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

問責制

管理制度
問責制作為一種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包括行政問責制、體育問責制和法律意義的問責制,一般情況下特指現代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問責制,或稱官員問責制。問責制在中國的起源最早出現在1980年的鄧小平講話中,2008年行政問責制被首次寫入《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2009年開始中國對官員問責制度化。
    中文名:問責制 外文名:Accountability System 定義:問責制在大多數情況是指行政問責制或者官員問責制 類型:管理制度

起源

問責制(Accountability System),是一種起源于西方的人事管理制度,最初的意思是從民選中當選的國家首長親自選出合适的官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犯錯的官員将要離職以示向首長問責;如果因犯錯而引緻政策失誤過于嚴重的話,首長便須下台;向其他官員和市民問責。

含義

1、問責制在大多數情況是指行政問責制或者官員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内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職責,以緻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内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本詞條以行政問責制為主要讨論内容。

行政問責制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确責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制度。作為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行政問責就是通過各種方式讓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切實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來,其實質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

高官問責制就是以合約形式聘用一批主要官員,他們直接對行政長官負責。所有列入問責制範圍的主要官員進入行政會議,以強化行政會議的工作。他們直接參與制定政府的整體決策,決定政策推行的優先次序,協調跨部門的工作事項,從而大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2、這個制度亦可引入體育比賽以提升每位運動員的責任感、紀律、自律和平等機會(每位隊員都有獲得參加比賽的權利)。

3、法律術語的問責制稱之為法律責任的追究。

根據憲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由它(他們)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還必須接受來自内部和外部的監督,以保證責任的實現。

主要内容

問責主體

即哪些人或者機構可以充當行政問責的主體。簡單來說就是“誰來問”。這是确定行政問責有效性的一個必備前提,如果問責主體指向不明,那麼問責結果的權威性、公正性就值得懷疑。在中國,行政問責的主體不僅來自行政系統内部,即上級行政機關,以及審計、監察機關,而且還應包括行政系統外的問責主體以及社會機構、人民群衆、新聞媒體等。隻有問責主體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多樣性,才能保證問責結果的權威性、客觀性、公正性。

問責客體

主要是政府部門或者公務員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或者沒有恰當地履行義務的種種行為。問責客體中的問責對象可以通俗地表述為“來問誰”,具體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沒有盡到自己應盡職責和義務的政府部門或者負有領導職責的公務員。如果被問責的對象指向不明,問責也就失去了進行下去的必要。所以,在行政問責過程中,一定要找到被問責的具體政府機構或者個人。

問責範圍

是指問責主體對問責客體訊問的内容,也就是“問什麼”的問題。不僅要問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原因,而且還要問為什麼作出錯誤決策;不僅要問政府官員濫用職權的行為,還要對故意推诿、決策緩慢、執行不力等作為問責。這其中包括了政府和公務員在政治行政體系中所承擔的各種責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等。

問責過程

指問責機制啟動後所經曆的各個環節和步驟。即問責開始後首先做什麼,然後做什麼,最後做什麼這樣的一個過程。在我國,一旦問責機制啟動,一般首先會确定責任相關人,然後通過質詢和搜集信息,确定主要責任人,最後對主要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問責結果

主要是指被問責的政府機關和公務員所承擔的處分和處罰結果。一般來說,這種結果可以分為政治、道德、行政和法律責任四種,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公開道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留黨察看、引咎辭職、撤職等;觸犯刑法的,還要啟動法律程序,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在中國的發展

中國對官員問責的提法,最早源自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當時他對領導幹部明确提出要“各負其責,決不能互相推诿;失職者要追究責任”。而中國最早對失職官員追究責任也是在1980年,當時“渤海二号”發生沉船事故,時任副總理的康世恩就受到了記大過的處分,這也是中國行政問責處理的最高級别的官員。

1995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頒布,出現“責令辭職”一詞。

2002年,中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除了“責令辭職”外,“引咎辭職”也開始被人熟知。

2003年,中共中央率先發起行政問責,時任衛生部部長的張文康和北京市市長的孟學農由于對SARS疫情隐瞞不報和抗擊不力而被問責。在随後的短短一年多時間裡,中石油集團、北京密雲、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甯等行業和地區的一大批官員,又先後因重大責任事故而被免職或遭嚴厲處分。

200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對于引咎辭職的規定更為細化,共有9類情形适用。 

2006年3月5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2008年,被稱為“官員問責年”。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國各地頻發,山西襄汾潰壩、三鹿奶粉事件、甕安事件等,無不引起巨大反響。

2008年行政問責制被首次寫入《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表明中國對責任型政府的理解有了實質性的突破,中國的行政問責制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009年出台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界定了問責的7種情形,也明确了問責的程序。對官員問責開始制度化。

推行意義

行政問責制度體現了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确責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設責任政府的本質要求,也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

1、有利于密切幹群關系,增強民衆對政府的信任。

推進行政問責制,會使領導幹部重新意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于廣大群衆的授予,進而在實際工作中更多地深入群衆、體察民情,真正做到關心民生疾苦,了解群衆冷暖,以真抓實幹取得人民大衆的信任與支持。

2、有利于形成幹部淘汰機制,從整體上提高幹部素質。

推進行政問責制,其實就是将一種淘汰機制引入到官場中去,能打破幹部隻升不降的陳規陋習,促使各級領導幹部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認認真真、盡職盡責地進行工作,從整體上推進幹部隊伍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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