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

投标人

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動中以中标為目的響應招标、參與競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些特殊招标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加投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八條)。[1]投标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标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
    中文名:投标人 外文名:bidder/tenderer 别名: 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等 注意:平等地獲得招标信息等

概況

依法招标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标的,投标的個人适用本法有關投标人的規定。

投标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标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認真分析研究後(在現場實地考察),編制投标書。投标書實質上是一項有效期至規定開标日期為止的發盤或初步施組編寫,内容必須十分明确,中标後與招标人簽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應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書、變更标書報價或對标書内容作實質性修改。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後撤标或在中标後拒不簽定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投标保證金。招标人決定中标人後,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繳納的保證金即予退還。

投标書分為生産經營性投标書和技術投标書。生産經營性投标書有工程投标書、承包投标書、産品銷售投标書、勞務投标書;技術投标書包括科研課題投标書、技術引進或技術轉讓投标書。

參加投标競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動。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組織。

按照本法規定,投标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慮到科研項目的特殊性,本條增加了個人對科研項目投标的規定,個人可以作為投标主體參加科研項目投标活動。這是對科研項目投标的特殊規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應使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标截止時間前收到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書面通知。

招标人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簡介

第一,招标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這一條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設立必須合法,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設立程序必須合法。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2)必須具有必要的财産(企業法人)或經費(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這是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能夠獨立參加經濟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承擔與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擁有獨立于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譽的載體,應包括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察機關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夠産生并得到正确執行。為确立一個活動中心有自己的場所,包括住所(主要為事機構所在地)。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糾紛或争議時,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并以自己的财産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手段。

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等。

第二,招标人必須提出招标項目、進行招标。所謂“提出招标項目”,即根據實際情況和《招标投标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項目,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落實項目的資金來源等。“進行招标”,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寫或決定招标方式,編制招标文件,發布招标公告,審查潛在投标人資格,主持開标,組建評标委員會,确定中标人,簽訂合同等。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機構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機構辦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權範圍内行事,仍被視為是招标人“進行招标”。

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标底必須保密。招标人不得洩露潛在投标人情況。為了有效地保證招标的競争性,本條規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稱、投标人數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響不公正競争的其他情況,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标人之間相互串通如擡高投标報價,或者結成共同聯盟,通過提高或者減低報價等手段有意讓某個投标人中标,然後再輪流坐莊,或者從中撈取好處,損害招标人利益。

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标底必須保密。标底是中國工程招标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依據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标人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在國外,标底一般被稱為“估算成本”(如世行、亞行等)、“合同估價”(如世貿組織《政府采購議》);中國台灣則将其稱為“底價”。标底的編制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标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标準定額及規範,确定工程量和設定标底;

(2)标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和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總概算及投資包幹的限額内;

(3)标底價格作為招标人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競争和保證工程質量;

(4)标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幹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5)一個工程隻能編制一個标底。設立标底的做法是針對中國現今建築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标底在開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洩露标底。

條件

招标投标法明确有3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響應招标,也就是指符合投标資格條件并有可能參加投标的人獲得了招标信息,購買了招标文件,編制投标文件,準備參加投标活動的潛在投标人,這是一個有實際意義的條件,因為不響應招标,就不會成為投标人,沒有準備投标的實際表現,就不會進入投标人的行列;第二個條件是參加投标競争的行列,也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實際參與投标競争,作為投标人進入招标投标法律關系之中;第三個條件是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

1、投标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對于建設工程投标來講,其實質就是投标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等級。對于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這種能力體現在不同資質等級的認定上,其法律依據為《建築業企業資格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發布),根據該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各有其相應的等級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來講,其法律依據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發布),根據該規定,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每種資質各有其相應等級(工程勘察設計綜合資質隻設甲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了各資質等級具有不同的承擔工程項目的能力,各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内承擔工程。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這些規定,實際上就把建設工程施工和勘察、設計投标人的資格限定在企業法人上。

2、投标人應符合的其他條件。招标文件對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标人應當符合該規定的條件。此外,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标投标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條件,參加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築安裝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投标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招标條件要求的資質證書,并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2)承擔過類似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錄

(3)财産狀況良好,沒有财産被接管、破産或者其他關、停、并、轉狀态;

(4)在近三年沒有參與騙取合同以及其他經濟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

(5)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投标當年内沒有發生重大質量、特大安全事故。

即依法招标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标的,投标的個人适用本法有關投标人的規定。這是立足于科技項目要實行招标制,面向社會公開招标,保證立項的科學性和競标的公開、公正性而作出的相适應的一種規定,如果實行招标的科研項目是允許個人投标的,則這個個人可以視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人。這樣的規定也和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調整範圍是一緻的,就是它對科研項目的招标也是可以适用的。

法律責任

(1)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lO‰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标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4)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5)招标人在評标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在所有投标被評标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标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招标人與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标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禁止事項

對于投标人的行為,除前述中已提及的規則外,招标投标法還對禁止的事項作出規定,以維護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保護合法的競争。

首先是禁止串通投标,一種是投标人之間相互串通,也包括部分投标人之間的串通排擠另一部分投标人;另一種是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這兩種串通都将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招标人利益、或者其他有關人的利益,是一種破壞公平競争的危害性很大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第二是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标,這種行為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造成許多惡劣後果,對招标投标危害極大,必須堅決禁止;

第三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确立正常的經濟關系,體現市場經濟的基本的原則,排除不正當的競争行為,因為低于成本的報價,對企業來說有可能是自殺行為或者是引向欺詐,這對正常的競争秩序也是一種幹擾;第四是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這是明令禁止在投标中,投标人不得有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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