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考試網

山東省公務員考試網

緻力于山東省公務員考試的網站
山東省公務員網是專業緻力于山東省公務員考試的網站,國内專業從事公務員考試的網站之一。網站為公務員考生免費提供最新的山東省地方公務員考試相關信息,及時解答考生對山東省地區考試政策的疑問,根據考試大綱及時發布大綱解答和模拟試卷等,力争給考生提供最及時的幫助和輔導的交流學習平台。
    網站名稱:山東省公務員考試網 别名: 創始人: 總部地點: 主辦單位: 網站類型:公務員類考試介紹與資料查詢 網站口号: ICP備案号:11038242号-23 用途:事業單位、村官和招警的招考信息

報考指南

2022年山東省考報考指南暫未公布。根據山東公務員考試上年時間安排,2022年山東公務員考試報名時間預計為2021年11月,筆試時間預計為2021年12月(具體時間安排以最新公告為準)。曆年山東公務員考試公共筆試科目均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曆次考試山東公務員主管部門均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和組織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需要複習的考生可借鑒參考公務員考試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22年山東公務員考試通用教程。

時政要聞

主要以提供政府工作和法規政策以及社會時事熱點為主,歸納彙總年度國内、國外大事,收集整理社會熱點的相關評論,加強考生對社會熱點的系統性認識。

考試政策

及時發布報考指南、報名時間、報考流程、政策問答,一般的錄用流程,通用的體檢标準、警察體檢标準;及時發布關于公務員招考及管理相關的政策等。

報考公告

主要提供公務員、事業單位、村官和招警方面的招考信息。

申論資料

申論熱點的時事評論、專題講解,應對申論考試的相關方法解讀,發布申論全真模拟試卷。

行測資料

發布行測各部分的高質量試題并附有詳細的解析,應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的技巧,名師針對行測各部分的知識精講,及時發布行政全真模拟試卷。

公共基礎知識

資料和題目相結合,并配有詳細的解析,幫助考生對重要的知識點歸納整理。

面試指導

面試是一種經過組織者精心設計,在特定場景下,以考官對考生的面對面交談與觀察為主要手段,由表及裡測評考生的知識、能力、經驗等有關素質的一種考試活動。面試是公務員考生最難過的一關。面試給考官和考生提供了進行雙向交流的機會,能使考官和考生之間相互了解,從而雙方都可更準确做出聘用與否、受聘與否的決定。

在線咨詢

及時解答考生關于報考條件、考試政策等相關的疑問,更好的和考生進行互動。

教材中心

推薦當年公務員考試的重點用書,便于廣大考生更好的備考複習。也可以對書的相關問題進行咨詢。

考試論壇

是考生和考生互動的環節,考生可以在上面的相關闆塊發表自己的疑問、個人的合法的觀點和意見。

山東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争、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标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是全省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審批全省各級機關特殊職位錄用公務員的實施方案;

(六)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内公務員的錄用。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内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年度錄用公務員招考工作方案;

(二)負責組織本市錄用公務員的考試工作;

(三)負責本市錄用公務員的審批工作;

(四)承辦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第八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九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内,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十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由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根據錄用計劃,按照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拟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适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招錄機關公務員職位。

第十七條 對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應貫穿整個考錄工作的全過程。報考者應當根據《招考簡章》要求,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确。

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内确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考試

第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内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别分别設置。

第十九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确定。專業科目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條 筆試結束後,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确定面試人選。

面試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面試由省或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實施。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筆試成績、進入面試人員名單、面試成績要按規定程序公布或公示。

第二十二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确定考察人選,會同招錄機關對考察人選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二十四條 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确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确。

第二十五條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六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标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複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複檢。

第七章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拟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招考職位、拟錄用人員姓名、性别、準考證号、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八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拟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招錄機關拟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内,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設區的市以下機關取消錄用的,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機關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曆的人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加大社會公開力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别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僞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緻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内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财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發布的《山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魯人〔1996〕14号)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