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
《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于2000年3月29日以建設部令第77号發布,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1]修正。該《規定》共28條,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8号)予以廢止。
  • 中文名: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類 别:規章
  • 發布時間:2000年3月29日
  • 修正時間:2015年5月4日
  • 修正文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号
  • 施行時間:2000年3月29日

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産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産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