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财産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财産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1]
    中文名:股東大會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Shareholders Meeting 組成:全體股東 地位: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 權利:決策權,決定權

定義

從作用上看,股東大會是股東表達其意志、利益,行使其權力的場所和工具。因為股份公司是以股東的财産投資為基礎而設立的,股東因此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作為所有者,他能依法就其有權表決的問題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的某項重大決策。但是,股東又不可能全部直接參加管理,他們的權力隻能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如果股東過多,可由股東選舉産生股東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有關事宜決議的表決和選舉公司董事會來實現。

從權限、地位上來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決定公司最重要事項的權限,并擁有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和其他機關成員,罷免有關成員、追究機關和成員責任的權限。從性質上來看,股東大會僅僅是一個權力機關,按股東的意志決定公司的運轉和發展,它不是代表機關,對外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執行機關,對内不執行業務。

類型

股東大會有三種:

1、法定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内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于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2、年度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内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内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3、臨時大會

臨時大會讨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緻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将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确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于必要時随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采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于必要時随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召開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開分下面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至于召開年會的時間,由公司自行規定。

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出現以上六種情況時,應該在2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召開流程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新《公司法》明确和細化了股東大會召開程序,股東大會的表決環節是上市公司股東行使權力、表達意思的重要一環,新修訂的《公司法》在這個環節更有重大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上述條款有關累積投票制是對傳統的“一股一權”表決原則的突破,該制度始于美國依利諾斯州1870年所制定的《公司法》,後為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公司立法所采用。通過累積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強了小股東選舉董事和監事的權重,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成為保護少數股東的一項重要措施。

該條款為任意性規範,由公司章程約定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此外,《股東大會規則》總結監管經驗,增加了網絡投票制度的相關規定。中小股東要想利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保護自身權益的根本基礎是他們必須參加股東大會,現實是中小股東參會的比率非常低,參與成本高是重要原因。網絡投票制度能大幅度降低中小投資者出席股東大會的成本,提高他們參加股東大會積極性。由此,現場開會是基本要求,非現場參與可以作補充,較好地兼顧了公司和股東雙方的需求。

鑒于提請審議的提案經過充分醞釀,并予以公告,現場修改提案難以得到充分讨論,不能保證得到相關專業論證,部分股東也無法在短時間内作出合理判斷,《股東大會規則》特别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根據監管實踐經驗,《股東大會規則》特别規定了關聯股東的回避表決制,即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與股東大會拟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這是對《公司法》的重要補充和創新。

表決權回避制首創于德國1897年商法。表決權回避制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股東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對中小股東表決權的強化或擴大,在客觀上保護了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盡管有學者認為該制度剝奪了股東應享有的平等、自由的表決權,股東追求個人利益的願望将使其表決符合公司利益而無須加以回避,但主流的觀點仍認為,由于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況下,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特别是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一股獨大”現象仍然普遍,在“一股一票”原則下,以分散的公衆股為主體的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和制衡控股股東的行為。因此,對利害關系股東實施表決權回避是必要的。

性質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但股東大會并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産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内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購事項。

職責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将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内通知其他股東,并将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内容應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并有明确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範圍内行使表決權。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财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六個月期限内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内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讨論解決,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内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一個股東隻能委托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他們行使權力。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決議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依據《公司法》對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應包含以下内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與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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