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

行政法規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1]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于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 中文名:工傷保險待遇
  • 外文名: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treatment
  • 發布單位:
  • 概述:職工因工發生損害的一種補償
  • 作用: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
  • 特點:強制性、非營利性
  • 包括:醫療康複待遇、傷殘待遇
  • 醫療康複待遇: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
  • 相關領域:法律、醫療

确定原則

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獲得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必須保持一個相對公平和相對統一的待遇水平。所謂相對公平,就是要考慮制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标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總體經濟狀況和職工總體工資收入,使工位職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謂相對統一,就是要考慮全國各地的工傷職工分布情況和地區差異,在制定政策時,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享受待遇的條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待遇項目方面,國家統一進行了規定,而具體待遇标準則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統籌兼顧的原則。

一是要考慮相同等級的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慮工傷職工待遇與本地區職工生活水平相适應。

所以,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既有統一的規定,又與各地的實際工資水平相銜接,給地方一定的空間。

因此,工傷保險待遇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是要與生産力發展水平相适應。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待遇過高與生産力發展水平不相适應,會導緻社會的矛盾。

二是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還是待遇水平都要從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來考慮,使工傷職工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

三是考慮新老政策的平穩過渡。這不僅牽扯到老工傷人員與新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銜接問題,還涉及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銜接。《條例》規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了政策的平穩銜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強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産的責任。五是補償與救助相結合。

工傷保險待遇的标準應當是随着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變化,因此,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長期待遇,是需要适時進行調整的。一般情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是需要經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的。

特點

1、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

2、非營利性,即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權利。

3、保障性,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勞動者或其遺屬發放的工傷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濟性,通過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保機構在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對費用實行再分配,調劑适用基金。

适用情況

包括項目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如下:

(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标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标準報銷。

(四)康複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複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标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标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标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單位項目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經确定為供養親屬的,無論是否存在其他供養人,均按法定标準支付其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傷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基金一般都能全額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費),由用人單位補足。對于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項目有哪些呢?

(1)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夥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标準的70%發給;經批準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标準報銷。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标準。

(3)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6)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保險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發文字号】主席令第35号【發布日期】2010.10.28【實施日期】2011.07.01,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标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标準分别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複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标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2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33條】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3條1款】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

【B】五級、六級【34條】【保留勞動關系、适當安排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标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C】七級至十級傷殘【37條】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流程

第一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二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第三步、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申請條件

1、已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2、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3、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停止待遇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比如必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享受傷殘待遇必須由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等等。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喪失後,那麼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就可能終止或者喪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都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規定是一緻的。此外,新條例還将“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這一情形删除,如此隻剩下三種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工傷職工為特定的保護對象的,目的在于使工傷職工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助。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複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的條件,如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恤待遇的條件;親屬死亡的,喪失享受遺屬撫恤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勞動能力的鑒定是确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鑒定活動來确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複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則會産生這樣的結果: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确定。這也同時反映了這些工傷職工并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鑒于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那麼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複勞動能力,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就有悖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促進職業康複”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盡可能地恢複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于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複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訴狀範本

民事訴狀

原告:xxxx,身份證号碼xxxxx,性别xxxx,出生 xxx年xxx月,住址:xxxxxxxx。電話:被告: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地址:xxxx電話: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經濟賠償金xxxx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xxx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xxx元,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xxx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xxx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擔鑒定費xxx元、交通費xxx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它一切法院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2年10月被告招錄原告進入被告公司從事縫紉操作工,月工資約xxxx元。2011年1月14日下午,原告在工作時不慎受傷,2011年6月9日被認定為工傷,2012年1月10日被認定構成工傷十級傷殘。自2014年8月,被告不再為原告及其他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原告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未能及時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申請勞動仲裁。現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6個月×xxx元/月×2=xxx元、停工留薪期4個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5.92個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個月×xxx元/月=xxx元、鑒定費xxx元、交通費xxx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緻 市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 份,證據 宗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