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條款
物質損失
(一)責任範圍
1、在本保險期限内,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财産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内,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該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産生的有關費用,該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3、該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别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适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二)除外責任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财産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4、自然磨損、内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财産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範圍内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财産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财産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責任險
(一)責任範圍
1、在本保險期限内,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财産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該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該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該公司亦負責賠償。
3、該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内,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産發生的損失;
4、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5、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特别條款
下列特别條款适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别條款為準。
保險金額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于:
1、安裝工程--保險工程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設備費用、原材料費用、安裝費、建造費、運輸費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重置同型号、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由被保險人與該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該公司,該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⒉、在保險期限内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确記錄,并允許該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⒊、若保險工程的安裝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該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該公司将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内向該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該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該公司将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時,該公司将根據本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保險期限
(一)安裝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該公司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工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⒉、不論安裝的保險設備的有關合同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該公司僅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内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該公司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⒊、上述保險期限的展延,須事先獲得該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險期限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内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該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保證期物質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保證期一緻,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