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标準
1.國際判斷标準
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對腦死亡概念進行解釋,制定了人類首個腦死亡判定标準: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無自發呼吸;③腦幹反射消失;④腦電活動消失(電靜息)。凡符合以上标準,并在24~72小時内重複測試,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國判斷标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必須同時、全部具備上述3項條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臨床意義
1.更科學地判定人的死亡
腦是人的思維載體,腦死亡後作為人的本質特征的意識和自我意識喪失,生命個體就已沒有存在的價值。因此在判定死亡上腦死亡更符合生命所處狀态。
2.有利于器官移植
供體來源困難是當前困惑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原因。腦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體,因為移植的器官必須在有血供時從供體上取出,因此,在腦死亡後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壓的情況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器官移植的發展在極大程度上要依賴于腦死亡患者提供器官。
3.減輕社會、家庭的負擔
據粗略統計,ICU(重症監護病房)患者的費用是普通患者的4倍,而在ICU,搶救無效死亡的患者費用又是搶救成活患者的2倍。這種腦死亡後毫無意義的搶救及安慰式的救治,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會造成大量的醫療資源浪費。因此,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來搶救一個腦死亡患者是不值得的。
鑒别
腦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腦幹功能存在,昏迷隻是由于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于突然抑制狀态,患者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而腦死亡是無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