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

發表權

著作人身權類型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着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1]發表權的内容,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權的行使事實上常常受到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隐私權等其他合法民事權利的限制,作者在行使發表權時必須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否則構成民事侵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産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着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着作權法不再保護。發表權是作者的一項着作人身權,作者當然可以自由行使。
    中文名:發表權 外文名: 别名:公表權 屬于:著作人身權 釋義: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

特征

首先,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盡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衆,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

1、着作财産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産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

2、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

3、作者将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

其次,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于着作人身權,具有專屬于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着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内,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這種規定的言外之意顯然是,凡作者明确表示不準發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後的着作财産權保護存續期間,他人不應違背作者意志發表;作者生前對作品發表與否沒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發表,可由其着作權繼承人在着作财産權保護期内行使。

第三,作為一種着作人身權,發表權有保護期的限制。

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着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着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着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着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着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着作權法不再保護。

限制

發表權是作者的一項着作人身權,作者當然可以自由行使。但是,由于作品内容可能涉及他人權利,在行使發表權時,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隐私權等其他合法民事權利。發表權的行使事實上常常受到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隐私權等其他合法民事權利的限制,作者在行使發表權時必須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否則構成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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