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通祥

謝通祥

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
謝通祥系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北京專業死刑複核律師、死刑複核網首席律師。謝通祥系中國國民黨革委會成員、謝通祥系中國國民黨革委會北京市社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中國國民黨革委會北京市委法律服務志願者聯誼會專家、中國國民黨命委會北京西城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律師協會行業規則委員會委員、北京律師協會職務犯罪預防與辯護委員會委員、學曆系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
    中文名:謝通祥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xietongxiang 籍貫:江蘇 出生地:江蘇 性别:男 民族:漢族 國籍:中國 職業: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網首席律師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宗教:佛教 身高:176厘米

簡介

謝通祥是北京著名律師,學曆系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謝通祥系中國國民黨革委會成員

謝通祥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頒發的A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頒發的《公證員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資委聯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等證書。

謝通祥律師現任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首席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網首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東城律師協會人大政協委員會委員,曾先後任公證處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律師、中國中央數字電視法律頻道制片人。

謝通祥擅長刑事案件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與死刑辯護律師業務,參加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首次開庭,是辦理最高法院死刑複核案件最多的律師之一,代表性大案主要有:中國75歲死刑複核第一案李有斌綁架罪緻人死亡案二審死刑改判;三進宮累犯溫珂踢死警察故意殺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複核後不予核準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中國死刑複核第一案楊方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複核後不予核準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輝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複核後不予核準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涉嫌合同詐騙案800萬元無罪釋放;吳玉民合同詐騙罪法院直接判決無罪,劉清春濫伐林木無罪釋放,中央電視台直播新型地溝油八千萬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辯護人,複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複核階段的律師,代理黃金大盜貪污罪死刑複核成功撤銷死刑判決

專業領域

重大、疑難刑事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民商事訴訟代理。

企業兼并與重組、國企改制、股票、證券發行與上市領域等非訴訟法律業務。

精通台灣法律法規。

行政訴訟、法律顧問等。

典型大案

謝通祥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業績豐碩在從事法律實務的過程中特别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在刑事辯護、重大經濟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糾紛辯護等領域均有突出表現。通過大量案件的辦理,謝通祥律師形成了一整套的辦案思路和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為數不少的無罪釋放、死刑改判、撤銷指控、指令再審、取保候審等驕人的成績,其辦理的數以百計的法律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中,影響重大的有:

一、李有斌綁架緻人死亡一案二審改判辯護

2005年李有斌、李向陽共同綁架張某某并緻張死亡,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法院作出連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李有斌、李向陽犯綁架罪,判處李有斌、李向陽死刑。

判決結果:謝通祥擔任李有斌綁架緻人死亡一案二審唯一的辯護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蘇刑終字第0038号刑事判決書,采納了謝通祥關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現,原審判決對李有斌的量刑不當”的辯護意見,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現在已經改為有期徒刑。

二、特大跨國販毒案李菲販毒辯護(李菲販賣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國販毒14個被告人的案件開庭,謝通祥律師作為辯護人連續三天出庭為主犯李菲販毒案辯護,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主犯李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現在已經改為有期徒刑。 

同案犯關輝在2010年12月被執行死刑。該案在2010年被最高法院公布為全國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刊登在201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報)是2005年中、俄兩國部長級會議簽署《打擊中俄邊境地區毒品犯罪議定書》之後,兩國禁毒警方共同破獲的首例跨國走私販毒案件。

三、李輝殺人搶劫死刑判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死刑,改判死刑緩期二年。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認定出租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并且搶走财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别惡劣,罪行特别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李輝委托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及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審,2010年12月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現在已經改為有期徒刑。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合同詐騙無罪釋放。

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是一汽大衆在中國汽車租賃市場唯一的戰略合作夥伴

2011年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張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騙八百萬元,判處韓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不服委托謝通祥律師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下發了2011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号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随即檢察院撤回起訴,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韓明坤被無罪釋放。

五、劉清春濫伐林木無罪釋放。(涉案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

2009年撫遠縣法院作出09撫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決,認定劉清春未經批準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委托謝通祥律師上訴,佳木斯市中級法院09佳一刑終字第40号裁定書,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意見,撤銷了原判決,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劉清春無罪釋放。

六、李海軍故意殺人罪死刑案件。

承德市中級法院認定李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李海軍不服委托謝通祥律師上訴,河北省高級法院采納了謝通祥的原判決事實不清量刑不當的意見,作出冀刑一終字第83号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李海軍的死刑判決。 

七、馬士坤與張寶喜履行協議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

馬士坤與張寶喜履行協議糾紛案件委托謝通祥律師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原判決原告主體錯誤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由王勝俊院長簽發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書,指令再審。 

八、國務院撤銷浙江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浙江省三門縣珠岙村陳寶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複及行政複議決定書,委托謝通祥律師到國務院複議,國務院采納了謝通祥“關于省政府決定書事實認定和證據審查存在錯誤”的意見,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複[2011]119号行政複議裁決書,撤銷了浙江省政府的決定書。

謝通祥律師辦理的媒體公布的經典案例:

新華網、人民網、中央政法委的長安網、中央電視台、北京晚報、香港文彙報、各省市電視台、新浪網、搜狐網、中國法院網、鳳凰網、團中央中國青年網、司法部法制網、法制日報、民主與法制時報、中國新聞評論網、美國中文網等100多家國内外各大媒體都多次報道過謝通祥律師。

謝通祥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在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重大經濟犯罪、合同詐騙無罪辯護、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重大民、商事糾紛辯護等領域均有突出表現。通過大量案件的辦理,謝通祥律師形成了一整套的辦案思路和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為數不少的無罪釋放、死刑改判、不予核準死刑、撤銷指控、取保候審、指令再審等驕人的成績,其辦理的數以百計的成功案件中,影響重大的有:

一、楊方振搶劫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黃骅市法院開庭,就楊方振因涉嫌搶劫罪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死刑複核。這是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程序開庭、首次對于死刑複核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也是首次在死刑複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楊方振案被譽為“中國死刑複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級法院認定楊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殺被害人魏某20多刀緻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态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托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複06885937号刑事裁定書,采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号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死刑,後依法改判。

二、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不予核準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法院認定溫珂等5人是刑滿釋放人員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馬某毆打緻死,還有其他犯罪,數罪并罰,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納了謝通祥律師關于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傷害的結果,不應以溫珂的死刑立即執行來償命的辯護意見,2013年8月2日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複19600769号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溫珂故意殺人罪踢死警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黑刑三終字第53号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不核準溫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

三、王旭搶劫罪無罪釋放成功案例。

某大公司經理王旭,在2013年7月的一天突然被北京市豐台區公安分局帶走并且刑事拘留,理由是其11年前涉嫌在北京市豐台區某飯店搶劫一萬元,王旭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5天,最後檢察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準逮捕,之後王旭被無罪釋放。

四、于某學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無罪釋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點多,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與公安分局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關于于某學是被他人欺騙利用完全不知道他手裡的郵包是300克冰毒與槍支,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對羁押42天現場抓捕的涉嫌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與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于某學取保候審,在201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給于淑學出具了京公海解保字(2014)第000718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與通知書,于淑學終于無罪釋放,同案其他3人都已經被執行了逮捕并且後來都判刑10年以上。

五、中央電視台全天滾動直播謝通祥律師代理的公安部督辦新型"地溝油"特大案件。

該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出台後開庭審理的最大一起“地溝油”案件

2013年9月2日上午8時30分,公安部督辦的一起“地溝油”大案在江蘇連雲港市中級法院開審,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額八千多萬元)。該案中,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爛的動物内髒提煉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銷往全國各地的117家食品企業。

六、合同詐騙無罪辯護成功案例報道。

北京晚報、鳳凰網報道(摘要):《逃跑十餘年他終獲無罪》(合同詐騙罪無罪釋放)

2013年12月,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漯河石化集團高新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玉民詐騙撫順市信合公司總價款為738307.50元”。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觀點直接判決吳玉民無罪。

謝通祥律師善于辦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複核案件。在詳細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後,謝通祥律師認為,吳是無罪的。他的辯護詞中,向法院提出了28點意見。

謝通祥律師主要觀點是:本案實際上屬于經濟糾紛,不屬于合同詐騙罪,甚至連民事上的合同欺詐行為都不構成。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決。該院認為,吳玉民代表石油公司與簽訂合同,并未采取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手段。從合同的履行情況看,吳玉民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因油品質量問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并付給同進公司10萬元貨款,後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騙,在客觀上導緻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剩餘錢款。由此可見,雖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給付貨款,吳玉民還變更身份證信息在他處隐匿,但由此認定吳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顯然證據不足。此外,吳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的合同,後來給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債務,均不是個人行為。所以,關于吳玉民及其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提出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辯解,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七、謝通祥辦理的《合同詐騙罪》無罪釋放成功案例-《汽車租賃元老洗冤錄》。

案情:2011年4月27日,張家港市法院作出判決,張家港市法院認為,中汽乾坤、韓某明知自己沒有奧迪銷售權,卻無視法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蘇州公司錢财800萬元,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對中汽乾坤公司判罰50萬,對韓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韓某委托謝通祥律師代理二審上訴。

二審時謝通祥律師從多方面論證了中汽乾坤和韓某無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與蘇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無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履行隻是違約問題,構不成合同詐騙。

其次,中汽乾坤是蘇州公司40%的股東,蘇州公司是中汽乾坤連鎖經營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騙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車不是特許經營的專賣産品,任何公司與個人都可以買賣汽車,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為一汽大衆說中汽乾坤采購的汽車隻能租,就想當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沒有銷售權。

“中汽乾坤沒有非法占有蘇州公司800萬元購車款的主觀故意和目的。”

謝通祥律師介紹說,根據資産評估報告,中汽乾坤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據财務統計,2006年度中汽乾坤資産總額為人民币1.2億餘元,減去負債0.77億元,淨資産為4700萬元。這些實際擁有的資産充分證明了在與蘇州公司簽訂“購車協議”的時候,中汽乾坤雖現金短缺,但仍具有實際履行合同及償還債務的能力。為了能夠履行與蘇州公司的合同,中汽乾坤在把800萬元購車款挪作他用後,積極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籌措借款。

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檢方申請撤訴獲準,韓某無罪釋放。

“一系列證據告訴我們,中汽乾坤隻是因自身經營擅自動用了蘇州公司的購車款,後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而未能及時償還債務,僅此而已。”謝通祥認為,很明顯,這是一起典型的、純粹的民事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有着本質的區别,中汽乾坤構不成單位犯罪,韓某個人更構不成犯罪。

經過謝通祥的辯護,對于張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決,蘇州中院再次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第二次裁定發回重審。在重審階段,檢方申請撤訴,此案就此了結。而已經被關押了兩年半的韓某無罪釋放,終于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氣。

八、《他為跨國毒品大案辯護》

北京晚報:《他為跨國毒品大案辯護》(摘要)

中俄警方的一次會晤,促成一起跨國毒品大案的破獲。該案涉及毒品數量大、人員多,後來同時被判刑的就有15人。作為該起販毒大案的主犯之一,李菲委托了北京著名律師謝通祥為其辯護。

這起跨國大案涉案的毒品數額是4000多克,作為主犯,李菲是否必死無疑?

警方行動 中俄高層會晤成立毒品案專案組

2005年11月,在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市舉行中、俄禁毒部長級會晤期間,俄阿穆爾州禁毒局局長庫奇門科向中方通報了一件走私搖頭丸的案件線索,提出聯合作戰,共同偵查破案。經協商,黑龍江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和黑河市公安局與俄阿穆爾州禁毒局進行會晤,決定成立專案組,對這起走私搖頭丸案件立案偵查,代号“2005·12·21”專案。

10月9日,中俄兩國警方采取統一行動,全線開展收網行動。第一戰場在黑河市,在毒品交易成功後對關輝販毒團夥成員實施抓捕,并以最快的速度将其“下線”及有關人員捕獲歸案;第二戰場在大連市,抓捕“上線”李菲及同夥;第三戰場在廣州市,抓捕李菲的“上線”;第四戰場在俄羅斯阿穆爾州,由阿穆爾州禁毒局負責對走私毒品的“下線”達尼亞和瓦洛佳進行緝捕。

檢方指控15名毒販被移送起訴7人為主犯

檢方指控稱,關輝、張少平、李菲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餘8人起次要作用,應根據刑法,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上述15人的刑事責任。

受托辯護承認犯罪但非主犯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毒品大案的主犯,被判死刑的為數不少。為給李菲保住一命,其家人找到北京著名律師謝通祥,委托其為李菲出庭辯護。

謝通祥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李菲,并調閱案卷之後,确定了辯護思路,即承認犯罪,請求法院對李菲從輕處罰,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謝通祥律師辯護的思路是,首先否定李菲的主犯身份。

他認為,李菲隻是從春哥和阿宇那裡得點好處費,春哥和阿宇才是真正的主犯,李菲隻不過是廣州春哥和阿宇的小馬仔,相對于春哥和阿宇系從屬地位。

現在大毒枭春哥和阿宇均沒有到案,還在繼續危害社會,公安機關至今還不知道春哥和阿宇的真實姓名、住址以及主要犯罪事實和線索,而李菲在将來能夠作為至關重要的證人指認春哥和阿宇,留李菲性命有助于偵破春哥和阿宇重大販毒集團案件,李菲為了獲得減刑和回報社會也一定會戴罪立功。

其次,李菲能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案,主動如實坦白交代,認罪态度較好。

謝通祥還指出,偵查機關把李菲提出看守所外審訊,而且連續審訊兩天,有看守所提審記錄及訊問筆錄的時間地點足以證實,偵查機關的做法嚴重違反了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進行的強制性規定。

最終結局毒品數量并非判死唯一情節

在人們的慣常思維中,販毒50克以上,就有可能判處死刑了。而李菲涉案的毒品數額是4000多克,從數量上來說足夠了。

不過,謝通祥認為,涉案毒品數量雖然有4000多克,但是毒品數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節。量刑時應該綜合考慮本案及案外的多種因素以及被告人李菲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而且李菲在被關押期間,還有阻止其他在押犯自殺的立功表現。因此,應對李菲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菲積極為被告人關輝販賣毒品聯系賣主,而且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對其判處死刑,鑒于其歸案後認罪态度較好,可對其不立即執行死刑。其辯護人關于李菲能如實坦白交代,認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請求對李菲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最終,作為此次跨國販毒大案主犯之一的李菲,被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現在已經被改為有期徒刑 。

案情

貪挪共8000餘萬獲死刑

據了解,現年53歲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到任不久,宋文代就由副董事長榮升為董事長,過程迷霧重重,甚至惹了官司:原董事長吳某住院治病,出院後發現“官帽”丢了,因為“篡位”太蹊跷,吳某把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此後近10年,宋文代執掌乾坤公司,一直被舉報不斷、官司不斷,連檢察官都驚歎,他是“百查不倒、百煉成鋼”的“雙百”貪官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該案由内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區檢察院将該案交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經審理認定宋文代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乾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公共财物價值6504.5萬餘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一審判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宋文代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上訴。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審判程序合法,維持了一審判決,案件随後進入最高法死刑複核階段。

律師稱多項事實缺乏證據

對于一審和二審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認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階段,宋文代聘請了律師為其辯護。

據宋文代的死刑複核辯護律師謝通祥介紹,根據案卷材料,法院認定的多項事實缺乏證據。其中,法院有一筆認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注冊成立自己的公司、并獲取2.9萬畝土地租金1700萬元的事實不清。

謝通祥認為,此處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實際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内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資成立牛元公司,這個公司實質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後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經過了重新驗資注冊,此時這個公司的出資人分别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這4人都是個人出資,運營資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馬某借款1000萬劃入牛元公司賬戶,沒有乾坤公司的資金。因此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個人的第二個牛元公司與政府訂立的合同取得2.9萬畝土地等優惠條件,并出租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謝通祥還提出,根據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會決議,宋文代當時已經不是國有股代表,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派他人擔任了乾坤公司的國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體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貪污的主體要件。

死刑複核後被發回重審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宋文代案的死刑複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内蒙高院維持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的刑事裁定。最終撤銷終審裁定,發回内蒙古高院重審。

追訪

獲得死刑判決 看守所内寫信找律師發聲明

據謝通祥介紹,在2013年會見宋文代時,宋文代對于自己的案件仍然滿懷着希望,并且心情不像是一個經過了兩審判決、等待死刑複核的人。根據謝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個非常精明的人,對于法律觀點和法條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對于檢方指控和法院認定的每一筆犯罪事實,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規定和規則有一套自己的辯解。“可能是因為他曾經在内蒙古高院擔任過職務有關,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謝通祥介紹。

謝通祥告訴記者,今年年中自己意外收到了宋文代的信件,要求緊急會見律師。謝通祥稱,按照宋文代的要求,他會見了宋文代,當時他顯得有些疲憊。宋文代稱在看書報時發現了一條關于自己的新聞,說内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韓志然的落馬為宋文代檢舉,宋文代覺得很荒唐,他與韓并沒有過多交際,沒有一起共過事,因此手寫了一份聲明轉交給了謝通祥。宋文代在聲明中稱:“本人與韓志然素無往來,對韓的情況一無所知,所以我無法檢舉韓,韓志然不是我檢舉的。”在聲明中,宋文代自稱“是個重情義、講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去陷害别人,用檢舉别人的方式來保命”。

等待死刑複核 每天早晨都擔心被執行死刑

根據宋文代向律師謝通祥的描述,自從2015年初開始,宋文代的死刑複核時間超過了一年,宋文代也開始焦慮起來。

謝通祥稱,宋文代曾談到兩次死刑判決對于他的巨大影響,這幾年他對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認識和感悟。“他說他曾親眼看着看守所内有5個人左右分别被提出執行死刑,那個時候對于宋文代的沖擊很大”。

謝通祥說,宋文代告訴他,其被羁押的看守所,規定提人的時間是在每天早上6點,這些人當中有被提到法院受審的,也有提出被詢問的,還有少數幾個跟宋文代一樣等待死刑複核的。“他每天一到5點就起床,等待着,等着6點提人,過了點還沒來提人,說明自己安全了,這一天就算是平安過去了。”謝通祥稱,因為最高法的死刑複核裁定書是直接送達到看守所的,送達當天就是執行日,因此對于死刑是否被複核,宋文代隻有被執行或者收到複核裁定書當天才能知道。

具體涉案内容

據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宋文代在擔任内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坤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預留、低價收購乾坤公司股權等手段非法獲取乾坤公司股份517萬多股,将股份溢價1000多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為自己注冊成立公司。同時,宋文代在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政府簽訂投資協議中,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國土資源局為乾坤公司投資發放的面積為2.9萬多畝土地的19個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變更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種并收取租金。8年間,宋文代共計收取租金1700多萬元并占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宋文代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萬元用于注冊成立聖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購買的某金礦以聖坤公司名義非法轉賣,貪污2500多萬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資辦廠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委會借給乾坤公司的800萬元公款,以自己親戚名義注冊成立公司和經營活動,同時将乾坤公司價值1200多萬元的黃金等财物非法占為己有。

媒體報道

一、2007年11月07日謝通祥接受搜狐網采訪,針對我國首部《物權法》的出台及實施等相關法律問題答疑解惑。

二、2008年7月21日謝通祥接受香港《文彙報》采訪,針對昆明巴士連環爆炸案,對北京奧運會的安全保衛提出建議。 

三、2008年8月4日,謝通祥接受香港《文彙報》采訪,闡述了2008年北京奧運會安全保衛的情況,并表示安保狀況良好不會出安全問題。

四、2009年謝通祥參加追索圓明園流失獸首律師團,2月24日接受《中國社會科學報》采訪,表示法國巴黎大審法院判決結果應該說是在預料之中的,因為原告資格确實有些勉強,不過這也是沒辦法,要是圓明園管理處出來當原告,結果也許不一樣。

五、2009年7月謝通祥參加最高人民法院與北京大學聯合舉辦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司法解釋起草與量刑規範化改革研讨會,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親自擔任被告人某詐騙案件的辯護人開庭,開創了在中國大陸的法庭上辯護律師第一次采用量刑規範化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審判。《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網均作了相應報道。

六、2011年7月13日謝通祥接受香港《文彙報》采訪,準确預測中國最大走私案件即遠華特大走私案被告人賴昌星被遣返回國的程序及确切日期。

七、2012年3月23日謝通祥接受《大公報》采訪,針對取消死囚器官捐獻提出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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