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

伯克

中国古代官职
“伯克”系突厥语音译,意为“首领”、“管理者”等。原为突厥汗国的官号,初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铭,为显贵和统治者的尊称。[1]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世袭制。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伯克”制度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制,作为对新疆地区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光绪十年(1884)新疆改建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另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
  • 中文名:伯克
  • 外文名:无
  • 别名:
  • 性质:古近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吏
  • 地区:新疆

简介

近代突厥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突厥语的对音,有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为地方官吏。世袭任职。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上的“訇”即是“伯克”的异译。伯克原为回鹘官职,唐宋时已见於史籍。

明清时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称为伯克。中亚一些城市的统治者也自称伯克。伯克制是中国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实行的官制,主要通行於维吾尔(回人及塔兰奇)、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区。“伯克”是世袭官职,设置延续到清代。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职,并加以改革,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并陆续推广到其他地区。

从此,伯克制度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乱和阿古柏入侵後,伯克制度趋於瓦解。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谕废除各级伯克,新疆全境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官僚体制。

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选出,送参赞大臣验明,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城大臣选拔,送参赞大臣验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谓之“年班”。

官职

清代新疆的各级伯克官职有三十馀种,品级为三品到七品,员额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设置,员额占伯克总数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赛喇木等小城仅设伯克六人。

沿革

回鹘(维吾尔)官吏统称为“伯克”。伯克(维吾尔语:بەگ,拉丁文转写:beg)一词是突厥语音译,义为“首领”,原是维吾尔贵族的世袭官职。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统属,无服色崇卑之别。亦无贡赋、养廉额数,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不知抚恤。” 大小和卓统治回部期间,“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论人丁地亩,任意摊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浑(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渔,回民仍不免逃避流离。”

在平定大小和卓的过程中,清廷开始任命各城伯克,以鄂对为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霍集斯为和阗阿奇木伯克,给三品顶戴。

俸禄

按品级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如三品伯克给二百帕特玛(一帕特玛合四石五斗)籽种地亩,种地人一百名﹔四品伯克给一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馀种,大多是盘剥劳动人民的税务官吏。各城的伯克也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

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贸易的称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在其家服役。其土地全靠徵用无偿劳役来耕种。他们任意征收苛捐杂税,从中贪污。入京晋见皇帝,则藉摊派中饱私囊。有些伯克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横行乡里。他们的种种暴行,激起了维吾尔人民的不断反抗。

废除

光绪十年(1884),清政府将新疆改设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伯克的职务虽然被裁撤,但仍保留了伯克的品级,以“士绅”相待,有的还充当了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使伯克的势力和影响还存在了很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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