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

債的轉移

法律名詞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内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将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1]
  • 中文名:債的轉移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性質:财務術語
  • 債務轉移:三種情況
  • 學科:會計

簡介

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内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這種轉移有三種情況:債權的轉移;債務的轉移;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内容,債權人将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将其承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負擔。

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中,出讓人或原債務人享有的與特有身份不可分割的利益如解除權、擔保、撤銷權并不轉移給受讓人或承擔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法律關系的新當事人,出讓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完全轉移給新的承受人。像上面的解除權、擔保、撤銷權等權利也能同時轉移。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将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為合同轉讓;二為因企業合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

《合同法》第88條所作的規定是指合同轉讓。合同轉讓又稱合同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他人訂立合同之後,又與第三人約定并經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的義務。

注意事項

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三方的權益,所以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債務的可轉讓性

當事人之間轉讓的債務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否則達成的協議将無效。依據法律的規定、債務性質或是按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務,不得轉移。

債務轉移的内容

債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務人将全部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将取代債務人,債務由第三人全部承擔;二是債務人将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則是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因此,債務的全部轉移和債務的部分轉移所産生的法律後果不同,為了避免争議,在債務轉移協議中必須約定清楚債務是全部轉移還是部分轉移。

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的轉移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無效。債權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履行,同時因此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追究債務人責任。作為債權人,為了預防欺詐,保障自己的權益,應先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況,如社會信譽、财務情況等來确定第三方的履行債務能力。

債務轉移的方式

債務轉移,必須由當事人達成協議,依其訂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債權人及第三人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其他事項

因此,在訂立轉移協議時,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協議的相關事項約定清楚,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制度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将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該條款落實了《民法通則》第91條關于權利、義務轉讓的規定,與第85條、第86條一起,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債務轉移制度,完善了财産流轉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債務轉移的情況比較常見,運用《合同法》第84條解決糾紛的頻率也比較高。但是,由于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而該條款的規定又過于原則化,加之全國各地法官的認識并不一緻,因此在處理有關債務轉移的案件時,往往會出現适用法律不統一的情況。要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就必須充分認識到現行債務轉移制度的缺陷,并切合實際地完善債務轉移制度。

全面轉移

也稱概括轉移,即某人的債權、債務全面轉移給另一人或數人。這種情況隻有在公民的繼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時發生。公民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便由繼承人全面承受(隻在債務的價值超過遺産總值時,才有可能發生債務的消滅);如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時,便由他們協議分擔。法人合并或分立時,被合并或分立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便由合并或分立後的新法人全面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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