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協議

婚前财産協議

婚前婚後所得的财産的歸屬所作的約定
婚前财産協議的概念并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關于婚前财産協議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1]一種觀點:婚前财産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财産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産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中文名:婚前财産協議 外文名:Prenuptial agreement 别名: 對像:婚前财産 意義:避免将來不必要的财産糾紛 注意事項: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對應法律:《婚姻法》第19條

法律基礎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婚前的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财産歸夫妻雙方共有。

協議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财産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财産協議。随着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财産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财産協議就成為了新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财産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财産的歸屬有了明确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另外,由于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争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财産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财産的所有權争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缪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争。為此,簽訂婚前财産協議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優勢:

1、明确男女雙方婚前财産的範圍,避免将來不必要的财産糾紛;

2、确定雙方婚後财産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産制還是區别财産制;

3、為将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持。

協議公證

很多人認為,婚前财産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婚前财産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隻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緻,協議的内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隻要雙方就婚前财産的歸屬基于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隻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财産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四、如何訂立婚前财産協議

首先,雙方必須出于自願訂立财産協議,不能隐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其次,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财産(括婚前财産和婚後财産),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财産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

再次,協議的内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财産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财産協議,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将來造成巨大損失,達不到簽訂婚前财産。

注意事項

随着現在經濟水平的提供,簽訂婚前财産協議已經變成一種趨勢,簽訂婚前财産協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二、明确婚前财産的範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産,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财産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财産作出約定即可。

三、明确婚前财産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财産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隻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财産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四、财産描述要明确。

在實踐中,由于财産描述不明确最終導緻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确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産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财産協議時,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産隻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确的描述應該是“坐落于某市(縣)xx街xx号房産由雙方共有”。

五、設定清楚婚前财産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财産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六、男女雙方必須簽字并且注明時間。

七、婚前财産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幾個誤區

注意的問題

為了保障所簽的婚前财産協議合法有效,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訂立婚前财産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隐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其次,婚前财産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财産,括婚前個人财産和婚後共同财産,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财産不能成為婚前财産協議的客體。

再次,婚前财産協議的内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财産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财産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财産協議的初衷。

有關誤區

1、誤區一:婚前财産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2誤區二:如果不簽婚前财産協議,則一方婚前财産會變成夫妻共同财産。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财産為其個人财産,不會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财産協議,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産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财産,以免将來發生争議。

3誤區三:财産協議隻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後可簽署婚内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4誤區四:婚前财産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隻要婚前财産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财産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将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财産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财産,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财産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産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财産的孳息,包括個人财産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财産婚後産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币、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态财産。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财産,股權轉為了貨币,這隻是原有的财産價值形态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财産。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财産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财産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财産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财産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還貸補償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财産已确定無疑(以取得房産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産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将房産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産權益,這屬其個人财産;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産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财産,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産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産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産所有權是屬于物權,還貸行為是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于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産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産作為不動産,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産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産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隻能産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協議書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為夫妻。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财産作以下約定,以便供婚後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産有:

————————————————————————

二、乙方的婚前财産有:

————————————————————————

三、甲乙雙方的共同财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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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雙方婚前财産的所有權歸雙方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緻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财産主張所有權。

五、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産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

夫婦婚前财産協議書格式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身份證号碼:XXX

乙方:李小姐,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身份證号碼:XXX

鑒于:

1、甲、乙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為合法夫妻。

2、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甲、乙雙方約定夫妻财産權屬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乙雙方為明确财産權屬,避免财産争議。現經過友好協商,就婚前、婚後的财産權屬達成如下一緻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登記在王某、李小姐方名下,位于上海市XXX區XX路XX弄XX号〔滬房地XX字(XXXX)第号〕歸乙方所有(含室内家俱、家電等室内物品);

第二條王某名下股東賬戶内的股票(市值約人民币萬元)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李小姐名下XXXX銀行賬戶内的存款人民萬元歸甲方所有(賬号:)。

第四條李小姐父母贈與李小姐的奧迪牌轎車及牌照歸乙方所有(車型:XXX;牌照:XX)。

第五條李小姐名下的基金(市值約人民币萬元)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李小姐名下工商銀行定投歸乙方所有(約人民币元)。

第七條甲、乙雙方的金銀首飾及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萬元。

第九條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資薪金收入、投資收益、獲得贈與等财産性收入)。甲、乙雙方的各種支出由各自承擔。

第十條王某名下的其他财産(若有)歸甲方所有,李小姐名下的其他财産(若有)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王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甲方承擔,李小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30日内,配合乙方到房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收到新的房産證5日内将本協議第三條、第八條約定的款項彙給甲方。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即對甲、乙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權屬變更登記完成與否均不影響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四條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争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均為清潔打印文本;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再婚婚前财産協議書

再婚婚前财産協議書怎麼樣寫?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财産,為了避免日後因财産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财産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财産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财産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财産的婚前财産的處理矛盾。婚後财産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婚前财産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财産,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财産的,屬于個人的财産。按照誰的财産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個人婚前财産的,一般要按照婚後财産分割(對方承認屬于婚前财産的除外)。

婚前财産協議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内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别、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财産的範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将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财産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财産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财産權利歸屬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财産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财産婚後處分行為産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财産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财産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财産簽訂時間。

再婚婚前财産協議書

甲方(男方):

身份證号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号碼:

住址:

鑒于甲乙雙方自願結婚,并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緻意見:

第一條婚前财産的約定

1.甲方名下财産:

(1)房産。

(2)存款。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4)債券。

(5)其他财産。

2.乙方名下财産:

(1)房産。

(2)機動車。

(3)存款。

(4)其他财産。

3.(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财産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财産均是婚前财産,該财産的所有權分别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财産所産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産的收益分别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3)其他約定:。

第二條婚後所得财産的約定

1.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産,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後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财産;

2、甲方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産權的收益等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債務

1.甲方婚前債務:房産按揭貸款:總額萬元;首付萬元;剩餘貸款:萬元。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萬元。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後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後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并承擔因此産生的法律責任。

2.甲乙雙方婚後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雙方婚後借債應事先協商一緻,任何未經雙方協商并書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一方單獨舉債,事後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其他約定:。

第四條夫妻财産的管理和處分

1.歸屬夫妻共同财産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

2.歸屬一方的個人财産由财産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任何一方不得隐藏和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财産,如有隐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隐藏或轉移的财産的全部份額。

4.關于夫妻财産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第五條日常開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承擔。

2.重要開支約定。

3.關于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第六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其他約定。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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