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的證書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登記結婚;(2)本市戶籍;(3)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4)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5)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可以在本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本市戶籍公民,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應當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中文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外文名: 别名: 舊稱: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光榮證 頒發對象:發給獨生子女父母 注意事項: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所需材料: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 相關:《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更名時間:2002年09月01日

辦理機構

在職人員的女方所在單位駐地的街道辦事處,農村居民及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申報資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隻有并且自願隻要一個子女的證明;

5、子女的戶籍證明;

6、子女的出生證明;

7、工作單位或村(居)證明。

申報範圍

1、隻有一個子女且自願不再生育的;

2、夫妻隻生育的一個子女已死亡,經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

3、夫妻未生育過子女或者隻生育一個子女已死亡,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隻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經市人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書面認定符合其他條件的。

享受下列待遇

1、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财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2、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征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3、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扶貧、救災、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4、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并獎勵二千元以上獎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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