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人力資源部頒布施行的規範性文件
2013年10月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國發〔2013〕42号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随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軍隊各級,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軍地雙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積極主動地抓好工作落實,努力提高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中文名: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外文名: 别名: 發布單位: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布日期:2013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8日

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國發〔2013〕42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做好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事關廣大官兵切身利益,事關軍隊戰鬥力建設,事關社會和諧發展,對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印發《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待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法律法規的客觀要求,是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的實際舉措,是服務部隊、服務基層、服務官兵的具體體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軍隊各級,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軍地雙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積極主動地抓好工作落實,努力提高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支持和鼓勵廣大官兵及其家屬立足本職,奮發進取,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

國務院中央軍委

2013年10月8日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随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随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随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随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内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軍隊各級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随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随軍家屬樹立正确的就業觀,組織随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系統是駐地部隊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随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随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範圍内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确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内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随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随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内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确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内辦理接收手續。随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九條随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随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随軍家屬的任務,具體辦法由省軍區系統會同駐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随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随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随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曆學曆等情況,按照适當比例擇優聘用随軍家屬,具體比例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就業困難的随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随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随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随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随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軍區系統和駐軍組成的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在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随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随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讀

2013年10月17日,新華社發布《多渠道織就随軍家屬就業夢—解放軍總政治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詳解〈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副部長王成志在接受采訪中,對有關安置渠道進行了詳細解讀。

對随軍前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對口安置

王成志說,《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内部交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随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但當前一些地方和單位以“逢進必考”為由,要求這類随軍家屬重新參加考試。“

随軍把工作和身份随沒了,顯得不公平。這次《辦法》作出對口安置規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續辦理時間,有利于維護這部分家屬的合法權益,較好地解決一些地方和單位拖延接收安置随軍家屬的問題。”王成志說。

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随軍家屬給予優先安置

王成志表示,這部分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特殊奉獻,其家屬就業理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特殊優待。對這部分人員在就業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既體現了地方各級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關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勵全軍官兵獻身國防、建功立業。

企業需按比例安置随軍家屬

王成志認為,現行相關法規和文件明确國有、合資、民營企業等都有接收安置随軍家屬的義務,但由于缺乏具體剛性安置措施,少數企業以自主招聘為由,不願履行這一義務。《辦法》參照國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業按比例安置随軍家屬就業制度。考慮到我國地域經濟差異較大,企業分布不均衡,統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符合實際,《辦法》明确“具體比例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确定”。這樣規定,有利于促進那些随軍前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工作,尤其是企業骨幹力量的随軍家屬盡快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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