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時期的五個法典
《拿破侖法典》,廣義(Codes Napoleoniens)指拿破侖統治時期制定的五個法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狹義(Code Napoleon)僅指其中的民法典。法學著作中經常使用狹義概念,即1804年之《法國民法典》。按該“法典”之名稱屢經改變,周折甚多。當其于1804年3月21日初公布時,它原稱“Code Vivil des Français”《法國民法典》。到1807年9月3日它才正式改名為“Code Napoleon”《拿破侖法典》。可是1818年的法律又将它改回原稱,仍名《法國民法典》。1852年3月27日法政府的命令卻又把它恢複稱《拿破侖法典》。然自1870年9月4日以後,法國政府及法院方面均以《法國民法典》稱之。但在學術上,仍多稱其為《拿破侖法典》。
    中文名:拿破侖法典 外文名:Napoleonic Code 發生地點:法國 主要人員:

簡介

《拿破侖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這部法典的立法原則是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和契約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産階級革命的成果。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随着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拿破侖法典》是資産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後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産生了很大影響。

例如,盧森堡和比利時至今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國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這部法典。

同時,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如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就是以它為藍本制定的,而德國、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國的民法典明顯受到了《拿破侖法典》的影響。

拿破侖被中國人知曉,大概是在清末洋務運動之後。

有一個似真似幻的故事說:清末一場科舉考試中,有點洋務知識的考官出了個作文命題為“項羽與拿破侖”。一位飽讀經書的考生提筆苦思,實在無法理解這個題目的含義,于是寫道:“項王力拔山兮氣蓋世,豈畏拿一破侖乎?”不要笑話這個被閉關鎖國的傳統教育制度所害的舊知識分子

1815年滑鐵盧戰役之後,拿破侖·波拿巴被放逐到孤懸海外的聖赫勒拿小島。他在這裡度過了傳奇人生的最後歲月,并在回憶錄中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長的話語,“我真正的光榮并非打了四十多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于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它是中國法學教育中民法學的必講課程,但隻有民法碩士研究生、博士生才有可能會去通讀它長達2281條的條文。在我們興師動衆起草《中國物權法》的時候,我們不由得要想起這個法典。因為眼下我國的民法學者在争論的好多民法物權原理,200多年前這個法國皇帝組織的法學家已經解決好了。

起草背景

1789年6月,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國民議會通過決議宣布,“所有各類賦稅與奉獻,凡未經議會正式明确批準者,在全國各省份概予停止”,國王也無權決定稅收。國王路易十六為此大怒,解除了主張稅收權歸議會的财政總監内克的職務。

國王與國民議會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義者控制。巴士底獄被攻克。以“誰有權決定賦稅”為起因的法國大革命就這樣全面爆發。1792年9月,統治法國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廢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斷頭台。1799年拿破侖亂中奪權,發動“霧月政變”,成立執政府。

1800年,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規定委員必須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員會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經大理院和上訴院研究修改後,提交參政院讨論修改。

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共召開了102次讨論會,拿破侖親任主席并參加公議97次。法典最後經立法院一緻通過。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這部人類曆史上的典範性法典。

被拿破侖任命為民法起草委員的四人是大理院長特龍謝(Tronchet)、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BigotdePréameneu)、及海軍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侖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它是資産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國資産階級大革命的産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經過多次修訂,現仍在法國施行。它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但從1870年以後,在習慣上一直沿用《法國民法典》的名稱。

立法要求

法國在大革命之後所以亟需制定民法典,主要由于:

    在此以前,法國的民法是不統一的,南部是成文法地區,施行羅馬法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北部是習慣法地區,施行淵源于法國人民的法律傳統而經官方文件認可的一般習慣和地方習慣。由于當時的民法分歧,适用不便,因此,法國1791年的憲法明文規定,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整個王國的民法典。取得革命勝利的資産階級需要一部新的民法典鞏固其勝利并發展資本主義。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産階級共和國。這樣重要的政治和經濟變革不可能不伴随着法律的變革。雖然法國在《拿破侖法典》制定前已公布施行了一些進行重要改革的法律和法令,如1791年制憲議會廢除長子的一切特權和廢除指定世襲财産補充繼承人制度的法令,但還遠遠不夠,為了鞏固革命成果,發展資本主義,還須制定一部内容廣泛的新的民法典。

立法經過

《拿破侖法典》的草拟和制定,主要是在1799年執政官制度确立以後。1800年,法蘭西帝國第一執政拿破侖任命了以法學家組成的四人委員會,賦予他們起草民法典的任務。

這4人是J.E.M.波塔利斯、F.D.特龍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馬爾維爾。翌年,委員會以4個月的時間草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第一執政拿破侖和第二執政J.-J.-R.de康巴塞雷斯親自參加了該法典的制定。

拿破侖直接領導了編纂工作。在讨論法典草案的102次會議中,他親自主持的在半數以上。草案先交樞密院審議,後送交各法院征詢意見。1803~1804年間,法典以36部單行法的形式頒布實施。

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侖簽發頒行,成為單一的民法典。草案除了經過樞密院的仔細審議外,還送交法國各法院征詢意見,然後逐步分為36部單行法(相當于該法典現有的36章),并得到法國議會的通過。帝國建立以後,綜合成為《拿破侖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最後通過。

法典内容

《拿破侖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拿破侖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

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

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于各種财産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在靜态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

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内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财産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于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于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

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于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财産的權利。

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于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就所有權原則來說:

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産和不動産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征收私人财産隻能根據公益的理由,并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

不論是動産或不動産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财産所生産以及添附于該财産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産階級的生産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财産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

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

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緻,其目的在于産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權從一人移轉于他人,或者産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隻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

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緻以等于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産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

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财産,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于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産程序等等。

在《拿破侖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于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法典修訂

随着100多年來法國政治、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适應新的情況。

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于抵押權的規定。

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于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對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

離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複,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複。關于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

由于戰争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于夫妻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由于1891、1917、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産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

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制。廢除了奁産制,并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并管理其個人财産。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後,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影響

該法典在不少資産階級國家裡有頗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于它的效力範圍的一些國家中适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幹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

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範本的。

最後,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侖法典》是人類曆史上資産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裡程碑。這部誕生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産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

随着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于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産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範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内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第一次确認了民事權利平等、财産所有權的契約自由等資産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為法律形式鞏固了資産階級革命成果,打擊了封建勢力,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因其是适應資産階級需要而制定的,因此深深地打上了資産階級的烙印。

法典目錄

總則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一編 人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結婚

第六章 離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第九章 親權

第十章 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産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 财産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第一章 财産分類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财産的各種方法

第一章 繼承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六章 買賣

第七章 互易

第八章 租賃

第九章 合夥

第十章 借貸

第十一章 寄托及訟争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十三章 委任

第十四章 保證

第十五章 和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質押

第十八章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十九章 對于債務人不動産的強制執及債權人間愛分配的順位

第二十章 時效

法典評價

《拿破侖法典》(法國民法典)對于資本主義世界各國民法的發展顯然是很有影響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

第一,法國在十九世紀是一個強國,它的力量使該法典易于影響外國。

第二,該法典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有其優越性,這也使它易于影響外國。就形式說,該法典文字簡單明了,邏輯謹嚴,體系完整。就實質說,該法典不公折衷了法國習慣法和羅馬成文法,使它成為一個和諧的整體;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廢除了一切封建特權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則使其他資産階級國家把它評價為發展資本主義的最良好的上層建築。

第三,十九世紀的各資産階級國家大都急需編纂統一的民法典,而該法典是現成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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