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标準

GMP标準

GMP标準64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業規範”,或是“優良制造标準”,是一種特别注重制造過程中産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标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産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範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2]
  • 中文名:質量管理規範
  • 外文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 别名:良好作業規範

簡介

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 是保證藥品依照質量标準穩定地生産并進行質量控制的體系,實施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旨在降低藥品生産過程中通過成品檢驗不可能去除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包括:産品意外污染,危害人體健康或導緻死亡;藥物容器标簽錯誤,使得病人可能拿到錯藥;活性成分不足或過量,導緻治療無效或副反應。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涵蓋生産的各個方面,從起始材料、廠房、設備到員工的培訓和個人衛生。詳細的書面操作細則對于可能影響成品質量的每個生産環節都是必要的。必須具有文件體系,證明在任何時間生産的制品,其每一步生産過程始終符合正确的操作細則。

标準定義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業規範”,或是“優良制造标準”,是一種特别注重制造過程中産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标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産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範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

GMP标準最初是由美國坦普爾大學6名教授編寫制訂,20世紀60-70年代的歐美發達國家以法令形式加以頒布,要求制藥企業廣泛采用。中國自1988年正式推廣GMP标準以來,先後于1992年和1998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标準目的

防止不同藥物或其成份之間發生混雜;

防止由其它藥物或其它物質帶來的交叉污染;防止差錯與計量傳遞和信息傳遞失真;

防止遺漏任何生和檢驗步驟的事故發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執行标準與低限投料等違章違法事故發生;

制訂和實施GMP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證人們用藥安全有效;同時也是為了保護藥品生産企業,使企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實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賦予制藥行業的責任,并且也是中國加入WTO之後,實行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的需要--因為藥品生産企業若未通過GMP認證,就可能被拒之于國際貿易的技術壁壘之外。

中國标準

随着GMP的發展,國際間實施了藥品GMP認證。GMP提供了藥品生産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藥品生産必須符合GMP的要求,藥品質量必須符合法定标準。

中國衛生部于1995年7月11日下達衛藥發(1995)第35号"關于開展藥品GMP認證工作的通知"。藥品GMP認證是國家依法對藥品生産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實施GMP監督檢查并取得認可的一種制度,是國際藥品貿易和藥品監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藥品質量穩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種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Drugs,縮寫為CCCD)。1998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後,建立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

自1998年7月1日起,未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衛生部不予受理生産新藥的申請;批準新藥的,隻發給新藥證書,不發給藥品批準文号。嚴格新開辦藥品生産企業的審批,對未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不得發給《藥品生産企業許可證》。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産新藥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優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藥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将不再受理新藥生産的申請。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藥品,在參與國際藥品貿易時,可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出口銷售的證明:并可按國家有關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向物價部門重新申請核定該藥品價格。各級藥品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要優先采購、使用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藥品和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生産的藥品。藥品GMP認證的藥品,可以在相應的藥品廣告宣傳、藥品包裝和标簽、說明書上使用認證标志。

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是藥品生産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适用于藥品制劑生産的全過程、原料藥生産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藥品生産企業應建立生産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确,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藥品生産相适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産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藥品生産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有藥品生産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範的實施和産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藥品生産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有藥品生産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藥品生産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确的判斷和處理。藥品生産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藥品生産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緻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生産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藥品生産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藥品生産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産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藥品的生産造成污染;生産、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産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淨級别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内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産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潔淨室(區)的内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産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産規模相适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于生産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産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淨室(區)内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淨室(區)應根據生産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産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淨室(區)的空氣必須淨化,并根據生産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淨級别。 潔淨室(區)内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淨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内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淨級别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淨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淨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品生産工藝要求相适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淨室(區)内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藥品産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别的潔淨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産青黴素類等高緻敏性藥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淨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淨化系統的進風口;生産β内酰胺結構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淨化系統,并與其它藥品生産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藥品的生産廠房應與其它藥品生産廠房分開,并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氣淨化系統。生産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藥品應避免與其他藥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淨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應采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放射性藥品的生産、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産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于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産用菌毒種與非生産用菌毒種、生産用細胞與非生産用細胞、強毒與弱 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制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預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産廠房内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并有獨立的空氣淨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髒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産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産嚴格分開。 中藥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幹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淨化處理,符合生産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幹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并定期監測。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淨度級别應與生産要求一緻。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藥品生産工藝要求,潔淨室(區)内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淨度級别應與生産要求一緻,并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藥标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藥品生産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内,并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設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産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生産操作和維修、保養,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藥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标明管内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 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于生産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範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産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态标志,并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産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産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标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産、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并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條 藥品生産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藥品生産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藥品标準、包裝材料标準、生物制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标準,不得對藥品的質量産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藥應有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藥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藥品生産所用的中藥材,應按質量标準購入,其産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藥品生産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并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于識别的明顯标志,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産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後的淨藥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并與未加工、炮制的藥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複驗。儲存期内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複驗。

第四十六條 藥品的标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内容、式樣、文字相一緻。标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制、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藥品的标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标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标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号的殘損或剩餘标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标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衛生管理

 第四十八條 藥品生産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藥品生産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産和空氣潔淨度級别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内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産區不得存放非生産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産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淨室(區)産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産操作和空氣潔淨度級别要求相适應,并不得混用。潔淨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産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别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淨室(區)僅限于該區域生産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淨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

第五十五條 潔淨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産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産生耐藥菌株。

第五十六條 藥品生産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産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産。

第七章 驗 證

第五十七條 藥品生産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确認、運行确認、性能确認和産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産品的生産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産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産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産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并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内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

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 藥品生産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藥品生産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并有與藥品生産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适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産品和成品的内控标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标準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産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産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産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并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淨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産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确定物料貯存期、藥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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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企業生産國家基本藥物需參照新版GMP标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藥品稽查專員毛振賓2009年8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藥品生産質量提高研讨會”上表示,中國即将頒布新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GMP),為确保國家基本藥物的質量安全,今後企業生産國家基本藥物需參照新版GMP标準。

毛振賓說,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新制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此高度關注,将對基本藥物的處方、工藝等進行再驗證,并要求拿到GMP證書的藥品企業在生産基本藥物時一定要達到新版GMP的要求。對于一些基本藥物生産量比較大的企業,在新建廠房、車間的過程中,更應自覺對照新标準進行提高。

GMP是藥品生産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中國于1998年第一次正式頒布藥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訂。1998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成立後,立即對1992年版的GMP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沿用至今。

毛振賓表示,GMP頒布以來,對規範我國藥品生産企業的行為、提高藥品質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社會的發展,現行的1999年版GMP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如過于強調藥企的硬件建設,對軟件管理特别是人員的要求涉及很少;此外,在處罰方面,現行的GMP處罰力度較輕,難以起到真正的規範制約作用等。為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從2006年9月起正式啟動了GMP的修訂工作。

毛振賓說,即将頒布的新版GMP将增加質量授權人、質量風險管理等内容,要求每一個企業都有一個質量授權人,對企業最終産品的放行負責。同時,新版GMP的一大亮點是強調藥品生産與藥品注冊以及上市後監管的聯系。

“我們現在的眼光不能僅僅盯着生産環節,産品上市後不是就萬事大吉了,還要嚴密地關注藥品安全情況,如果标準不高、安全性沒有保證的藥品,要真正地實行再淘汰,”毛振賓表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目前已經梳理了50多個臨床上已經不适用、或是标準較低的藥品品種,今年年底前将陸續淘汰一批這樣的産品。

但毛振賓同時表示,要求企業在短時間内提高至新版标準并不現實,因此,新版GMP頒布實施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将要求企業主動對照新版标準分步、分階段、分類實施,以最終達到新版GMP的要求。

“藥品生産質量提高研讨會”由中國藥學會、中國醫藥質量管理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制和開發行業委員會等共同主辦,來自藥品監管部門、醫院、藥品生産企業等方面的100餘名代表,圍繞着如何促進我國藥品質量的提高進行了深入探讨。

編制規程

目的

制定GMP标準管理文件的編制規程,規範我公司GMP标準管理文件編寫格式,制定、初審、會審、批準程序,确定文件格式。

适用範圍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GMP标準管理文件的制定、初審會審、批準的全過程。

責任者

各部門負責人、GMP标準管理文件編制人員。

GMP标準管理文件

即公司實施GMP和GMP認證所形成的技術标準、管理标準、工作标準及記錄統稱GMP标準管理文件。

編寫格式

制藥有限公司GMP管理文件

題 目

文件分類管理辦法

編 碼

共 頁

制 定

審 核

批 準

制定日期

審核日期

批準日期

頒發部門

頒發數量

生效日期

分發單位

一、目的

二、适用範圍

三、責任者:GMP認證辦

四、正 文

1.1 題目欄填寫文件的正式名稱。

1.2 編碼,由總工辦将GMP标準文件統一編制編碼。

1.3 該文件的總頁數填寫在“共 頁”欄内,在該文件的每頁下方打印該頁的頁數,如該文件共5頁,在每頁下方表示頁數的形式為5-1、5-2……5-5。

1.4 目的:簡單扼要地說明制定該文件的目的是什麼。

1.5 适用範圍:該文件适用于哪些範圍或應用領域。必要時還應說明不适用的範圍和應用領域。

1.6 責任者:哪些部門、崗位或人員對貫徹執行該文件負有責任。

2、從第4項起開始寫正文。

3、産品工藝規程、驗證方案、産品質量标準、檢驗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不受此規程制約。

編制(修訂)、審核、批準程序

1、技術标準、管理标準、工作标準、記錄等,由職能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管理人員編制(修訂)。

2、跨職能部門的标準管理文件由總工辦指定符合條件的管理人員編制(修訂)。

3、編制(修訂)人員根據有關法規、法定标準、行業管理文件以及公司的内控标準、規定和要求編制(修訂)标準管理文件。必要時編制起草說明,詳細說明有關内容的依據、内容的解釋和其他未盡事宜。

4、将文件的草稿和起草說明交本部門領導初審,中專職能部門的标準管理文件草稿首先由負責起草的單位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初審。

5、公司所有GMP标準管理文件由GMP認證辦公室組織會審。

6、會審的組成人員:公司有關領導、各部門負責人有及關人員組成。

7、會審時做好記錄。

8、凡是經過會審通過審定的标準管理文件,交總經理審閱批準執行。會審未通過的或進行重新修訂的,由原起草單位負責修改按“六”程序進行。

修訂

1、GMP标準管理文件按《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定期進行修訂;

2、修訂前,總工辦指定專人對其複審,提出修訂意見;

3、下列情況必須及時修訂:

a、法定标準、法規或其他依據文件更改,更新版本,使标準有改變;

b、新設備、新工藝或采用新的設施;

c、原輔料的供貨廠家變更,使生産工藝變更。

d、其它原因引起的變更。

文書格式

1、文件用紙采用B5打印紙。

2、文件标題用四号黑體字,正文用小四号字。

3、文件左邊空白75px寬,右邊空白50px寬,文件上面空白高70px,下邊空白高62.5px。

4、需要修訂的标準管理文件,交由原編寫單位按該程序進行修訂,初審、會審、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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