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維權

專利維權

法律學術語
專利維權是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是侵犯其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
    中文名:專利維權 外文名:Patent rights 定義: 屬性:即是侵犯其專利權 性質:實施其專利 特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法律規定

要是他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确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适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範圍内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為生産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産品,能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争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專利标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标注專利标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标注專利标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産品或者産品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産品;

(三)在産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将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公衆将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衆混淆,将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标注專利标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産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适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号或者專利号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複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内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号或者專利号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産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系另一産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産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内容、範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一)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專利财産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三)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産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産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第五條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範圍。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

人民法院确定擔保範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産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條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八條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九條人民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第十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将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後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第十四條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确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财産保全。

第十七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八條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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