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險

強制性保險
旅行社責任險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險種。而旅行社責任險是帶有強制性的保險。很多旅行社配置的保險其實都是指“旅行社責任險”。[1]該險種的投保人為旅行社,投保後,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将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旅行社責任保險不僅可以保障旅行社不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受到的利益減損,而且可以保障旅遊者及時獲得賠償。
    中文名:旅行社責任險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投保人:旅行社 受益人:旅客 作用: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概述

全國旅遊保險工作會議9日在武漢舉行,國家旅遊局公布了2010年度旅行社責任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統保産品責任範圍更廣,采取“一切險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範圍,旅遊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難的責任被明确列入保障範圍;保障額度高,每人賠償限額從原來的9萬元提高到現在的最低為20萬元人民币。統保産品還設計了從20萬元至80萬元的限額,供旅行社自由選擇。基本責任險之外,還設置了可供選擇的附加險,滿足旅行社的多樣化需求。

簡介

旅行社責任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共保體由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産保險有限公司等6家組成,共保體将為所有自願參與統保示範項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險服務。

其中,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選首席承保人,獲得45%的共保份額,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得15%共保份額,其餘4家保險公司分别獲得10%份額。旅行社責任險與旅遊意外險的投保人資質要求不同。

旅行社責任險投保人(同被保險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登記注冊、并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符合此資質要求的,全國範圍内有2萬多家,他們可以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并享受基本保障。

但如俱樂部、自助遊組織、會務公司等不具備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各種組織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因此在組織出遊的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隐患。

雖然此類團體在組織旅遊活動前一般都會明示風險自擔、保險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發生意外事故時,組織者的責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遊意外險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隻要被保險人(旅遊者)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遊意外險後就能将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風險進行轉移,減少或彌補旅遊組織者的損失。

全國統保

全國旅遊保險工作會議2009年11月9日在武漢舉行,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将更好地保證遊客利益,提升旅遊管理水平。

聯合出招

“行船跑馬三分險”,沒有哪家旅行社敢保證絕對不出險,而一旦出一起事故則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旅行社必須有應對風險的手段。正是基于這種考慮,國家旅遊局和保監會兩部門牽頭,2009年12月17日在京聯合推出“2010年度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産品”,以指導全國2萬多家旅行社統一進行投保。 所謂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險種,該險種的投保人為旅行社。

投保後,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将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旅行社責任險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此次兩部門根據旅遊業的實際需求,按照“市場運作、政府推動、企業自主”原則,經過公開招标推出的統保示範産品保障範圍既廣又全,涵蓋了旅行社經營過程中常見的6種疏忽、過失情形,可承擔交通意外、食物中毒、旅行社組織的“自由行”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酒店等服務輔助場所的公共責任等。除基本險以外,還專門設計了5種附加險如緊急救援費用險、旅程延誤險、旅行取消險等,供旅行社選擇。

投保該産品,旅行社每年需交的保費可從幾千元到10多萬元不等。 鑒于統保示範項目範圍廣、責任大,兩部門引入了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協助進行保險服務采購,最終選擇了中國人保财險、太平洋财險、平安财險、中國人壽财險、大地财險、太平财險6家公司共同承保該項目。6家财險公司将按約定比例共同分配保費、分攤賠款和費用,其中人保财險份額最大,占45%。

調解處理

在糾紛調解和事故處理上,将由江泰保險經紀、旅遊業專家組成的調解處理中心來專門負責,江泰保險經紀将建立400服務專線為旅行社提供專業服務。調解處理中心将分三級設立,首先是全國調解處理中心,其次是達到一定統保規模的省級調解處理中心,以及具有設立條件的地市調解處理中心,旨在确保旅遊者權益得到保障,确保旅行社責任險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為了确保理賠的快捷,統保協議規定,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損失,導遊和領隊在現場就可賠付,然後憑醫療單證和賠償協議領取賠款。另外,建立3000萬專項資金,應對重大事件的費用墊付、預付和公共救援。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内外旅遊者遭受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因人身傷亡發生的經濟損失、費用;

(二)因人身傷亡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1、醫療費;

2、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的交通、食宿費,随行兒童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及補辦旅遊證件的費用和因行程延遲所導緻的費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損壞或被盜導緻的損失;

(四)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項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遊者及施救旅遊者的财産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該項費用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二)戰争、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旅遊者的犯罪、過失行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險人的旅遊服務質量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規定的标準;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領隊,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遊活動;

(四)被保險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或個人代辦旅遊業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财産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三)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迹的盜竊、搶劫所導緻财産的損失;

(四)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對其接待的境内外旅遊者的精神損害。

第七條 下列财産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财産的丢失和損壞。

第八條 從事下列活動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賽車、賽馬、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闆、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範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内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内,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确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确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确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所獲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内,如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着增加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着增加或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緻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嚴禁超範圍經營。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保險人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就旅遊安全情況必須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提醒、勸戒、警告,并對有可能發生的旅遊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發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應及時向相關保安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緻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确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緻無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确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将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旅遊合同、旅遊團成員清單、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或仲裁書、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緻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該旅遊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确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直接向該旅遊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旅遊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每人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确定的金額為準,未經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以本保險單所附《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标準》約定的金額為準,但該賠償金額與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遊者及施救旅遊者的财産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規定的限額内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緻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争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争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争議處理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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