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

電信業

電為基礎發展由來的行業
電信,英文:Telecom。是以電為基礎發展由來的。1865年5月17日,為了電信業順利實現國際電報通信,法、德、俄、意、奧等20個歐洲國家的代表在巴黎簽訂了《國際電報公約》,國際電報聯盟(InternationalTelegraphUnion,ITU)宣告成立。1932年,70多個國家的代表在西班牙馬德裡召開會議,決定自1934年1月1日起正式改稱為“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1969年5月17日,國際電信聯盟第二十四屆行政理事會正式通過決議,決定把國際電信聯盟的成立日——5月17日定為“世界電信日”,并要求各會員國從1969年起,在每年5月17日開展紀念活動。[1]
    中文名:電信業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elecom 釋義:以電為基礎發展由來的 特殊日期:5月17日

含義

為了适應我國對21世紀電信科學研究、設備入網試運行和研制開發等的要求及解決我國電信網規模不斷擴大且新業務不斷增加所引起的新問題的需要,由原郵電部出資、由電信研究院電信傳輸研究所負責具體興建模拟目前及未來電信網絡環境的大型綜合實驗室——RTNet(通信網綜合實驗模拟驗證中心,簡稱電信參考網)已通過信息産業部驗收.根據組建目标,RTNet網絡邏輯功能構成應盡可能與當前和将來的中國電信網相一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RTNet建立起A、B、C3點組成的環狀網,綜合了SDH傳輸、窄帶交換及信令、寬帶交換、接入網等技術。RTNet網是一個以科學實驗和檢測等非運營為目标的網絡,因此利用5個交換機和8個信令轉接點按長途網和本地網組成以兩套編号方式構成的網絡。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A.基礎電信業務

一、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一)固定通信業務(二)蜂窩移動通信業務(三)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四)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一)集群通信業務(二)無線尋呼業務(三)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四)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五)網絡接入業務(六)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七)網絡托管業務

詳細介紹

A.基礎電信業務

一、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業務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終端設備與網絡設備之間主要通過電纜或光纜等線路固定連接起來,進而實現的用戶間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終端的不可移動性或有限移動性,如普通電話機、IP電話終端、傳真機、無繩電話機、聯網計算機等電話網和數據網終端設備。固定通信業務在此特指固定電話網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的“電話網編号标準”,全國固定電話網分成若幹個“長途編号區”,每個長途編号區為一個本地電話網。固定電話網可采用電路交換技術或分組交換技術。

固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固定網國内長途電話業務、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IP電話業務、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1.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

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是指通過本地電話網(包括ISDN網)在同一個長途電話編号區範圍内提供的電話業務。

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如固定網短消息業務)。

-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号碼顯示等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電話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網業務。

-基于ISDN的承載業務。

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本地電話網絡設施(包括有線接入設施),所提供的本地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電話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是不同運營者的網絡。

2.固定網國内長途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内長途電話業務是指通過長途電話網(包括ISDN網)、在不同“長途編号”區,即不同的本地電話網之間提供的電話業務。某一本地電話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内長途字冠和長途區号,呼叫另一個長途編号區本地電話網的用戶。

固定網國内長途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長途編号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長途編号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跨長途編号區的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号碼顯示等各種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電話網、長途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長途編号區的智能網業務。

-跨長途編号區的基于ISDN的承載業務。

固定網國内長途電話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國内長途電話網絡設施,所提供的國内長途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國内長途電話業務經過的本地電話網和長途電話網,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3.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是指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國際電話網絡(包括ISDN網)提供的國際電話業務。某一國内電話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際長途字冠和國家(地區)碼,呼叫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電話網用戶。

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經過本地電話網、長途網、國際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國家或地區的智能網業務,如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業務等。

-跨國家或地區的基于ISDN的承載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網絡,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傳輸設施。所提供的國際長途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經過的本地電話網、國内長途電話網和國際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4.IP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泛指利用IP網絡協議,通過IP網絡提供或通過電話網絡和IP網絡共同提供的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在此特指由電話網絡和IP網絡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電話業務,其業務範圍包括國内長途IP電話業務和國際長途IP電話業務。IP電話業務在整個

信息傳遞過程中,中間傳輸段采用IP包方式。

IP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國内和國際長途智能網業務。

IP電話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IP電話業務網絡,無國際或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内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或國内傳輸設施。所提供的IP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國際IP長途電話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電話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5.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實現國際通信業務所需的地面傳輸網絡和網絡元素。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并出租、出售國際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國際陸纜、國際海纜、陸地入境站,海纜登陸站、國際地面傳輸通道、國際衛星地球站、國際傳輸通道的國内延伸段,以及國際通信網絡帶寬、光通信波長、電纜、光纖、光纜等國際通信傳輸設施。

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際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資源和功能資源,并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二)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蜂窩移動通信是采用蜂窩無線組網方式,在終端和網絡設備之間通過無線通道連接起來,進而實現用戶在活動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終端的移動性,并具有越區切換和跨本地網自動漫遊功能。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經過由基站子系統和移動交換子系統等設備組成蜂窩移動通信網提供的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

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1.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簡稱GSM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頻段的GSM移動通信網絡提供的話音和數據業務。GSM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接口采用TDMA技術,核心網移動性管理協議采用MAP協議。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移動消息業務,利用GSM網絡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動台發起、移動台接收的消息業務。

-移動承載業務以及其上的移動數據業務。

-移動補充業務,如主叫号碼顯示、呼叫前轉業務等。

-經過GSM網絡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移動智能網業務,如預付費業務等。

-國内漫遊和國際漫遊業務。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GSM移動通信網絡,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2.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簡稱CDMA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頻段上的CDMA移動通信網絡提供的話音和數據業務。CDMA移動通信的無線接口采用窄帶碼分多址CDMA技術,核心網移動性管理協議采用IS-41協議。

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移動消息業務,利用CDMA網絡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動台發起、移動台接收的消息業務。

-移動承載業務以及其上的移動數據業務。

-移動補充業務,如主叫号碼顯示、呼叫前轉業務等。

-經過CDMA網絡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移動智能網業務,如預付費業務等。

-國内漫遊和國際漫遊業務。

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CDMA移動通信網絡,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3.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簡稱3G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動通信網絡提供的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主要特征是可提供移動寬帶多媒體業務,其中高速移動環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動環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環境支持2Mb/s速率的數據傳輸,并保證高可靠的服務質量(QoS)。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第二代蜂窩移動通信可提供的所有的業務類型和移動多媒體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3G移動通信網絡,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設施,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設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三)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衛星通信業務是指經過通信衛星和地球站組成的衛星通信網絡提供的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通信衛星的種類分為地球同步衛星(靜止衛星)、地球中軌道衛星和低軌道衛星(非靜止衛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運地球站、移動地球站或移動用戶終端。

根據管理的需要,衛星通信業務分為兩類。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

1.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動地球站或移動用戶使用手持終端、便攜終端、車(船、飛機)載終端,通過由通信衛星、關口地球站、系統控制中心組成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實現用戶或移動體在陸地、海上、空中的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主要包括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類型。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組建衛星移動通信網絡設施,所提供的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衛星移動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提供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2.衛星國際專線業務

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是指利用由固定衛星地球站和靜止或非靜止衛星組成的衛星固定通信系統向用戶提供的點對點國際傳輸通道、通信專線出租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有永久連接和半永久連接兩種類型。

提供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應用的地球站設備分别設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終用戶租用或購買。

衛星國際專線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衛星通信網絡設施。

(四)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數據通信業務是通過因特網、幀中繼、ATM、X.25分組交換網、DDN等網絡提供的各類數據傳送業務。

根據管理的需要,數據通信業務分為兩類。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國際數據通信業務、公衆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

1.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

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是指利用IP技術,将用戶産生的IP數據包從源網絡或主機向目标網絡或主機傳送的業務。

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因特網骨幹網絡和因特網國際出入口,無國際或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内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或國内傳輸設施。

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的經營者可以為因特網接入服務商提供接入,也可以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提供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利用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可以建設用戶駐地網、有線接入網、城域網等網絡設施。

基于因特網的國際會議電視和圖像服務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

2.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是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幀中繼和ATM等網絡向用戶提供永久虛電路(PVC)連接,以及利用國際線路或國際專線提供的數據或圖像傳送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會議電視業務和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于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國際幀中繼和ATM等業務網絡,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傳輸設施。

3.公衆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

公衆電報業務是發報人交發的報文由電報局通過電報網傳遞并投遞給收報人的電報業務。公衆電報業務按照電報傳送的目的地分為國内公衆電報業務和國際公衆電報業務兩種。

用戶電報業務是用戶利用裝設在本單位或本住所或電報局營業廳的電報終端設備,通過用戶電報網與本地或國内外各地用戶直接通報的一種電報業務。用戶電報業務按使用方式分為專用用戶電報業務、公衆用戶電報業務和海事用戶電報業務。

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

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動态分配等技術特點的集群通信系統組成的集群通信共網,為多個部門、單位等集團用戶提供的專用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

集群通信系統是按照動态信道指配的方式實現多用戶共享多信道的無線電移動通信系統。該系統一般由終端設備、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組成,具有調度、群呼、優先呼、虛拟專用網、漫遊等功能。

集群通信業務包括:模拟集群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1.模拟集群通信業務

模拟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模拟集群通信系統向集團用戶提供的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模拟集群通信系統是指在無線接口采用模拟調制方式進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統。

模拟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模拟集群通信業務網絡,無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内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2.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向集團用戶提供的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是指在無線接口采用數字調制方式進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統。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主要包括調度指揮、數據、電話(含集群網内互通的電話或集群網與公衆網間互通的電話)等業務類型。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調度指揮業務,也可以提供數據業務、集群網内互通的電話業務及少量的集群網與公衆網間互通的電話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網絡,無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内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二)無線尋呼業務.

無線尋呼業務是指利用大區制無線尋呼系統,在無線尋呼頻點上,系統中心(包括尋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廣播方式向終端單向傳遞信息的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可采用人工或自動接續方式。在漫遊服務範圍内,尋呼系統應能夠為用戶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尋呼漫遊服務。

根據終端類型和系統發送内容的不同,無線尋呼用戶在無線尋呼系統的服務範圍内可以收到數字顯示信息、漢字顯示信息或聲音信息。

無線尋呼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無線尋呼網絡,無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内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三)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國内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

1.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是指根據使用者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将自有或租有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包括一個或多個完整轉發器、部分轉發器帶寬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賃或購買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為自己或他人、組織提供服務的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在境内開展相應的出租或出售的經營活動。

2.國内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

國内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是指利用衛星轉發器,通過VSAT通信系統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國内實現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語音、數據、視頻圖像等傳送業務。

由甚小口徑天線和地球站終端設備組成的地球站稱VSAT地球站。由衛星轉發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組成VSAT系統。

國内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VSAT系統,在國内提供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語音、數據、視頻圖像等傳送業務。

(四)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國内數據傳送業務、無線數據傳送業務。

1.固定網國内數據傳送業務

固定網國内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第一類數據傳送業務以外的,在固定網中以有線方式提供的國内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主要包括基于異步轉移模式(ATM)網絡的ATM數據傳送業務、基于X.25分組交換網的X.25數據傳送業務、基于數字數據網(DDN)的DDN數據傳送業務、基于幀中繼網絡的幀中繼數據傳送業務等。

固定網國内數據傳送業務的業務類型包括:永久虛電路(PVC)數據傳送業務、交換虛電路(SVC)數據傳送業務、虛拟專用網業務等。

固定網國内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可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術的數據傳送網,無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内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2.無線數據傳送業務

無線數據傳送業務是指前述基礎電信業務條目中未包括的、以無線方式提供的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該業務可提供漫遊服務,一般為區域性。

提供該類業務的系統包括蜂窩數據分組數據(CDPD)、PLANET、NEXNET、Mobitex等系統。雙向尋呼屬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的一種應用。

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無線數據傳送網,無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内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五)網絡接入業務.網絡接入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的、與網絡業務節點接口(SNI)或用戶網絡接口(UNI)相連接的接入業務。網絡接入業務在此特指無線接入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

1.無線接入業務

無線接入業務是以無線方式提供的網絡接入業務,在此特指為終端用戶提供面向固定網絡(包括固定電話網和因特網)的無線接入方式。無線接入的網絡位置為固定網業務節點接口(SNI)到用戶網絡接口(UNI)之間部分,傳輸媒質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傳播的無線方式,用戶終端不含移動性或隻含有限的移動性。

無線接入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位于固定網業務節點接口(SNI)到用戶網絡接口(UNI)之間的無線接入網絡設施,可以從事自己所建設施的網絡元素出租和出售業務。

2.用戶駐地網業務

用戶駐地網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利用與公衆網相連的用戶駐地網(CPN)相關網絡設施提供的網絡接入業務。

用戶駐地網是指用戶網絡接口(UNI)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絡設施。根據管理需要,在此,用戶駐地網特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絡設施。用戶駐地可以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可以是一棟或相鄰的多棟寫字樓,但不包括城域範圍内的接入網。

用戶駐地網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用戶駐地網,并可以開展駐地網内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六)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國内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實現國内通信業務所需的地面傳輸網絡和網絡元素。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并出租、出售國内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内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光纖、金屬線、節點設備、線路設備、微波站、國内衛星地球站等物理資源,和帶寬(包括通道、電路)、波長等功能資源組成的國内通信傳輸設施。

國内專線電路租用服務業務屬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内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内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資源和功能資源,并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七)網絡托管業務.網絡托管業務是指受用戶委托,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内的網絡、網絡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的放置、網絡的管理、運行和維護等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它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

注:模拟集群通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國内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含固定網國内數據傳送業務和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網絡托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B.增值電信業務

一、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一)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在線數據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通信網絡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台,通過通信網絡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和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交易處理業務包括辦理各種銀行業務、股票買賣、票務買賣、拍賣商品買賣、費用支付等。

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指通過通信網絡傳送,對連接到通信網絡的電子設備進行控制和數據處理的業務。

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即EDI,是一種把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有關的信息和數據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數據,通過通信網絡在有關用戶的計算機之間進行交換和自動處理,完成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的業務。

(二)國内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國内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通信網絡實現國内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的交互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

國内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包括國内多方電話服務業務、國内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和國内因特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等。

國内多方電話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公用電話網把我國境内兩點以上的多點電話終端連接起來,實現多點間實時雙向話音通信的業務。

國内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通過公用電話網把我國境内兩地或多個地點的可視電話會議終端連接起來,以可視方式召開會議,能夠實時進行話音、圖像和數據的雙向通信。

國内因特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是為國内用戶在因特網上兩點或多點之間提供的雙向對稱、交互式的多媒體應用或雙向不對稱、點播式圖像的各種應用,如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視頻點播(VOD)、遊戲等應用。

(三)國内因特網虛拟專用網業務.

國内因特網虛拟專用網業務(IP-VPN)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網網絡資源,采用TCP/IP協議,為國内用戶定制因特網閉合用戶群網絡的服務。因特網虛拟專用網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術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專網内可實現加密的透明分組傳送。

IP-VPN業務的用戶不得利用IP-VPN進行公共因特網信息浏覽及用于經營性活動;IP-VPN業務的經營者必須有确實的技術與管理措施(監控手段)防止其用戶違反上述規定。

(四)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因特網或其他網絡的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它應用服務。

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一)存儲轉發類業務.

存儲轉發類業務是指利用存儲轉發機制為用戶提供信息發送的業務。語音信箱、X.400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屬于存儲轉發類業務。

1.語音信箱

語音信箱業務是指利用與公用電話網或公用數據傳送網相連接的語音信箱系統向用戶提供存儲、提取、調用話音留言及其輔助功能的一種業務。每個語音信箱有一個專用信箱号碼,用戶可以通過終端設備,例如通過電話呼叫和話機按鍵進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遞、接收、存儲、删除、轉發、通知等功能。

2.X.400電子郵件業務

X.400電子郵件業務是指符合ITUX.400建議、基于分組網的電子信箱業務。它通過計算機與公用電信網結合,利用存儲轉發方式為用戶提供多種類型的信息交換。

3.傳真存儲轉發業務

傳真存儲轉發業務是指在用戶的傳真機之間設立存儲轉發系統,用戶間的傳真經存儲轉發系統的控制,非實時地傳送到對端的業務。

傳真存儲轉發系統主要由傳真工作站和傳真存儲轉發信箱組成,兩者之間通過分組網或數字專線連接。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時投送、傳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報文存檔及其他輔助功能等。

(二)呼叫中心業務.

呼叫中心業務是指受企事業單位委托,利用與公用電話網或因特網連接的呼叫中心系統和數據庫技術,經過信息采集、加工、存儲等建立信息庫,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因特網等公衆通信網絡向用戶提供有關該企事業單位的業務咨詢、信息咨詢和數據查詢等服務。 呼叫中心業務還包括呼叫中心系統和話務員座席的出租服務。

用戶可以通過固定電話、傳真、移動通信終端和計算機終端等多種方式進入系統,訪問系統的數據庫,以語音、傳真、電子郵件、短消息等方式獲取有關該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咨詢服務。

(三)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因特網接入服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将業務節點與因特網骨幹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電話網或其它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因特網。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内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

(四)信息服務業務.

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設,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因特網等公衆通信網絡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語音信息服務(聲訊服務)或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等信息服務的業務。

信息服務的類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務、娛樂/遊戲、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信息服務業務面向的用戶可以是固定通信網絡用戶、移動通信網絡用戶、因特網用戶或其他數據傳送網絡的用戶。

注: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與本分類目錄中的業務名稱不一緻時,其對應關系如下:

基礎電信服務中,“移動話音和數據業務”屬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國内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送業務”含在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和固定網長途電話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屬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内專線電路租用服務”屬國内通信服務設施業務。

國際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含在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和國際數據通信業務中;基于因特網“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業務”屬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利用國際專線的“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服務”屬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增值電信服務中,“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交易處理)”和“電子數據交換”屬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存儲與傳送、存儲與調用)”屬存儲轉發類業務;“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屬信息服務業務;“編碼和規程轉換”在目前電信網已無具體應用,故在本目錄中未列出。

電信業重組

一.重組的必要性

今天曠日持久的電信業重組終于塵埃落定,也就是市場上廣為流傳的“五合三”方案,即中國移動兼并鐵通,中國電信并購聯通C網以及中國網通和中國聯通的G網合并組成新的中國聯通。

這次重組方案也是衆多重組方案中最合理的一種方案,但是一些電信專家在主流媒體上卻表示了失望,對此表示不解,其失望的原因不外乎兩個,一是沒有打破中國移動一家獨大,二是會造成惡性競争。表面看起來專家的置疑合情合理,仔細分析卻不盡然,關于第一個問題如何打破中國移動一家獨大?難道象當年固網分拆一樣南北分家?電信和網通南北分家實際效果并不好,直觀的例子看一下大家對于寬帶上網的抱怨就可以,一個寬帶資費貴,二是服務差,南北經過多年滲透并沒有絲毫改變北網通和南電信的壟斷格局,反觀移動資費和服務,在移動和聯通全國競争的格局下,手機資費和服務改善程度明顯好于固網,另外對于中國移動一家獨大也從兩個方面進行的削弱,一方面發展當前尚不成熟的TD網,另一方面則是固網實力明顯弱于電信和聯通。關于第二個會造成惡性競争的問題,其實大可不必過分擔憂,先看移動網絡,全國性的三張網是合适的,遍觀國外各國移動網也普遍大于三張,至于固網惡性競争則更不必擔心,之所以寬帶資費貴,服務差是因為競争不足而不是過分惡性競争。

二.重組的方案

1、中國電信收購中國聯通的CDMA業務

2、中國網通與中國聯通GSM業務合并

3、中國移動收購中國鐵通

4、中國衛通則暫時不進行調整

相關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8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吳基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适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信息産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信息産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電信主管部門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币;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币;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七條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信息産業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内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拟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适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财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信息産業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标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項規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拟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八條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内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拟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财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項中規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拟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又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産業部負責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信息産業部負責審批。

第十條信息産業部應當自收到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将材料補齊後,信息産業部應當在15日内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信息産業部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六)、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信息産業部的審查工作應當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對已經依法設立公司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準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基礎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信息産業部向其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内。

第十一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将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内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準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内。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組成。

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号等内容。

經營許可證的附件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别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件。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産業部的規定增發經營許可證附件。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内容在本辦法附件中列出。信息産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産業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局長簽發,并報信息産業部備案。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憑委托書領取。

第十六條電信主管部門在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應當不批準其申請,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七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第十八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準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範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的子公司,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等内容,由發證機關在獲準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第二十一條獲準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内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準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在15日内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确認書,并向信息産業部報告。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15日内書面通知備案者。待材料補齊後,應當在10日内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确認書。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第一款所列四項材料發生變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化後20日内,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别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内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說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别規定。

對未在經營許可證規定時限内提供電信服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注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範圍。

第二十三條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六條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準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内,變更公司名稱、注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内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内,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在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後,原發證機關為其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将其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将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三十條發證機關吊銷或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被吊銷或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章經營許可證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務會計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年度報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财務報表等有關材料。年度報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并将結果報告信息産業部。

第三十三條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電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電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産業部統一印制。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趨勢

本文首先對通信業務的總體發展趨勢進行簡要闡述,在此基礎上對增值電信業務市場發展趨勢從業務融合、産業鍊、技術、客戶等角度分别進行了分析。

1、通信業務總體發展趨勢

總體來看,通信業務的發展将有四個明顯的變化。

(1)由電話為主向數據為主轉移.數據對電話的替代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數據業務量和業務收入都将遠遠超過話音業務而成為運營商拉動業務增長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體現在話音業務的IP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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