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制度

養老金制度

福利制度
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币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世界各國的社會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籌資機制和待遇水平,其養老金制度主要表現也不相同。
    中文名:養老金制度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對象:特定公民 時間: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 結果:維持正常生活水平 類型:福利制度 目的: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基本類型

世界各國的社會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籌資機制和待遇水平,其養老金制度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

1、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型”。這一類型堅持“選擇性”的保障原則,即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适用不同的保障标準,保障費用由國家、雇主和雇員三方負擔,待遇保障的給付标準同勞動者的收入和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相挂鈎,強調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2、“福利型”,主要實行于英國、瑞典等西歐國家。這一類型制度堅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則。保障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稅收,保障的範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較高,國家負擔過重。

3、“國家型”,前蘇聯以及東歐等國家都曾實行這類制度。它堅持“國家統包”的保障原則,保障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保障費用,保障的範圍包括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

4、“儲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采納。這類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積累”的原則,保障費用由勞資雙方按比例交納,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個人帳戶,在職工退休時,将該費用連本帶息以一定形式發給職工個人。這種制度有利于樹立職工自我保障的意識,具有較強的激勵機制,但同時也存在着難以兼顧社會公平的缺陷。

報告指出,中國養老金制度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老年人口保障水平提升迅猛。在5年前的養老金發展指數中,當時的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口占城鎮60歲及以上人口比率隻有38.4%(全國),而在最新的養老金發展指數2018中,該指标數值已經提升到了71.79%。隻用了5年時間,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的養老金收入已經成為老年人晚年經濟收入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收益來源

(一)養老保險基金對于債券的投資從養老基金誕生的那一刻起,債券就是其偏愛的一種投資工具。養老基金的長期負債和對投資安全性的要求決定了長期債券必須是投資組合中的成員。由于養老基金的主要支出是在未來的一段很長的時間裡,這樣的長期負債決定了養老基金需要将長期債券作為主要的投資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說,養老基金是理想的“長線投資者”。

(二)養老保險基金對于股票的投資雖然從理論上說,通過構造養老基金的最佳債券投資組台是可能的,但在實際的操作中,要尋找完善的匹配是一什非常困難的事情。這大概也是美國90%的養老基金不将100%的資金完全投資于債券的原因之一,如今在很多的養老基金的投資組合中,股票都占有一個小小的份額。

它的吸引力主要來自于投資股票的高收益率,由于養老基金的負債是極為長期的,主要的支出發生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裡,這使得它更适合于長線資産的投資(包括長期債券和股票),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于長期債券的股票風險就自然成為一個應當重視的問題。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投資手段除了投資于本國的金融資産之外,對養老基金來說.海外的金融資産也是很有吸引力的。除了金融資産之外,有形資産(如房地産等)也應該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對象。

發展現狀

西歐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高的國家有意大利、荷蘭、奧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後就業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資的80%計算;荷蘭,是低收入者可領取原工資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奧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體現為其所占原工資比例很高,而且還規定,凡就業年限達45年時,工資必須大幅度晉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資的80%,由此計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則規定:工齡滿35年可領取的養老金為最後七年中最高兩年平均工資的85%,這一比例也相當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較高,可領原工資的70~75%。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國家有法國、芬蘭、德國、丹麥、英國等,比如法國,是根據最高十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确定養老金;而芬蘭則規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原工資的60%,德國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則為原工資比例則較高,為75%,這是因為公務員無法享受到企業補充養老金。

同樣是這些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的不同體現在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發達程度。如意大利,其補充退休金比較微薄;而荷蘭,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為雇員提供個人壽命保險,這是自願的;奧地利,其補充退休金發展緩慢;而西班牙則沒有統一的或有組織發展的補充退休金制度。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國家則有着較發達的補充退休金制度。

在法國,設有各種職業的補充制度(達700多個)以及各種老年補貼;在德國,補充制度也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門的工人、職員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補充退休金的總額,相當于公務員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資的75%),此外還設有兼職職業退休金,私營企業的雇員不享受該制度。

德國另有一類叫義務制度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也很發達,67%的企業與29%的手工業都建立了義務制度,該制度的養老基金由企業分攤和個人自願交納形成,具有互助性質。在丹麥,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實行集體保險或企業、企業之間建立自治的财務管理機構等方式,實行一種财務自治、具有承包性質、适用于18—66歲(每周至少工作10小時)的勞動者的強制性補充養老金制度。

而瑞士則例外,它屬于高福利國家,在保持較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同時,也規定了強制性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以保證公民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商業養老保險一般立足于個人的自願加入,作為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有益補充,在西歐各國普遍較為發達,它對範圍廣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業期間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較強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蘭、奧地利等國家,由于補充養老金制度比較薄弱,其公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比較踴躍,私營機構舉辦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的輔助作用顯得也很突出。

西歐各國的養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還包括對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種行業雇員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國,對喪偶的婦女,60歲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轉讓權力(通常可繼承全部退休金),對喪偶的男性則限制較嚴。

在法國,實行特種職業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齡與領取的退休金數量上優于普遍職業養老退休金政策,詳見表1。同普通制度一樣,特種制度的養老基金也由個人、雇主分擔,兩種制度領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礦工與國營鐵路公司雇員享有國家最優惠養老金待遇。

德國分階段改革

德國公共養老金制度曾經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個世紀80年代的頂峰,德國一位拿平均工資的普通全職工人退休後獲得的養老金是工資的70%,遠高于美國的40%。

此時一些人口趨勢研究報告為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鐘。德國的生育率很低,在歐盟國家中也居于倒數。再加之不斷增長的平均壽命,人口結構将從2010年開始明顯惡化。到2030年,适齡勞動力人口将從4200萬減少到3300萬,贍養率将從55%幾乎翻倍到115%。

德國采用的是典型的現收現付型養老體制,由在職的一代贍養已退休的上一代,以支定收,基本沒有結餘。在這種模式下,115%的比例将必然引發養老金難以持續的财政危機。

雖然是看到了長期的趨勢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讓政客們下定決心,對現有的制度開刀。

與此時德國的無限風光相比,上世紀90年代初剛剛完成兩德統一的德國卻是歐洲大陸經濟發展最暗淡的一塊,統一後十年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僅為1.95%,失業率從1994年開始持續超過10%,最高達到過12.7%,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受到質疑。

1998年社會民主黨的施羅德一上台,就開始推動德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養老體制改革是重頭戲。時任德國勞工部長裡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經過一年的讨價還價在上議院得到批準,但改革的措施已經大打折扣。

“很多具體措施在最後一刻與工會妥協而放棄,因此在縮減開支、降低赤字上沒能發揮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卻具有實質意義,強調了降低法定國家養老金比例,加強個人和公司養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國養老制度三支柱的體系。”普朗克社會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邁爾(Marius R. Busemeyer)認為。

此前德國養老體系雖然也已經存在國家法定養老金、企業年金和個人保險三個部分,但由于國家法定養老金占到絕對多數,另外兩個支柱,尤其是私人養老保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當時德國退休人員85%的收入都來自于國家法定養老金,相比之下英國為65%,美國更少隻有45%。

裡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将私人部分切實建立起來,他計劃從2008年開始,政府通過減稅或直接資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億德國馬克(當時相當于90億美元),激勵人們最多拿出收入的4%參加私人養老金,同時逐步将法定養老金的比例減至60%。

2001年的改革還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勞動者和雇主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上限:在未來20年不得超過20%,2030年不得超過22%。

根據德國勞工部在1987年所作預測,如果不進行任何變革,在人口結構變化的前提下,要想讓現收現付的養老體制避免入不敷出,企業和員工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從1990年将持續增長,如果經濟前景不佳,到2030年貢獻率将超過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況下,2030年的貢獻率也會超過35%。

中國

深入剖析起來,中國内地、印度與泰國養老金準備的景象比其他地區來得更為複雜。這些區域在人均所得排行中榜中墊後

,更遑論提供普遍性的養老金安排。但他們的确為特定職業人群提供養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務人員,或其他可以區分出的特定人群。

中國現行的養老金體制是這種雙重體制的一個典型範例:鄉村地區的養老金體制建立在補貼和互助基礎之上。這類養老金的資金來自集體與鄉村企業的供款,參與者所能領得的養老金金額極低,并同供款年限挂鈎。

城市地區的養老金制度則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樣貌。城市養老金制度将随收随付式與雇主和雇員共同供款的基金式養老金結合起來,于1997年起施行,并于1999年擴大,将非國有企業員工也納入其中。但當前隻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這一體系,且這一體系面臨嚴重資金不足的危機,特别是在沿海城市裡,人數不斷增長的中産階級要想在退休後維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準,必須要自行多加準備才行。

同中國内地相比,印度問題較為輕微,但泰國面臨的困境則與中國不相上下。在泰國,養老金通常同工作崗位挂鈎,大型企業多半自行設立員工養老基金,但大多數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養老金計劃。鑒于印度和泰國均面臨人口老齡化壓力,而泰國的窘境尤甚于印度,當前,兩國均緻力發展擁有穩健的基金式要素的養老金制度。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養老金制度建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中國養老保險保險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統賬結合的新制度得到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複蓋面逐步擴大,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繳收支赤字增加,養老金支付面臨巨大壓力;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養老保險背負曆史債務;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緩慢,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善等問題。為此,應積極借鑒歐美養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健全完善我國養老金制度。

2013年4月起,養老金按調整後的标準按月發放。

存在問題

(一)複蓋面不全,未來隐患巨

大首先,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工業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農村城鎮化,農民進城務工化,己由必然趨勢發展為客觀現實。而現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數兩個不同的系統,各自實施的辦法互不銜接,結果造成了農民工遊離于社會養老保險之外的局面。這些農民工一是數量驚人,具估算每年約有一億農民進城務工。二是這些農民工己成為準城鎮居民,未來很難再依靠土地實現養老,這樣龐大的社會群體的養老需求沒有納入供給計劃,勢必造成将來養老金供需嚴重失衡,最終成為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夠強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生産要素(包括勞動力)能夠按照價格信号從一個部門和地區向另一個部門和地區轉移。我國已經進行國有企業的重組, 這種流動顯得尤其重要。

員工在流動時應能攜帶他們積累的養老金福利。如果流動意味着失去自己的養老金福利,他們将不願這樣做。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科技、管理等各類人才,占全國總數七成以上,由于沒有“個人帳戶”,阻礙了他們向企業的流動。而企業是市場競争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的競争就是人才的競争。

資本積累嚴重不足

成功的養老金制度應有助于資本的積累,進而推動經濟發展。但我國現行的養老金制度卻不然,體現為基金積累嚴重不足。中國有巨大的基礎建設和長期投資項目的需求,由于缺乏長期儲蓄手段,大部分家庭儲蓄隻是中短期的,不能為長期貸款提供穩定的基礎。

改革趨勢

亞太養老金制度及其改革趨勢

亞洲人口結構正面臨劇烈且重大的挑戰,整個亞太地區未來的養老金體系景像正在成形。

亞洲擁有全球六成人口,正面臨全球最為劇烈的人口結構轉變。2050年,亞洲平均老年人

口依賴比率預計将從10%增加近3倍,至27%,而某些國家甚至可能高達70%。

随着經濟快速發展,及都市化程度日益增長,亞洲傳統家庭結構也日趨解體,并引發劇烈社會經濟變革。在亞洲,老年人多半依賴子女奉養,在歐洲相當普遍的養老金準備,在亞洲尚屬特例,并非常态。

亞太各國家和地區政府已開始建構穩健與财務健全的養老金制度,以應對未來需求。亞洲政府正試圖避免重蹈西歐國家的複轍—西歐的錯誤正是在于遲遲未能推動全面性的養老金改革。

本報告将着重探讨亞太地區正在發展中的養老金制度,檢視個别地區或國家為應對迫在眉睫的老年人口貧困問題而增加養老金複蓋率及提供充足的收入替代的種種做法,并分析亞太地區未來養老金市場的成長前景,同時也是德盛安聯資産管理在出版西歐、東歐國家養老金制度報告後,系列養老金制度研究報告一部分。

亞太各國在養老金改革的步調上頗多差異。其中,澳大利亞改革壓力最小,其養老金制度為全球所稱道,能夠為所有人口提供長期、财務健全的養老金收益,足以滿足其财務需求。改革壓力最大的則是印度,該國隻有9%的工作人口加入各種養老金計劃中,而政府也才剛剛推動養老金改革,以期彌補現有養老金制度的種種缺失。

亞太地區政府面臨的挑戰是,在老年人口快速增加的情況下,必須在極短時間内做好養老金準備。他們已經開始在強制性或自願性的養老金制度中推行基金式養老金計劃。

至2015年時,亞太養老金資産将較成長逾250%,金額從1.1萬億歐元擴增至2.9萬億歐元。以規模計,日本是亞太最大的養老金市場,然而在未來10年内,預期其養老金資産将不再明顯增長。人口最多的中國内地與印度将最具成長潛力,終将成為全球最大養老金市場。

當前,随着全球養老金儲備缺口愈來愈大,養老金資産管理将逐漸成為讨論重心。由專業資産管理者進行養老金投資,将影響退休人士所能取得的養老金福利水準與養老金制度的整體籌資成本。強化投資回報是民營資産管理業者的核心競争力之所在,因此,基金式養老金的資産應由民營部門管理。投資監管應強化養老金投資組合最優化的過程,而不應幹擾這一過程。卓越的投資解決方案有助于緩解養老金改革壓力與全球養老金制度提存不足的問題。

日本與澳大利亞

為更清楚地描繪出本報告提及之亞洲國家養老金制度,我們認為,将其區分為工業化國家,即日本和澳大利亞,與其他亞洲新興經濟體兩部分較為适宜。

日本與澳大利亞擁有全面性的、傳統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類似前述所提之教科書架構。

澳大利亞相當倚重基金式養老金制度,第一支柱提供了普遍性的、依據生計與資産調

查(means- andasset-tested)的全民養老金制度;第二個支柱則借由強制性的、與收入相關的架構以為營運。自1992年起,隻要員工收入在特定水準之上,每位雇主最多必須貢獻員工薪資的9%至對應的“養老金基金”(super annuation)中。雇主的強制性供款外,個人亦可自願向現有或分立“養老金基金”賬戶供款。澳大利亞相當倚重基金式養老金制度,且其養老金制度的建構,祉有舉足輕重的重要性令其為即将來臨的人口結構挑戰做好準備。

同澳大利亞不同,日本的養老金制度更為複雜。1961年,日本建立了全民性養老金架構。其中,第一支柱由統一費率的基本養老金,即“國家年金”(NationalPension),及與收入相關的職工養老保險(Employee Pension Insurance,簡稱EPI)構成,此兩種方案均為“随收随付”制。這些強制性的養老金計劃通常同基金式就業養老金方案配合使用,一般是受益基準(defined benefits,簡稱DB),但可以轉換為供款基準(Defined Confnibution,簡稱DC)。

要應對人口結構變化可能帶來的問題,日本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需求至為必要與殷切。當前,日本拟将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從60歲提高至65歲,并調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收入替代水準。為了維持退休後生活的穩定,個人養老金準備将更顯重要。

總之,由于人口結構情況日益惡化,加上高度依賴随收随付制,日本養老金制度前景并不若澳大利亞的樂觀。

未來

綜觀亞太各國家與地區養老金制度,有些特點相當明顯。許多國家養老金制度涵蓋比率明顯低于多數工業化國家水準,且收入替代率通常更低。各新興經濟體中,隻有少數提供全面性養老金制度,在老年人口逐漸增加,且原有社會結構無法再支撐退休生活時,這些國家正在推動養老金改革以解決浮現中的老齡人口貧困問題。

改革浪潮幾乎席卷各地,基金式養老金制度的重要性亦與日俱增。基金式養老金安排通常被設計為“供款基準”(DC)式,并通過雇主組織,非常适合拓展養老金涵蓋範圍。然而在許多國家,這些基金隻開放讓部分人口參與,如政府員工或正式部門勞工(如在印度的情形)等。

但當不同職業或企業設立自己的養老金架構時,從業人員轉職時将更為困難,原本的工作年資也不見得會被承認,最終,勞工的養老金準備依然不足。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讓養老金制度内不同的基金開可以互相移轉,比如當員工在不同産業間轉換工作時都能适用。

政府角色

在新加坡和印度,養老金基金由政府控制,甚至成為政府的一部分。這就帶來了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而如果養老金制度是“供款基準”制時尤為如此。

“供款基準”式的養老金安排意味着個人要承擔養老金的最終投資風險。如果運氣不佳或年屆退休時仍有相當規模的高風險投資,則退休時可能無法取得足夠資金。在強制性“供款基準”式養老金制度中,基金由政府管理所引發的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從基金經理人的角度看,究竟什麼水準的風險-回報權衡水準才是恰如其分的。如果政府直接或間接管理養老金基金,基金經理人的動機和一般民營基金經理人不同。

民營基金經理人會在可接受的風險水準下追求最大回報,但政府的動機則并非如此,因為養老金準備不足将使政府增加額外支出,以社會保險或任何其他型式的社會福利來“掏腰包”援助貧窮的老年人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養老金餘額超過必需,政府并不因此受益,而如果餘額不足,政府則可能處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普遍采用回報與風險較低的投資策略。

正因如此,将養老金基金交由專業化民營公司管理與操作,是較為恰當的作法。隻要基金管理公司間有足夠的競争,對客戶沒有過高的轉換成本,且搭配适當的規範與監管,

民營資産管理業者将最能滿足客戶的需求。另外,養老金基金外包管理還有其他優點,即養老金基金不會被挪用為政府項目融資—畢竟,政府項目的投資回報通常極難量化。

如果政府将其核心任務定位為提供基本養老金、以實現社會财富的再分配,則在養老金方面,政府與民營部門間可以形成良性分工。再者,政府必須設定養老金準備規則,并為民營産業建立适合的規範架構。公衆亦必須明白了解自己在養老金方面的權利及其與養老金提供者的關系,并要接受充分的教育,了解有關投資過程的相關知識,從而明了自己需要承擔為晚年生活儲蓄的責任。

然而,“完美”的養老金制度在現實中幾乎不存在。在現實世界中,政府在養老金準備方面扮演着

相當重要的角色。随收随付式的養老金隻能由政府運營,因為這種制度必須以政府稅收為依托。但從歐洲經驗看,随收随付制根本無法應對老齡人口依賴比率日益高漲的情況,必須仰賴基金式養老金制度的輔助。這種情況最好交由民營部門解決,但實際上很多國家選擇了一條不同的路徑。

有時政府會選擇在重新設計養老金制度的過程中設立一個中央緩沖基金,其目有在于趁人口結構情況尚未惡化前積累資金,等到人口結構情況不再如以往樂觀時再予提取應用。此類緩沖基金已在法國出現,中國内地也有類似的發展。中國内地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的資金來源包括來自國有企業民營化的收入、彩票銷售收益與政府注資,成立目的在于部分填補當前尚無資金準備的養老金缺口。

由政府主導成立的這些基金未必非得由政府管理不可,相反,要設定适當的激勵模式,從而最大化養老金資産風險調整後的回報,此類基金的管理通常應外包給資産管理公司管理。

政府基金投資

除了民營的基金式職業養老金計劃,政府養老金基金亦積聚了大量資産

截至2004年底,政府養老金基金資産管理規模已達7090億歐元,約占民營(或基本為民營)的職業養老金市場規模的63%。截至目前,日本政府養老金基金(GPIF)規模達5470億歐元,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養老金基金,韓國的國家養老金(NSF)以900億歐元規模居次。

此外,中國内地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印度的員工強制基金組織(EPFO)、中國台灣的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PSPF)、勞工退休基金(LPF)與勞工保險基金(LIF)、泰國的政府養老金基金(GPF)等,也擁有大量資産支撐政府的養老金負債。

這些基金成立目的與架構差異極大:日本的政府養老金基金管理國家養老金體系中的基金式部分;中國内地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則屬于緩沖基金,在省市政府第一及第二支柱負債發生緊急情況時為其後盾;印度、韓國、中國台灣及泰國的養老金基金則屬強制性的養老金基金,是基金式或部分基金式的養老金安排,隻有特定人口可以加入。

這些基金傳統上均屬國家所有,資金經常被挪用為基礎建設融資,或做“經濟導向投資”,如投資于社會或房屋等福利計劃等,甚至将資金轉貸回政府機構亦是相當普遍的事。養老金基金投資回報通常差強人意,有時甚至還比不上通貨膨脹,等于實質虧損。因此,許多政府已經開始讓養老金基金管理更加專業化,意圖強化與穩定投資回報。

改革的第一步是政府開始轉移投資标的,從原來的政府項目,轉向應用可以由市場定價的金融資産上。養老金基金管理的可靠性、透明度與治理因而得以大幅改善。

第二步允許基金資産配置适度多元化。過嚴的投資範圍與量化投資規則可以帶來次佳回報。養老金準備的最終目的在于複蓋收益基準制下的養老金負債,或最大化供款基準制下的養老金福利。因此,養老基金的投資政策不應為與此無關的目标所影響,否則,必然會導緻儲蓄錯誤配置與投資回報低于最優值的風險。

完善方向

一、建立統一的多層次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退休生活水平

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确立了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提出了2 0世紀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目标,即基本建立起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适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在統一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應盡快出台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統一各地政策,實現多層次保障體系的目标。

二、統籌考慮國家、單位、個人三方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繳費率

應将基本養老保險中統籌基金的職能設定為滿足基本養老保險的需要,統籌基金由國家和單位共同出資,類似于加拿大養老金制度的第一重保障;将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基金分離出來,作為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由政府發起,政府免稅,政府嚴格監管,相當于第二重保障;大力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願發起,政府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等相關鼓勵政策以示鼓勵,對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由政府宣傳引導,個人自願參加,相當于第三重保障。

三、進一步加快立法,确保養老保險制度的貫徹落實

繼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後,《失業保險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也相應出台,但養老保險方面的行政法規尚不健全。應加快養老保險立法進程,完善勞動行政執法制度,将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納入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相通的社會保險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我國應盡快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各自特點,再分别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附加養老保險,促進人員合理正常流動,使保險體制順利運行。

五、合理、有效地投資、利用養老基金

我國人口老齡化浪潮來勢迅猛,而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又嚴重不足,隻有合理地投資運營養老保險基金,才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危機,迎接人口老齡化挑戰。充分地利用養老基金還可以在不增加國家、企業和勞動者負擔的前提下合理調整社會保險待遇。

經過多年的發展,一個适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老齡化的加快以及就業方式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體制在實施中卻是一項艱苦複雜的系統工程,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着養老保險"空賬"、擴大複蓋面困難等問題,嚴重影響着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無論是立足當前,還是着眼長遠,都需要盡快建立起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積極應對老齡人口增加對社會經濟的挑戰。目前我國對于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開始有所松動,但是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才能夠看到成效。

為此我們應将上述辦法應用于完善養老保險體制中,而我們也相信,随着我國的綜合國力日益增強、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定會順利進行,老有所養的願望也會早日實現,并會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建設。

最新消息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号。

《決定》明确,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養老金可繼承

人社部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李忠回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後錢會‘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李忠指出,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是用于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就是說,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賬戶的餘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謂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并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别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計算方法

退休金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于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曆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隻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标準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于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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