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争性談判

競争性談判

采購方式
競争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有利于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能激勵供應商自覺将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産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1]《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确規定競争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緻使競争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
  • 中文名:競争性談判
  • 相關政策:《政府采購法》
  • 使用範圍:貨物或者服務
  • 最終報價:采購中心組織現場公開唱标

注意事項

“正确适用競争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後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确規定競争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緻使競争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讀者參考。n競争性談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争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争性談判采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程序。

适用範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标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适用條件

(1)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基本程序

基本程序編輯

(1)采購預算與申請:采購人編制采購預算,填寫采購申請表并提出采用競争性談判的理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财政局采購管理部門。

(2)采購審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采購項目及相關規定确定競争性談判這一采購方式,并确定采購途徑——是委托采購還是自行采購。

(3)代理機構的選定:程序與公開招标的相同。

(4)組建談判小組。

(5)編制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明确談判程序與内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标準等事項。

(6)确定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并邀請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若公開招标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标過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經本級财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争性談判采購。

(7)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每一個被邀請的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在談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若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可以按照供應商提交投标文件的逆序或以抽簽的方式确定談判順序。

(8)确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要求供應商盡早報價有助于防止串标。

(9)評審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應商名單、談判文件修正條款、各供應商報價、談判專家名單。

(10)發出成交通知書:公示期滿無異議,即可發出成交通知書。

談判小組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談判小組是代表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談判的主體,是代表采購人利益、反映采購人需求、具有相當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談判技巧的組織。談判小組所起的作用是由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所決定的。按照這種采購方式,采購人要與被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進行面對面的談判,以明确采購對象的詳細技術規格和性能标準,了解采購對象的性質或附帶的風險,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比較接近實際的價格。談判小組應當包括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且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人的代表應當是具備相應采購專業知識和技能,具有較豐富的政府采購實踐經驗,并且經采購人授權能夠代表其從事采購活動的自然人,這些人通常是經過培訓的專門負責采購業務的政府工作人員。有關專家是指采購人根據采購對象的具體技術要求和性能特點而邀請的,具有某一領域較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士。這些專家通常都是某一行業協會的成員或是由行業協會推薦的專業人士。邀請這樣的專家作為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可以憑借其專業知識更好地把握采購對象的詳細技術規格、性能标準以及價格,并最終以理想的條件與某一供應商成交。為了真正發揮專家的作用,并使他們的意見能夠充分的得以體現,其人數必須達到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絕對多數,即達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最後,談判小組的人數必須是單數,這一規定便于談判小組在作出有關決議時能夠以多數形成表決結果。

邀請事項

資格性檢查談判小組依據法律法規和談判文件的規定,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的資格證明、談判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确定供應商是否具備參加談判的資格。

确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數量談判小組在通過資格性檢查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為确保公平起見,原則上通過資格性檢查的供應商都參加談判。

談判小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特定條件的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以篩選出具有參加談判資格的供應商。

雖然《政府采購法》規定隻需在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參加談判,但根據“服務采購人,善待供應商”的理念,及符合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證”的精神,應當給每一個具有資格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的機會。

談判準備

談判報價時間截止後,采購中心将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談判準備:

1、談判小組在指定的場所閱讀談判文件,熟悉評審标準。

2、談判小組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對密封損壞的報價文件不予開啟。

3、談判小組審核報價文件的符合性(參照投标文件符合性審查相關内容),符合性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

4、談判小組審核、分析、對比各有效報價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釋問題清單,提出談判要點。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範圍、質量、價格、技術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主要内容。

評标标準

談判:小組讨論、通過談判要點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采購文件及評标标準以後,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讨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主要内容。

談判: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說明或糾正,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确認。

變動: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确認後,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确認(如不簽字确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并放棄投标)。

點評:對于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說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适。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确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标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轉變談判

轉為競争性談判

出現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條規定的情形需要采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按下列程序執行:

項目負責人與采購人進行溝通,征得采購人的同意;

項目負責人向負責該項目的評标委員會解釋财政部18号令第43條有關規定的内容;

由該項目的評标委員會對該項目集體出具“招标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标公告時間和程序符合規定”的書面意見,并同意改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

項目負責人将上述書面意見作為“改變采購方式申報表”的附件,一同報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

經批準采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後,原招标文件變更為競争性談判文件,原評标委員會變更為競争性談判小組。項目負責人須将評标委員會和主管部門批準的意見向所有參加投标的供應商通報,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确認,同時向其宣布競争性談判的流程。

點評:當投标供應商不足三家時,項目負責人應當就項目具體情況同采購人進行溝通,如果采購人不同意此項目繼續往下進行,則适用《政府采購法》第36條的規定予以廢标;如果采購人同意項目繼續進行,則需要請評标委員會成員對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及招标公告時間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做出結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後報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批準後招标采購改為競争性談判采購,招标采購程序改為談判采購程序。

最終報價

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進行最終報價,采購中心組織現場公開唱标。

确定成交

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文件中設定的評标标準對最終報價進行評判并推薦出成交候選供應商,提交完整的談判報告。談判報告的内容和格式可參考評标報告。

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

相關規定

政府采購與競争性談判n政府采購中的競争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确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競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談判(即最終的結果必須要在談判的基礎上确定)。離開了這兩條,所有的行為和結果都是不合理、不規範甚至是違規違法,都是應當受到制止的。n競争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特殊情況下,這種采購方式具有采購周期短、采購成本低等優點,方便靈活。但是專家提醒,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一定要認真把握、操作準确,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現重“判”輕“談”或隻“判”不“談”情況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一定要及時制止,以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嚴肅性,否則很容易會引發質疑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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