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擔保人:對别人債務做出擔保,承諾如果債務人違約,将代為償債。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後果分析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産。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産。
c) 多名擔保并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産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隻是一項聯保,其遺産就無需用以償債。
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産者。
擔保人可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隻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緻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隻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将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産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其他信息
誰将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将會向誰追讨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讨債務。
不宜先向擔保人追債
根據大馬中央銀行指南,若私人貸款額為RM250,000或較少而合約于2001年5月之後簽署者,金融機構必須設法先向借款者追債。不果之後,才可向擔保人追讨債務。
隻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
不宜随意宣判擔保人破産
不是所有的擔保人都得到相同的待遇。例如一名“社會擔保人”可享受特殊待遇。
在<1967年破産法令>下,金融機構可緻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産。對于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隻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産。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期付款之貸款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态。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緻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