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産證券化

信貸資産證券化

不流通資産轉換成可流通證券的過程
信貸資産證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産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1]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産(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産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産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産作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産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 中文名:信貸資産證券化
  • 外文名:
  • 定義:不流通資産轉換成可流通證券
  • 形式:種類很多
  • 例如:抵押貸款證券

概述

信貸資産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産(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産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産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産作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産的證券化。

銀行的信貸資産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币資産,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産業務擴張需求快于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産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産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

所謂資産證券化,是将能夠産生穩定現金流的一部分資産,打包建立一個資産池,并以其将來産生的現金收益為償付基礎發行證券。若以信貸資産作為基礎資産,則稱之為信貸資産證券化。

發展模式

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發達市場國家特别是美國出現了一種信貸資産證券化趨勢,其一般做法是:銀行(亦稱原始權益人)把一組欲轉換成流動性的資産直接或間接地組成資産集合(亦稱資産池),然後進行标準化(即拆細)、證券化向市場出售。

中國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始于2005年,此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發行了多款信貸支持類證券。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中國内地信貸資産證券化陷入停滞。2012年中國重啟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

從全球情況看,信貸資産證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緻有三種:一是美國模式,也稱表外業務模式,二是歐洲模式,亦稱表内業務模式,三是澳大利亞模式也稱準表外模式。這三種模式的主要區别是已證券化資産是否脫離原始權益人的資産負債表,資産證券化活動是直接操作還是通過一定的載體或中介進行。

融資模式

傳統的融資模式包括直接融資模式和間接融資模式兩大類,而資産證券化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創新的融資模式。

直接融資是借款人發行債券給投資者,從而直接獲取資金的融資形式。該模式對借款人而言減少了交易環節,直接面向市場,能降低融資成本或在無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獲得融資,但是對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對于風險的評審和管理主要依賴于借款人本身。間接融資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的一種融資方式,即投資人存款于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于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并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

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但銀行集中了大量的風險。信貸資産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将這部分貸款轉化為資産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在這種模式下,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者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這樣就能将銀行的信貸管理能力和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充分結合起來,提高融資的效率。

意義與目的

宏觀意義

1、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4]3号)明确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産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産證券化品種”。

2、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中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中銀行貸款所占比重過高,通過信貸資産證券化可以将貸款轉化為證券的形式向市場直接再融資,從而分散銀行體系的信貸風險,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

3、實現信貸體系與證券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通過信貸資産證券化可實現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的融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和監督約束機制,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微觀目的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産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産定價,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産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産,拓寬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資産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金融資産的風險與收益。

信貸資産證券化備案制落地

銀監會2014年11月下發的《關于信貸資産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1092号文)顯示,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第四次會議和銀監會2014年第8次主席會議決定,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将由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

1092号文顯示,“本着簡政放權原則,銀監會不再針對證券化産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申請取得業務資格後開展業務。”

銀監會将具體的每一筆備案轉變為業務資格審批,沒有進行過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遞交相關資料報送各機構監管部門并會簽創新部,已發行過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豁免資格審批。

具體業務操作方面,資産備案申請統一将由銀監會創新部受理、核實、登記;并轉送各機構監管部門實施備案統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産支持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産品需在3個月内完成發行,3個月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實施程序

一、信貸資産證券化的基本過程

信貸資産證券化的基本過程包括資産池的組建,交易結構的安排和資産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發行後管理等環節。

通過上述過程,信貸資産的形态發生了轉化,從原始的諸多離散貸款形式,轉化為系列化的證券形式。也就是說,證券化的過程可以描述為:銀行将貸款進行組合打包,并切割為證券出售。這樣,通過貸款的組合能有效分散單個貸款的特定風險;将貸款包拆細為标準化的證券,提高了資産的流動性;通過對資産支持證券的結構劃分,能滿足不同的投資需求。

二、信貸資産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信貸資産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是由發起人将信貸資産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再由該特殊目的實體發行資産支持證券。根據SPV構成的不同形式,可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以及基金或理财計劃等類型。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情況,采用信托模式是目前國内信貸資産證券化較為可行的模式。

信貸資産證券化的目标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結構安排将信貸資産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确定證券化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風險和權益。就開行而言,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目标:

1、法律要求。實現有限追索,即ABS投資者的追索權僅限于被證券化的資産及該資産相關的權益,而與發起人(銀行)和發行人(信托公司)無關;實現風險隔離,即被證券化的資産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托公司)的其他資産的風險相隔離。

2、會計要求。實現表外證券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于資産終止确認的标準,即滿足風險、收益和控制權的實質轉移,從而将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産移出發起人(銀行)的資産負債表外。

3、市場要求。實現ABS的公募發行與流通,符合有關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的法規和監管要求,切合市場需求并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上述目标,交易結構設計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該交易結構的核心是利用信托财産獨立性的法律特征,銀行将信貸資産設立他益信托,通過信托公司發行代表受益權份額的ABS指定信托财産的受益人,從而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并且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于資産終止确認的标準,實現表外證券化。具體的交易關系如下圖所示:

操作原理

金融機構将大量規模很小的抵押貸款聚集成一個組合,劃分為若于标準化的金額,并将對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當作證券銷售給第三方。這就使原本不流通的資産變成可流通性的證券。

例如:某銀行甲貸出許多住房貸款,經過組合,甲向公衆賣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甲賣出證券,從公衆那裡收回了貸款),到期,購買證券的公衆(投資者)得到甲從借款方得到轉交的本和息;甲銀行由于為借款方和投資方服務,得到服務費用。

在美國,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向購買者提供所有權;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向購買者提供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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