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要件
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範圍内從事認證活動。”(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萬元;(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隻有通過CNAS認可的實驗室才可以出得到國家法規的認可及各國實驗室互認。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制度在國際認可活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認可活動已經融入國際認可互認體系,并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是國際認可論壇(IAF)、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和太平洋認可合作組織(PAC)的正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