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

TRIMs

1986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成果
《TRIMs協議》《TRIMs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是1986年10月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後成果之一,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TRIMs是指對貿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并不是泛指所有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它的實施,意味着各國必須承擔國際義務,取消那些限制貿易或對貿易有不良影響的投資措施,從而有力地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國投資以确保自由競争的同時,促進全球經濟,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中文名:《TRIMs協議》 外文名:TRIMs 所屬學科: 簽訂時間:1986年10月 簽訂雙方:烏拉圭

内容

《TRIMs協議》由序言,正文,附錄組成。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指由東道國政府通過政策法令直接或間接實施的與貨物有關的對貿易産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與服務貿易知識産權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和其他投資措施,不屬于TRIMs協議管轄。

1.TRIMs協議的宗旨:避免投資措施給貿易帶來扭曲和限制,從而促進世界貿易擴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進跨國投資,已達到在确保自由競争同時,增進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經濟增長目的。

2.适用範圍:本協議隻适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适用于與知識産權和服務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該協定并不适用于所有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而是适用于那些可能對貿易産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3.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核心内容。不是禁止成員國實施投資措施,而是禁止其實施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一切可能對貿易産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4.例外規定:第四條就發展中國家在投資措施方面履行國民待遇義務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義務做了例外規定。但此等背離僅是“暫時”的。

5.通知與過渡安排:各締約國在TRIMs生效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報,并在兩年内(發展中國家5年,最不發達國家7年)消除這些TRIMs。

6.透明度規則: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以及做法的透明度。

7.管理機構:協議專門建立了一個對參加協議所有成員方開放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

8.解決争端:《TRIMs協議》第八條: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協商程序和争端解決使用GATT1994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WTO《争端解決諒解書》各項條款。

宗旨

促進投資自由化,制定為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利影響的規則,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國際投資,以便在确保自由競争的同時,提高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經濟增長水平。協議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得違背《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意義

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範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在國際投資法中有重要地位。它将投資問題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體制。并以多邊協議的形式将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它的實施,意味着各國必須承擔國際義務,取消那些限制貿易或對貿易有不良影響的投資措施,從而有力地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國投資以确保自由競争的同時,促進全球經濟,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不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TRIMs協議》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起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

TRIMs是指對貿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并不是泛指所有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1990年5月,TRIMs談判小組達成的框架協議草案中給TRIMs下的定義為:一項投資措施,如果是針對貿易的流向即貿易本身的,引起了對貿易的限制或損害作用,且這種作用是與GATT有關規定不符的,就成為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理解TRIMs的概念把握以下三個要點:第一,它是針對外國直接投資項目或企業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它是直接或間接由東道國政府通過政策法令實施的;第三,用關貿總協定的條款來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貿易的“自由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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