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

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术语
股东代表诉讼,相对应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它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中,主要是针对于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责任人三者之间的游戏规则,在“游戏”的直接后果是获得的收益归公司,并使公司和全体股东受益或最大限度地减损。
    中文名:股东代表诉讼 外文名: 发布单位: 所属学科:金融学 别称:派生诉讼 性质:一种诉讼形态 起源:英国衡平法

提起程序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中国实践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中,主要是针对于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责任人三者之间的游戏规则,在“游戏”的直接后果是获得的收益归公司,并使公司和全体股东受益或最大限度地减损。

股东代表诉讼,相对应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它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社团或全体股东、全体社团成员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该股东或该社团成员的自身权益,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损害赔偿作用,二是违法行为抑止作用。从长远的角度看,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戒潜在的或可能的责任人,发挥违法行为抑止作用。

直接诉讼的有益补充在海外,证券市场投资者提起的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是相辅相承的,两种诉讼制度也是相互配套的。在中国,随着以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为特征的证券民事赔偿直接诉讼案件的深入,必然会催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对于虚假陈述,股东代表诉讼只有一种情况,即上市公司赔偿后怠于追索,故股东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虚假陈述案件必须先直接诉讼后才有股东代表诉讼,否则,便存在一个损失的或然性问题。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直接诉讼结束后,根据判决或和解协议,上市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或其主动向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后,必然会出现最终赔偿者应当是违法违规者的问题,于是,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成为必要,善意的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公司怠于行使职权时代表公司向违法违规者追索公司支付的赔偿款,结果是“谁违规、谁掏钱”。

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案件中,有三种情况,其中,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有一种情况:

1)若上市公司没有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利益没有因此受损,受损失的股东只能有关违法违规者提起直接诉讼;

2)若上市公司没有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但公司董事会明知公司利益因此受损、却怠于行使职权却不向违法违规者追索的,股东可以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若上市公司参与了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公司利益因此受损与否,但由于公司自身是违法违规者,故向其他违法违规者追偿损失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都比较难,较多得体现为受损失的股东以直接诉讼方式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发展历程

1993年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情况,内幕交易的处罚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少数情况下有上市公司。从法理上来说,上市公司作为内幕交易者似乎不恰当,但如果出于和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的需要,应当还是可能的,若投资者在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前后买入,被揭露后卖出,产生差价损失,股东可以提起对上市公司的直接诉讼。

若非上市公司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他人实施内幕交易,则股东向违法违规者提起直接诉讼;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只有一种情况,即因他人内幕交易而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或内幕交易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怠于追索时,股东才可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

同样,在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操纵市场的处罚对象中,只有少数是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经批准实施违法的安定股价操作、拉升/压降股价、股权大宗交易等时,又逢投资者买入,被揭露后卖出,产生差价损失,股东可以提起对上市公司的直接诉讼。

若非上市公司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他人实施操纵市场,则股东向违法违规者提起直接诉讼;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只有一种情况,即因他人操纵市场而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或操纵市场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怠于追索时,股东才可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

有必要借鉴海外经验在美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于诉讼法的《联邦民事诉讼法》、《联邦地区法院诉讼法》及实体法的各州《公司法》中,在日本,则规定于实体法的《商法》中,而中国却尚未正式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散见于某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其中,曾有过一些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以监督和追究董事责任为宗旨的条款。例如,在199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92条(六)中规定,监事会有权“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抵触时,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

1992年,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65条(六)中规定,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1993年,《公司法》第126条(三)中则规定,监事可以在“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认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案由第1项规定为“代位权纠纷”,第178项规定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2002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以上条款,可以看作是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雏型和发展趋势。

虽然《公司法》第59、60、61、62、63、123条、《证券法》第42、63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1条规定了公司经营者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诉权以及如何起诉。

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股东代表诉讼含义,但光凭此条不足以建立股东代表诉讼,且该规范性文件在审判中所依据的效力仍不够高。而在现实中,董事会或董事长代表了公司,人们无法期望他们会将自己安排在被告席上,因而,也就使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未能得到司法上的最终救济,散见各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事实上也只是起一些上装饰门面的作用。

在争议颇多的《公司法》修订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建立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草案中也列明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但这两者还处于研究讨论阶段,尚未变成现实的法律制度。

在司法实践上,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事长)案中,作出嘉经初字(2001)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可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成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重要案例。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大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经股东和公司诉前交涉无果,公司也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可以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大股东提供债务保证,所有投票赞成该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择董事之一作为被告。

作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必要借鉴海外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的同时,积极推进中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制化建设进程。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同时,还需要修订《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加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

类型

1、公司提起的直接诉讼。包括:公司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包括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例如股东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诉讼,这就是基于违约之诉。例如,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提起的诉讼就是侵权之诉。而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主要是违反诚信义务和勤勉之责的诉讼,例如公司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2、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包括股东向股东提起的违约之诉,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之间是契约关系,因为股东之间的诉讼基本都是违约之诉。例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股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的其他股东的损失等。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包括违约与侵权之诉,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这是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直接诉讼,主要包括股权确认之诉,股档权益诉讼,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直接诉讼。主要是基于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例如公司违反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解雇的诉讼。

4、清算组提起的直接诉讼,是指清算组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清算时,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则清算组有权行使直接诉权,向股东提起承担出资责任之诉。

5、债权人提起的直接之诉。包括债权人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和向股东提起的诉讼,以及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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