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點
第一,它提供了一種規則。全國性組織越來越重視全球性協議,一個重要内容是尊重組織權利,工作在哪裡組織權利就應當延伸到哪裡;
第二,不需要與每個企業去談判。
國際勞工标準是三方的,是批準國家同意的,這是企業的義務;
國際勞工标準是普遍标準,是最低标準,所以不需要再談判就應當執行。
國際标準不會取代國家内部标準。國際協議僅僅是令企業表态的方式,企業要承諾自己在世界各地都要遵守普遍承認的國際勞工标準,提供體面的勞動,
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框架協議不是專門為解決沖突而達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可以避免矛盾升級,可以使工人了解企業,企業了解工人,有利于建立勞資互信;
第四,框架協議是促進一些國家落實核心公約的有效手段;
第五,框架協議不執行怎麼辦?協議是自願的,一般能夠自覺執行。問題是在企業供應鍊上的下屬企業、關聯公司的問題,工會發現問題可以向母公司提出投訴。現實中,最好的監督者是工會會員,應當随時報告協議執行的情況
法律意義
框架協議相當于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的話則無實際影響,如果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準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就很嚴肅了,可能會引發締約責任。戰略合作
戰略合作
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一是雙方同意将對方作為各自事業發展的戰略合作夥伴;
二是雙方同意在相關領域開展廣泛、深入的合作;
四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五是雙方高層建立不定期會晤和溝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