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打算并且能夠持有到期的債權證券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确定,且企業有明确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産。通常情況下,包括企業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内)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中文名:持有至到期投資 外文名: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性質:非衍生金融資産 特點:到期日固定 定義:企業打算并且能夠持有到期的債權證券

界定特征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内)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将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産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确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産;

(2)初始确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産;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産。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将某項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産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将某項資産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将該金融資産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将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将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将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産,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内不得再将該金融資産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内),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着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所有初始本金後,将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着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将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産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确定。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關合同明确了投資者在确定的時間内獲得或應收取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

例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債券投資,其到期日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額固定或可确定。而購入的股權投資因其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有明确意圖持有至到期。有明确意圖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明确,準備将投資持有至到期,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确意圖将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産的期限不确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将出售該金融資産,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産除外;

(3)該金融資産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确意圖将該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據此,對于發行方可以贖回的債務工具,如發行方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仍可收回其幾乎所有初始淨投資(含支付的溢價和交易費用),那麼投資者可以将此類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但是,對于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将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财務資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将投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産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可利用的财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産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将該金融資産投資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産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實質

上面說的就是所謂的實際利率攤銷法的實質,是通過未來的現金流折現-前期投資成本,計算出你實際能夠得到的增值率,也就是收益率,然後每年帶來的收益就相當于你把這筆資産放到銀行一年利息能夠得到的收入一樣,所以當年的投資收益=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當然因為每年你還拿債券的利息,所以債券的攤餘成本也就是賬面價值是變化的=期初攤餘成本+投資收益-應收利息,這裡的意思就是說你雖然增值了一個相當于“投資收益”的金額,但是我給了你利息了,所以你這個資産就不值錢了,就應該從攤餘成本中扣除。

就像是把女孩子追到手了,她對你很好,随着對你了解的深入,對方會給你一個公平的對待,可能發現你這個人有各種各樣的毛病,那麼逐漸有點矛盾了,對你的評價可能降低了,這就是溢價發行的債券最後攤餘成本逐漸降低,越來越靠近面值的攤銷過程,因為之前對你的評價太高了,因為你開始承諾了更高的票面利率,更多的承諾,任何的承諾都會回歸到現實一樣;

另外一種折價發行的債券正好相反,随着攤銷的進行,攤餘成本逐漸上升,最終回歸到真實水平,這個就像開始雖然大家認為你不值錢,但是後來發現你人品不錯,評價越來越高,回歸到你的真實水平了,這就是折價債券攤餘成本會逐漸升高的原因了。

實際利率法實質上是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的反向運用,這個可以通過公式推導得到。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