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时期的五个法典
《拿破仑法典》,广义(Codes Napoleoniens)指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五个法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狭义(Code Napoleon)仅指其中的民法典。法学著作中经常使用狭义概念,即1804年之《法国民法典》。按该“法典”之名称屡经改变,周折甚多。当其于1804年3月21日初公布时,它原称“Code Vivil des Français”《法国民法典》。到1807年9月3日它才正式改名为“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可是1818年的法律又将它改回原称,仍名《法国民法典》。1852年3月27日法政府的命令却又把它恢复称《拿破仑法典》。然自1870年9月4日以后,法国政府及法院方面均以《法国民法典》称之。但在学术上,仍多称其为《拿破仑法典》。
    中文名:拿破仑法典 外文名:Napoleonic Code 发生地点:法国 主要人员:

简介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这部法典的立法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原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对后来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例如,卢森堡和比利时至今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国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这部法典。

同时,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民法典时是以这部法典为蓝本或是作参考。如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就是以它为蓝本制定的,而德国、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国的民法典明显受到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拿破仑被中国人知晓,大概是在清末洋务运动之后。

有一个似真似幻的故事说:清末一场科举考试中,有点洋务知识的考官出了个作文命题为“项羽与拿破仑”。一位饱读经书的考生提笔苦思,实在无法理解这个题目的含义,于是写道:“项王力拔山兮气盖世,岂畏拿一破仑乎?”不要笑话这个被闭关锁国的传统教育制度所害的旧知识分子

1815年滑铁卢战役之后,拿破仑·波拿巴被放逐到孤悬海外的圣赫勒拿小岛。他在这里度过了传奇人生的最后岁月,并在回忆录中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语,“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它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民法学的必讲课程,但只有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才有可能会去通读它长达2281条的条文。在我们兴师动众起草《中国物权法》的时候,我们不由得要想起这个法典。因为眼下我国的民法学者在争论的好多民法物权原理,200多年前这个法国皇帝组织的法学家已经解决好了。

起草背景

1789年6月,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明确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国王也无权决定税收。国王路易十六为此大怒,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归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

国王与国民议会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义者控制。巴士底狱被攻克。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就这样全面爆发。1792年9月,统治法国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废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9年拿破仑乱中夺权,发动“雾月政变”,成立执政府。

1800年,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规定委员必须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员会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经大理院和上诉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参政院讨论修改。

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参加公议97次。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这部人类历史上的典范性法典。

被拿破仑任命为民法起草委员的四人是大理院长特龙谢(Tronchet)、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BigotdePréameneu)、及海军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立法要求

法国在大革命之后所以亟需制定民法典,主要由于:

    在此以前,法国的民法是不统一的,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罗马法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认可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由于当时的民法分歧,适用不便,因此,法国1791年的宪法明文规定,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民法典。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需要一部新的民法典巩固其胜利并发展资本主义。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样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变革不可能不伴随着法律的变革。虽然法国在《拿破仑法典》制定前已公布施行了一些进行重要改革的法律和法令,如1791年制宪议会废除长子的一切特权和废除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制度的法令,但还远远不够,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还须制定一部内容广泛的新的民法典。

立法经过

《拿破仑法典》的草拟和制定,主要是在1799年执政官制度确立以后。1800年,法兰西帝国第一执政拿破仑任命了以法学家组成的四人委员会,赋予他们起草民法典的任务。

这4人是J.E.M.波塔利斯、F.D.特龙谢、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马尔维尔。翌年,委员会以4个月的时间草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J.-J.-R.de康巴塞雷斯亲自参加了该法典的制定。

拿破仑直接领导了编纂工作。在讨论法典草案的102次会议中,他亲自主持的在半数以上。草案先交枢密院审议,后送交各法院征询意见。1803~1804年间,法典以36部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

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发颁行,成为单一的民法典。草案除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交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见,然后逐步分为36部单行法(相当于该法典现有的36章),并得到法国议会的通过。帝国建立以后,综合成为《拿破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最后通过。

法典内容

《拿破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拿破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

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

这部法典可以用3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

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就所有权原则来说: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契约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

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

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

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拿破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法典修订

随着100多年来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

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

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

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1917、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

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影响

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

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

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第一次确认了民事权利平等、财产所有权的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打击了封建势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因其是适应资产阶级需要而制定的,因此深深地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

法典目录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结婚

第六章 离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养与非正式监护

第九章 亲权

第十章 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一章 财产分类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章 役权或地役权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一章 继承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第六章 买卖

第七章 互易

第八章 租赁

第九章 合伙

第十章 借贷

第十一章 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 赌博性的契约

第十三章 委任

第十四章 保证

第十五章 和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质押

第十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十九章 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及债权人间爱分配的顺位

第二十章 时效

法典评价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

第一,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

第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就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公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良好的上层建筑。

第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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