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

經濟名詞
定期定額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産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1]定期定額征收是由納稅人先自行申報,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民主評議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其一定期間内應納的各項稅額,分期征收。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預征。
    中文名:定期定額征收 外文名:暫無 别名: 分類:稅務 相關:社會人文

概念

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征收與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着根本區别。

1、核定的範圍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範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産、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标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征收核定的範圍是《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将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确定一個繳納标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标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後,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确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将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确認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必要環節。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準、下達定額等幾個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複雜。

4、核定定額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額确定之後一段時間之内保持不變,如果納稅人營業額偏離了定額的一定比例就進行調整,納稅人繳納稅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定額繳納,是按不低于定額的标準進行繳納。核定征收的定額是定量,一旦納稅人營業額發生了變化,核定征收稅額就必須發生變化,納稅人繳納稅款要按照核定的稅額繳納,一般隻有稅務機關核定稅額被納稅人有依據指正錯誤才進行調整。

5、核定後的申報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額戶在申報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一是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即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二是可以簡并征期,即将幾個征收期進行合并為一個征收期,對那些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核定征收的申報是建立在納稅人已經申報而申報不實、到期未申報、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等基礎上的,不享受這些優惠。

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n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内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确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産、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标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n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n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範圍,分别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n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n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将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内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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