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违法建筑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中文名:违法建筑 外文名: 发布单位: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介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n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法建筑补偿问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多种情况,在众多的情况中,例外情况下的违法建筑是可以有补偿的。

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拆迁代理经验总结出一下几类违法建筑可予以补偿,可供实务参考。

一、历史上的合法建筑,今天的“违建”有补偿

在拆迁的实践中,会发现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就是在房屋建造的当时,房屋是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即可。这样的情况大部分出现在农村。这在当时是合法的。而至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后,就开始要求建造房屋必须要经相关部门的审批了。那么没有审批的就是“违法建筑”了。很显然,这样来定义2008年以前没证的房屋为“违法建筑”显失公平。

如果现在拆迁因历史问题形成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话,从根本上是有违法理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是不能将房屋简单的定义为违法建筑。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正、从办理好相关证件。在拆迁时,也得将历史因素考虑进去,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当事人无抢种抢修的故意,可予以一定补偿

在农村,很多人不懂法,以为村上同意了就可以建造房屋,其在主观上并没有趁着征收拆迁之际,抢种抢修以增加补偿的故意。对于这类情况,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行政处罚法》第44条处理。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可考虑一定的补偿。

三、主管部门过错导致的违章建筑

该点主要是因为有的村镇干部对农村盖房申请人口头同意,但事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按规定办理;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对村镇申报的房屋建筑申请拖延办理,既不同意,也不拒绝,或者是采取欺骗、哄骗方式对付农民,最终导致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此,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在征收时是可以要求同等补偿的。当然,被拆迁人需要举证证明曾经上交的建房申请、或者建房申请上有村镇领导的批示等,则视为政府默许,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在明律师提醒注意:因根据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违法建筑也应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纪委监委通报

一、天河区石牌街道逢源社区党总支第二支部书记潘志维监管不力问题

2018年10月,石牌街石牌村三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联队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石牌村逢源大街67号河阳楼建设钢架构筑物,被城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潘志维作为第四联队时任党支部书记、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传达市、区治理违法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区部署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后,默许第四联队实施违法建设且不予制止和纠正,应负直接责任。2019年3月,潘志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黄埔区萝岗街萝岗社区大坑经济社社长罗国勇协查协管不力问题

罗国勇在担任萝岗社区大坑经济社社长期间,未履行协助街道查处和整治经济社违法建设的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一些违法建设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部分违法建设发现后应当报告没有报告,也没有劝阻,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月,罗国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党委书记、社长侯建安参与违法建设问题

2018年10月,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集体研究决定建设松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至批准备案的第八层时未作封顶并拆去排栅,未经审批同意继续加建,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侯建安作为松南经济联合社党委书记、社长,决策同意该经济联合社违建行为,应负直接责任。2019年3月,侯建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花都区狮岭镇粮食管理所原所长于志刚违法抢建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

2011年至2014年,于志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占用该粮食管理所军田粮站外侧广铁集团军田火车站的土地,先后违法建设三栋厂房用于出租,并骗取广清轻轨建设征地补偿款。2014年至2018年,于志刚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让他人代持并假冒该粮食管理所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承诺书,骗取其违法抢建的一栋厂房的轻轨建设征地补偿款59.74万元。同时,于志刚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于志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