉卡尔案(1962)

14.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5.《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16.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17.罗诉韦德案(1973

18.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19.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20.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21.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22.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23.布什诉戈尔案(2000)

24.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案(2001)

高院法官

组成成员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其产生过程与另外8位大法官一样。

任职机制

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

1、终身制,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而且要启动弹劾程序是相当困难。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不会出现诸如法官的判决不服从政府意愿时,会受到政府降职或免职的处分等),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2、任命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参议院同意后,总统方可任命。

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民选),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首席大法官

姓名

任期

任命人

约翰·杰伊(John Jay)

1789年10月19日-1795年6月29日

乔治·华盛顿

约翰·拉特利奇

(John Rutledge)

1795年8月12日-1795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Oliver Ellsworth)

1796年3月8日-1800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约翰·亚当斯

罗杰·布鲁克·托尼

(Roger Brooke Taney)

1836年3月28日-1864年10月12日

安德鲁·杰克逊

萨蒙·波特兰·蔡斯

(Salmon Portland Chase)

1864年12月15日-1873年5月7日

亚伯拉罕·林肯

莫里森·韦特

(Morrison Waite)

1874年3月4日-1888年3月23日

尤利塞斯·S·格兰特

梅尔维尔·富勒

(Melville Weston Fulle)

1888年10月8日-1910年7月4日

格罗弗·克利夫兰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Edward Douglass White)

1910年12月19日-1921年5月19日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William Howard Taft)

1921年7月11日-1930年2月3日

沃伦·G·哈定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Charles Evans Hughes)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

赫伯特·胡佛

哈伦·菲斯克·斯通

(Harlan Fiske Stone)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富兰克林·D·罗斯福

弗雷德里克·摩尔·文森

(Frederick Moore Vinson)

1946年6月24日-1953年9月8日

哈利·S·杜鲁门

厄尔·沃伦(Earl Warren)

1953年10月5日-1969年6月23日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

沃伦·厄尔·伯格

(Warren Earl Burger)

1969年6月23日-1986年9月26日

理查德·尼克松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

(William Hubbs Rehnquist)

1986年9月26日-2005年9月3日

罗纳德·里根

小约翰·罗伯茨

(John Glover Roberts Jr)

2005年9月29日-至今

乔治·沃克·布什

美国首席大法官

部分最高法院成员

沃伦(Earl Warren)法院:

1.斯图尔特

2.哈兰

3.布伦南

4.怀特

5.道格拉斯

6.布莱克

7.沃伦

8.法兰克福特

9.克拉克

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院

1.金斯伯格

2.苏特

3.托马斯(非裔法官)

4.布雷耶

5.斯卡利亚

6.斯蒂文斯

7.伦奎斯特

8.奥康纳(联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法官)

9.肯尼迪

罗伯茨法院

1.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2005—)

2.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1986—2016)

3.安东尼·肯尼迪(Antony M. Kennedy)(1988—2018)

4.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

5.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93—2020)

6.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

7.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2006—)

8.索妮娅·索托马约尔(Sonia M. Sotomayor)(2009—)

9.艾琳娜·凯根(Elena Kagan)(2010—)

10.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 )(2017—),接替逝世的斯卡利亚。

11.布雷特·卡瓦诺(Brett Kavanaugh)(2018—),接替退休的肯尼迪。

12.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2020—),接替逝世的金斯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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