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

稅收學術語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标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1]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适用簡易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中文名:小規模納稅人 外文名:taxpayer 定義: 定義: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标準以下 從事:貨物生産 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内容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征收稅率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适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建議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過去的6%和4%一律調整為3%,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隻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征收方式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适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産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産制的應稅産品查定核定産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适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确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适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一般隻能開具普通發票,取得的銷售收入均為含稅銷售額。所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将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後才能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開具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一般隻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購貨方要求銷貨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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