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1]修正。该《规定》共28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予以废止。
  • 中文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外文名:
  • 发布单位:
  •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类 别:规章
  • 发布时间:2000年3月29日
  • 修正时间:2015年5月4日
  • 修正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 施行时间:2000年3月29日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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