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主教主教團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非营利性教务领导机构
国天主教主教团(Bishops,ConferenceOfCatholicChurchinChina。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1]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非营利性教务领导机构。地址设于北京。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云南省天主教“两会”主席,昆明教区主教,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第三条本团宗旨为: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借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引导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以促进国家、社会及人类的更大福祉。
  • 中文名: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 外文名: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Church inChina
  • 别名:
  • 地址:北京
  • 类型:全国非营利性教务领导机构

发展历史

1979年12月22日,到北京参加北京教区傅铁山主教祝圣典礼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5位主教共同商议,根据中国天主教会发展情况,为了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下,办好中国天主教会,使中国的神长教友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问题上明辨是非,在重大教务问题上有所遵循,并引导神长教友爱国爱教,荣主救灵,很有必要成立全国性教务机构。

这一倡议得到了全国各教区的赞同,并组成了由杨高坚主教、李德培主教、宗怀德主教、王学明主教、涂世华主教、傅铁山主教等8人组成的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事项。

1980年5月23日~30日,中国天主教第三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标志着中国天主教在文革后进入了全面恢复和重建阶段。这次会议距中国天主教第二届代表会议有18年之久,是粉碎“四人帮”之后天主教界的首次盛会。

1980年5月30日,紧接着召开了“中国天主教第一届代表会议”。会议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成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和“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时称“两会一团”)并通过了《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章程》,对推进教务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主任和中国主教团团长由同一人担任,教务委员会的副主任也兼任主教团的副团长。张家树主教当选为首任主教团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在成立之初只有20位主教。

1992年9月,在中国天主教第五次代表会议上,根据教会领导人提出的调整全国机构的建议,为了更好发挥全国教务机构的作用,将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撤销,调整为主教团下属的一个专门开展教务工作的委员会,并在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务、修院教育、神学研究、海外联谊、圣教礼仪、经济开发和社会服务,从此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机构为“一会一团”,并一直沿用至今。

宗旨

宗旨为:以圣经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们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精神,维护信德宝库,加强教会纪律,借圣神赐予的恩宠,团结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自主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宣扬基督福音,广扬圣教。现任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马英林

现任主席

马英林,男,汉族,1965年出生,2006年4月晋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云南省天主教“两会”主席,昆明教区主教,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

任务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二、审批教区主教的选圣和教区的划分与调整。三、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开展牧灵福传工作。四、团结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善言善行光荣在天大父。五、培养教会圣秩人员及其他献身生活人员。六、本团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

组织章程

(2010年中国天主教第八届代表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定名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文译名为:Bishops'ConferenceofCatholicChurchinChina。英文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本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本团宗旨为: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借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引导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以促进国家、社会及人类的更大福祉。

第四条本团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团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任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

2.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推进牧灵福传工作。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依照梵二大公会议精神,推动教会牧灵福传的本地化。

3.审核批准教区民主选举的主教候任人,指导各教区主教祝圣工作。根据全国天主教和有关教区教务发展的需要,协商划分和调整教区,研究调配教区主教。

4.推进本土化神学思想建设,做好圣经等教会经书出版工作。

5.推动圣召培育工作,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院,加强对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

6.加强教会纪律,提高灵修素质,做好对教会圣秩人员、度献身生活人员和平信徒的再培育工作。

7.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地方教会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引导。

8.本团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积极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天主教会的友好交往。

第七条本团的决议及制订的有关规章,各省(区、市)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团应予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团由全国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荣休主教可应邀列席相关会议。

第九条本团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团组织上向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4.审议和通过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团常务委员会和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一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国代表会议由本团常务委员会与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决定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全体成员和爱国会全体委员会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请辞主席,选举代主席。

第十四条本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会议和主教团全体会议的有关决议,推进教务工作的开展,处理有关事务。

神父当选为秘书长时,列席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团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2.决定召开并主持主教团全体成员会议。

3.审议提交主教团会议的文件。

4.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主教团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团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团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亦可召集。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主席和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或主教团扩大会议时,可邀请教区长(神父)、男女修院院长、有关省(区、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参加,列席者只有咨询权,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本团主席会议由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主教团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3.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5.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信德坚固,热心事主,维护信仰宝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在天主教界内有较大的影响。

4.主席、副主席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主席负责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代表会议、主教团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4.与爱国会主席共同主持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团主席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二十五条本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团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主教团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负责组织实施主教团的日常工作任务。

4.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团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本团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1.名誉主席、顾问人选由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

2.名誉主席、顾问人选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外,一般应从上届“一会一团”负责人中产生,当选时不受年龄和届数限制。

3.名誉主席、顾问列席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4.名誉主席、顾问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资管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的经费来源:

1.房产经租。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团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终止活动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成员

第八届委员会

主席:马英林

副主席:房兴耀、詹思禄、方建平、李山、裴军民、杨晓亭

秘书长:郭金才(兼)

副秘书长:杨宇、朱立戈、陈书杰、刘新红、王仁雷、何泽清、甘俊邱

名誉主席:刘柏年、金鲁贤

顾问:凃世华、刘景和、俞嘉第、吕国存、周肖吾、刘德申、李明述、余润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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