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兒童

流浪兒童

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流浪兒童是指年齡在18歲以下,脫離家庭或離開監護人流落社會連續超過24小時,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從1990 年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保障開始向國際看齊,與國際接軌,保障水平逐漸向國際水平靠攏;到1991 年第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出台;至1998 年《收養法》的第五次修改,對于流浪兒童收養保護問題以及流浪兒童的被監護權問題都作了重要的、具體的規定;最後,2003 年,國務院頒布《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民政部随後制定、發布的該《辦法》的實施細則,這兩份文件成為了目前流浪兒童權利保障救助工作中的最主要參考準則。
    中文名:流浪兒童 外文名:Street children 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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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0 年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保障開始向國際看齊,與國際接軌,保障水平逐漸向國際水平靠攏;到1991 年第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出台;至1998 年《收養法》的第五次修改,對于流浪兒童收養保護問題以及流浪兒童的被監護權問題都作了重要的、具體的規定;最後,2003 年,國務院頒布《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民政部随後制定、發布的該《辦法》的實施細則,這兩份文件成為了目前流浪兒童權利保障救助工作中的最主要參考準則。

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39号文),在措施中談到要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并具體強調了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确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複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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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貴州畢節市5名男孩垃圾箱内中毒死亡的消息引發公衆的強烈關注,目前孩子的身份已經确認,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嚴肅處理。然而如何更好地保護這些流浪兒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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