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煉焦行業協會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經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部、民政部批準登記,于1994年11月正式成立。本會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代管)管理,同時受民政部、國資委及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1]本會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代管)管理,同時受民政部、國資委及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中國煉焦行業協會是一個跨冶金、化工、煤炭、城市煤氣、輕工、地方等六個行業部門、由煉焦及焦化企業、相關科研與設計院所、知名焦化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社會法人團體。截止2009年11月,協會理事會員近200個,分布在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單位焦炭生産量占到全國機焦生産總量的80%以上。
  • 中文名:中國煉焦行業協會
  • 外文名: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成立時間:1994年11月
  • 理事會員:200個
  • 會長:黃金幹
  • 秘書長:崔丕江

組織機構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全國理事大會。理事及常務理事由每年一次的全國理事大會選舉産生。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為協會的法人代表,受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代管)管理并在理事會授權下主持協會的全面工作。秘書長對會長負責,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落實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秘書長崔丕江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下設

秘書處處理日常協會工作

一個專家委員會和五個專業委員會,分别是: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專家咨詢委員會

主任委員溫燕明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煉焦煤資源專業委員會

主任中鋼鞍山熱能院孟慶波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煉焦專業委員會

主任北京煉焦化學廠張希文

副秘書長北京煉焦化學廠代占良(負責具體工作)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煉焦化産專業委員會

主任武鋼焦化公司魏松波

副秘書長武鋼焦化公司豐恒夫(負責具體工作)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煉焦環保專業委員會

主任中冶鞍山焦耐工程公司戴成武

副秘書長中冶鞍山焦耐工程公司孟祥榮(負責具體工作)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煉焦市場專業委員會

主任寶鋼寶化分公司——煤化工錢建興

副秘書長寶鋼寶化分公司——煤化工呂苗(負責具體工作)

主任旭陽焦化集團——焦炭楊雪崗

副秘書長旭陽焦化集團——焦炭戴光(負責具體工作)

協會章程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章程

事務号:2H02090818100000100140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煉焦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本協會是中國焦化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團結本行業的各方面力量,積極為焦化企業和焦化行業發展服務,按照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煉焦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增加産品品種,提高産品質量,預防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不斷提高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促進煉焦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政府和企業、企業和企業、有關行業及國外同行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會員企、事業單位傳達國家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業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參與行業管理與行業标準制訂、修訂工作;對影響行業發展的重大課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積極參與其工作;

(三)搜集本行業企業的生産經營與技術經濟指标等數據和信息,根據授權進行統計;

(四)組織出版本行業刊物,開展技術改造、生産經營與企業管理等信息及經驗的交流和專業培訓;

(五)開展行業産品需求狀況的調查,向會員提供國内外焦化技術、管理信息和咨詢服務;協助會員單位開展科技攻關、預防和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産品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論證等工作;協助會員單位開拓技術和産品市場;按照科學發展觀,推動焦化行業不斷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營銷水平,延長焦爐服務年限,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六)組織開展煉焦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在保護知識産權的原則下,引進消化吸收與推廣應用國内外先進經驗與工藝技術;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社會團體和單位的委托,承辦與焦化有關的業務;

(八)參與或組織協調煉焦煤進口及焦炭等焦化産品的進出口及反傾銷和反傾銷應訴工作;

(九)維護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十)組織協調行業内部的技術管理、技術經濟、生産經營和産品營銷等方面的各種問題;逐步建立行業自律規則、協調本行業與國内外有關行業之間關系,抵制不正當競争行為;

(十一)按照協會宗旨組織開展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焦化企業(工廠)和半焦生産企業及熱回收煉焦企業;

(二)幹餾制氣的城市煤氣生産供應企業;

(三)焦化設計、研究單位、大專院校及其所屬單位;

(四)與煉焦行業有關的機械設備材料生産制造和建設等單位;

(五)從事煉焦行業生産與技術管理的協會、學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要有奉獻精神,要積極為協會努力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報送統計資料及工作報告;

(七)應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與本協會辦事機構聯系,如遇機構和人員變動,須及時向協會辦公室通告、備案。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标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為專職;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推薦秘書長候選人,根據工作需要核定秘書長提出的聘請協會的工作人員;

(四)負責财務工作并檢查本協會财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産來源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1月5日五屆一次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專家委員會

第五屆理事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溫燕明(濟鋼)

委員

鄭文華(中冶焦耐院原院長)

趙持恒(上海焦化廠原廠長)

索德納木(包鋼原副總工程師)

趙永寬(通鋼焦化廠原廠長)

廖廣明(新興鑄管焦化廠原廠長)

李文芝(唐山市焦化廠原廠長)

楊玉昌(昆明制氣廠原廠長)

吳九成(石家莊焦化廠原總工程師)

戴伊文(鞍山熱能院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郝來春(景德鎮焦化廠原廠長)

牛振奎(山西焦化行業協會熱回收焦爐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文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副處長)

毛雲海(昆鋼焦化廠原廠長)

張建平(山西森特潔淨煤技術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院長)

胡大全(馬鋼焦化廠原廠長)

石岩峰(中化國際部門副總經理)

田波(山西焦炭集團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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