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招标

邀請招标

招标方向若幹供應商或承包商發出投标邀請
邀請招标,也稱為有限競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選擇若幹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标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标競争,從中選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如上所述,公開招标在其公開程度、競争的廣泛性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但公開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标人衆多,一般耗時較長,需花費的成本也較大,對于采購标的較小的招标來說,采用公開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償失;另外,有些項目專業性較強,有資格承接的潛在投标人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内完成采購任務等,也不宜采用公開招标的方式。邀請招标的方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些缺陷,同時又能夠相對較充分地發揮招标的優勢。[1]
    中文名:邀請招标 外文名:RestrictedTendering 别名:

概述

邀請招标也稱有限競争性招标(RestrictedTendering)或選擇性招标(SelectiveTendering),即由招标單位選

擇一定數目的企業,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招标競争。一般都選擇3-10個之間參加者較為适宜,當然要視具體的招标項目的規模大小而定。由于被邀請參加的投标競争者有限,不僅可以節約招标費用,而且提高了每個投标者的中标機會。然而,由于邀請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競争,因此招标投标法規一般都規定,招标人應盡量采用公開招标。

這種招标方式與公開招标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标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标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請招标可以節約招标投标費用提高效率。

按照國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标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标項目的技術新而且複雜或專業性很強,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标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标人隻能通過限制投标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标是允許采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适用性。

失敗原因

招标失敗的原因

1.因對邀請單位資格審查疏忽導緻部分投标單位資格不符合招标要求;

2.未按投标截止時間送達投标文件或有單位中途退标;

3.投标文件不符合規定:如未按規定标記、密封、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或未蓋投标單位公章、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認不清;

4.部分投标人标書内容與招标文件嚴重偏離或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

5.因招标文件編制不當導緻全部投标與招标實際要求不符;

6.發生标底洩露、投标單位串标或招标内容發生重大變化等。

招标失敗的對策

1.加強資質審查工作,針對項目内容邀請符合相應資格的單位參加投标,在标書發出前召開招标交底會,确認所邀請的單位有項目實施能力并響應投标邀請。同時确定适當數量的邀請投标單位(一般為4-5家);

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具體情況,強調投标截止時間;

3.招标人招标前應作好充分的招标準備工作,明确招标目的,在招标文件中應對所招标項目、内容描述準确,要求明确、合理,及時組織招标項目的答疑,對所發生的疑問以補充文件形式統一書面答複;

4.加強标底管理或采取無标底招标,保證邀請的投标人不屬于同一利益集團;

5.為保證投标工作正常進行,規定一定數量的投标保證金。

預防

邀請招标的缺點

1、“人情标”較多。一是邀請哪個供應商競争、邀請多少家由招标單位的領導指定或由招标經辦人說了算,其他潛在供應商難以參與競争;二是拉親幫友。招标人認為:“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招标人保密意識差。心存“邪念”的供應商說幾名好話或少許實惠就将參加競争的供應商情況和盤而托,為其串标提供了信息。

2、現場踏勘和投标預備會成了陪标串标聯絡會。有些供應商在招标人約定的現場踏勘和圖紙答疑期間交談留意。僅有3-4家供應商熟悉起來很方便。某縣11起串标處罰案件中,有9起是答疑會上接上頭的。

3、中介機構從中粉飾。有些招标代理機構培植“三家”投标圈子,隻要其代理項目三家輪流中标;有的聽任招标人或投标人擺布,幫助其僞造證件資料逃避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在評标辦法的制定上,圍繞意中人的資質、業績權衡分值;将标底暗遞意中人,從中牟利。

4、陪标串标方式多樣。提高中标率,是供應商追求的目标,在長期的磨合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益,降低投标成本,供應商逐漸用上了“刺猥理論”相互陪标:一是區域陪标。外地的陪本地的,最後總是本地的單位中标;二是圍截陪标。一個标段有1、2、3家投标,其中一家為主,二家陪襯,不管哪一家中标,都由為主的一家中标;三是結盟陪标,你陪我一次,我也陪你一次,互不喊冤。陪标過程中發生經濟來往屬于“小錢”,各方自理,不留後遺症,不為監管部門查處留下證據。

針對問題的對策

1、堅決守住廉政關。由于絕大多數招标人缺乏有關法律知識,在采購項目報建時,招投标監管機構一要為其介紹邀請招标的特殊性,容易違反哪些法規,提高抵禦不法分子拉攏和腐蝕的能力,使其認識到簽訂廉政合同的重要性,并與監管機構愉快的簽訂《廉政合同》 ;二要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公布于衆,歡迎舉報。

2、嚴把環節保密關。首先是嚴格保密邀請人名單。投标單位名單一經确定,經辦人或招投标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其次是要求被邀請單位限時領取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科學安排各投标單位分别領取招标文件的時間,盡可能的不讓投标單位相互見面;再次是現場踏勘、圖紙答疑分别進行。要求投标單位某時某刻到工地現場或指定地點分别踏勘和圖紙答疑,如有疑義需要統一規定的以書面形式傳真或送發到各投标單位,作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3、顧嫌莫闖回避關。招投标雙方主要負責人、經辦人有親屬關系的供應商以及與供應商或投标人之間有關系的評标專家必須實行回避制度,不得邀請其參與競争或從事标的的采購評審活動,已參加到場應說明原因主動離開,對應回避而不回避的有關人員發現一起要嚴肅的查處一起。

4、參拌激發競争關。邀請招标方式必須依法邀請不少于3家供應商參與競标。實際操作中,監管機構在征得當地紀委監察部門同意下,視項目規模大小,在招标人已定3家的基礎上,要求招标人再在供應商資料庫中随機抽取2-3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總數達到5家、7家,最多不宜多于10個)也一并參與競争,增加串标、陪标難度和成本,讓其認識到不值得違規行事。實踐證明這能保證有效競争。可作為一種制度堅持下去。

5、依法履行查處關。紀檢監察、招投标監管、工商行政及司法等部門要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共同整治,搜集信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第一、對投标人串标、陪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據“兩法”嚴肅查處,視情節和後果,對照條款用足法律:宣布其中标無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标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而且要地方報道、列入黑名單在網上公示。第二、對招标采購單位洩密、應回避而不回避或與投标單位串标、領導幹部非法策劃幹預招投标工作的不但應依法予以處理,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第三、采購代理機構違反“兩法”洩密或者與投标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視其情節依法予以重處重罰、清出當地市場、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詳細

 這種招标方式與公開招标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标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

書,而不必發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請招标可以節約招标投标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标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标項目的技術新而且複雜或專業性很強,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标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标人隻能通過限制投标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标是允許采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适用性。

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産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産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産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産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适應生産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于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别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占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衆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财産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進行招标,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資于這些領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這是針對資金來源做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财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産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項目。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國家通過對内發行政府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籌集,由政府統一籌措、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招标,是世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國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中,也對這一要求給予了認可。另外,這些貸款大多屬于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借統還,在性質上應視同為國有資金投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這類項目列入強制招标的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類項目隻是一個大的、概括的範圍。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即投資額多大的項目需要招标,何種性質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購額多大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标,什麼品種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标,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發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标的項目。

特點

(1)招标人在一定範圍内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标還可包括個人)投标。與公開招标不同,邀請招标不須向不特定的人發出邀請,但為了保證招标的競争性,邀請招标的特定對象也應當有一定的範圍,根據本法第17條的規定,招标人應當向3個以上的潛在投标人發出邀請。(2)邀請招标不須發布公告,招标人隻要向特定的潛在投标人發出投标邀請書即可。接受邀請的人才有資格參加投标,其他人無權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參加投标。應當指出,邀請招标雖然在潛在投标人的選擇上和通知形式上與公開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則與公開招标是相同的,其在開标、評标标準等方面都是公開的,因此,邀請招标仍不失其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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