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

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为食品营养强化的药
根据营养需要向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或者某些天然食品,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为食品营养强化,或简称食品强化。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强化食品。所添加的营养素或含有营养素的物质(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称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 中文名:营养强化剂
  • 外文名:
  • 别名:
  • 分类: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

种类

食品强化剂主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三类。此外也包括用于营养强化的天然食品及其制品,如大豆蛋白、骨粉、鱼粉、麦麸等。矿物质类,如钙、铁、锌、硒、镁、钾、钠、铜等;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C、B族维生素、叶酸、生物素等;氨基酸类,如牛磺酸、赖氨酸等;其他营养素类,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膳食纤维、卵磷脂等。

注意事项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并非每种产品都需要强化,强化剂的使用要有针对性,使用强化剂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用的营养素应是人们膳食中或大众食品中含量低于需要量的营养素;

(2)易被机体吸收利用;

(3)在食品加工、贮存等过程中不易分解破坏,且不影响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4)强化剂量适当,不致破坏机体营养平衡,更不致因摄食过量引起中毒;

(5)卫生安全,质量合格,经济合理。

改善措施

从2002年开始,国家在小麦面粉中实施微量营养素强化工作。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在甘肃兰州和河北承德两地开展了西部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而采用在食品中添加微量营养素以改善公众营养不良的做法,已为世界八十多个国家所认可。已有五十多家面粉加工企业开始生产添加有微量营养素的营养强化面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添加有微量营养素铁、锌、钙和4种维生素的面粉,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除了营养强化面粉以外,国家又先后推出了维生素A强化大豆色拉油、铁强化酱油、营养强化大米等食品。加碘盐的强制推广,已经使我国的碘缺乏病患者每年减少数百万人。通过食品的营养强化来防治某些疾病的效果不仅局限于此,我国克山病区、大骨节病区在食盐中强化硒以预防克山病、大骨节病效果显着,发病率明显降低。北京市儿童佝偻病发生率较前显着降低,这与近年来在北京大力推广AD奶有关。为了降低贫血、缺锌的发病率,一些补铁、补锌的食品上市,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食品的营养强化是改善国民营养状况的有效途径。食品营养强化工作经过20年的发展,虽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些生产技术尚不成熟,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法规政策和社会监督层面的,也有生产技术层面的。

1989年,卫生部对北京儿童营养食品的质量进行了检测,1992年又对全国营养食品质量进行了检测。两次检测的结果表明,约60%的食品内在质量与标签不符,少加、不加或多加营养强化剂的现象相当普遍。最近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力量对200多种口服液进行质量抽查,结果仅有21种达到检测要求。营养强化食品的质量如再任其自流,其危害性将一发不可收拾。在生产技术层面上,普遍存在着如下的几类问题:强化目的不明确;载体食品选择不当;强化工艺不合理;强化剂种类和用量不合理。

世界上所用的营养强化剂总数130种,在中国,营养强化剂在食品添加剂中是第16类。按GB14880-94国家标准列入名单的有37种,其中氨基酸及含氧化合物12种,维生素17种,矿物质8种,对这些产品品种都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并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如此众多的营养强化剂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营养强化剂,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在选择强化某种营养素之前,必须考虑膳食中该营养素的其他来源,一方面要保证摄入强化食品后该营养素水平不会过量;另一方面,该营养素的添加也应该确有必要,营养素的强化用量应该使其在膳食中的含量有明显的提高,以便摄入通常数量的食物即可得到充足的该种营养素。

2、注意各种营养素之间的平衡,防止由于食品强化而造成营养素摄入的不平衡;而且在食品中添加一种必需营养素后,不得对其它营养素的代谢产生不利影响。

3、尽量选择具有生物活性和稳定性高的营养强化剂。例如铁的营养效价就因所用形式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再如,有些营养素可由于接触空气或加热而被破坏,像维生素A、抗坏血酸和核黄素、氨基酸等可因光、热和氧化作用而被破坏。面粉中的β-胡萝卜素含量很少,而β-胡萝卜素的稳定性又比较高,所以可在面包和饼干中添加适量的β-胡萝卜素(用量为0.5mg/kg面粉中),经过面团调制、醒发(面包)或压片(饼干)、焙烤其保留量仍高达83.3%。

4、尽量选择容易被人体吸收的营养强化剂,尽量避免使用难溶的、难以吸收或易被食物影响吸收率的强化剂。有些无机盐和维生素容易在食物中相互作用而被破坏或因水洗而损失,因此所加入的营养素应和原有食物无干扰作用,如铁就可食物中的某些单酸、酯酰形成沉淀。

5、强化某种必需营养素必须同时提供其测定和监控的技术方法。

6、添加的营养素不应对食品的特性,如安全性、色、香、味、质构、烹调性质等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得过分缩短食品的货架寿命。

强化剂

1、维生素类:维生素A、β-胡萝卜素、B族维生素(硫胺素盐酸盐、核黄素、烟酸)、维生素c。

2、矿物元素强化剂:钙、碘、铁、锌。

3、常用的赖氨酸强化剂有:L-盐酸赖氨酸、L-赖氨酸.L-天冬氨酸盐、L-赖氨酸-L-谷氨酸盐等。另外,牛磺酸也是常用的一种氨基酸强化剂。

4、常用于食品强化的蛋白质有大豆蛋白、乳清蛋白、脱脂乳粉、酵母粉、鱼粉等。

卫生管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出口食品营养强化剂和经食品强化剂强化的食品,可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安排生产。转内销不符合本标准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向生产、销售等有关单位无偿抽取检验所需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医学.教育网整理,并给予正式收据。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