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

民事訴訟方式
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适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1]
    中文名:公益訴訟 外文名: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别名: 來源:訴訟法(民事、行政) 起源:羅馬法

定義理解

“公地悲劇”是經濟學界熟知的一個現象,也是一個廣泛存在的現實。在外國,有人做過一個有趣的實驗,取一塊草地,草地被劃分成幾塊分給牧羊人,但在中間留下了一塊作為公共用地,每一個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結果,社會學者們發現,一年下來,被劃分給個人的草地被有計劃和節制地使用,而作為公共用地的草地卻因為過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試驗得出的結論是:由于每個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間和資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态下,每個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榨取公共資源為己所用。

構建可行性

總述

公益訴訟制度之所以在古羅馬時代已經存在,在近現代西方國家中得到完善發展,在中國亦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呼籲,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為法律制度整體構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訴訟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無可比拟,無法替代的優越性:它在某種意義上彌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為提高國民素質、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發揮一定的作用。其運作帶來的法律效益遠遠超過它所随之帶來的不足之處,可見,在中國構建公益訴訟是可行的。

地位

對公益訴訟人進入法律程序的地位看,學者意見不一: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應處于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因為訴訟人的起訴引起了訴訟發生和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人有自已的訴訟請求,同時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的成立,還要提出必要的事實證據,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因此起訴人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在訴訟中處于一般原告人的地位。趨勢相吻合,提出其有科學性所在。

依據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因此,如果人們從國家.社會角度出發,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為對每一個公民而言,都應是具有利害關系的。進一步推之,公民通過訴訟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訴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并不是對他人私權利加以幹涉的行為。故而,人們不能把利害關系局限于直接利害關系。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之所以有權起訴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主要因為,起訴人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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