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價烏木案

彭州天价乌木案

社会事件
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而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宣布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彭州乌木案经过公开审理以及媒体的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地关注,社会各界围绕着乌木的归属权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中文名:彭州天价乌木案 外文名: 发生地点: 时间:2012年2月 价值:上千万 后果:保持原判

案件介绍

彭州天价乌木案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7月26日,农民吴高亮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一起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他的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的通济镇政府。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

二次审理

2012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发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

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

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彭州天价乌木案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

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说,法院在第一次勘验时,并未邀请承包土地的直接发包人到场,而第二次勘验时,并未邀请他或他的委托人吴高亮和吴高惠参加,在程序上并不合法,并当庭提出重新勘验。

同时,张敏也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此案。

2013年1月16日下午4点40分,法院对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法院认为,吴高亮请求确认7件乌木由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

同时,对于吴高惠和吴高亮提起的另外三项诉讼请求,即确认通济镇政府运走并扣押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返还乌木;要求镇政府赔偿不当保管导致乌木损毁的损失,还将继续审理。

庭审焦点

2013年1月16日下午1时40分,吴高亮出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他说:“如果没有按事实判决,不承认乌木是我发现、挖掘,更不承认是从我的地里发现的,我不会放弃上诉的权利。”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依旧是围绕发现乌木的地点是在河道还是在承包地等问题。

吴高亮指出,在之前的勘验中,彭州市水务局及国土局并未给出河道具体的长度、宽度,以及历史最高洪水位等详细说明,无法确定河道的范围。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该案所涉乌木发掘于河道内,镇政府只是挖掘、保护,并且出示了吴高亮承包地以及河道的示意图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各方回应

吴高亮

2013年1月16日庭审结束后,吴高亮在法庭里又待了1个多小时,逐字逐句核对庭审笔录,直到晚上7点才在律师的陪同下走出法院。

在吴高亮看来,法院的裁定回避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乌木到底归谁所有没说,我对裁定不服,官司我还要继续打下去,预计打到40岁看会不会有结果。”他说,他2013年37岁,还有3年时间,虽然结果并不符合预期,但不会就此放弃。

乌木事件之前,吴高亮是一名货车司机。为争夺乌木所有权,他已近一年没跑货运生意了。

镇政府

彭州天价乌木案2013年1月16日开庭后,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说,政府是在接到有人举报后,赶赴乌木发掘现场的。

当时他们请专家对乌木进行了鉴定,经彭州市文物考古所等建议,这批乌木具科学研究价值,并获得了彭州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花了24万元进行了保护性挖掘和转运。

挖出后大件乌木都暂存在当地客运站的空地上。

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说,镇政府挖掘和运走乌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乌木,并非行政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与吴高亮和吴高惠在行政法意义上并不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有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并不具有可诉性。

最终判决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吴高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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