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發布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計算方法
二手房的稅費會因産權類型不同以及房産證填發時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二手商品房稅費:
二手商品房就是業主從開發商手中按照市場價直接購買後上市出售的房産類型,但是經濟适用房不屬此類。
契稅:成交價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産,其契稅需要按照成交價格的3%交納;【名詞解釋:非普通住宅——凡是“建築面積在140平米以上、容積率高于1.0、實際成交價格高于同級别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價格1.2倍的,屬于非普通住宅,反之為普通住宅,此外,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
印花稅: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各交納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五作為印花稅。
營業稅:凡是房産證或者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稅票)填發時間不足2年的,需要交納成交價格5.5%的營業稅,滿5年後,屬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屬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原購買價格)×5.5%的标準交納。
二手房營業稅
國家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動産,按成交價格征收5%的營業稅。1999年,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國家出台優惠政策規定,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最近,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國家對個人轉讓房地産營業稅政策做出調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2009年12月9日剛剛結束的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複到5年,其他住房消費政策繼續實施。
2011年1月26日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要求個人轉讓不滿5年住宅按銷售總額全額征收營業稅。
政策變遷:
1999年08月01日《關于調整房地産市場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關于調整房地産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稅【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稅部、國家稅務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157号)
2011年01月27日《關于調整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1】12号)
收取标準
1、個人将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
2、個人将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3、個人将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内)主要是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繳納辦法
1、房産證未滿五年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
2、房産證滿5年的,并且面積在144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産交易盈利部分的5.5%;
3、房産證滿5年的,并且面積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